两起陈年旧案及无罪辩护对对策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12-04


近期正在办理两起陈年旧案型重大刑案,其中一案已取得初步积极进展,潜在刑期有望大幅度降低,有望取得减轻处罚。另外一案目前被追诉人仍处于险境当中,其再次提起上诉已是无奈选择,此案之前是被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这两起案件的共同点之一是案发于十多年之前,且案发时间都是同一年。一起案发地是广州某区某村,另一起案发地是外省某市。

针对案发地是广州的陈年旧案,检察院看了我们撰写的法律意见书之后,主动约谈我们辩护律师,主动就量刑问题和我们进行沟通,经被追诉人确认之后,此案已办妥认罪认罚程序,检察院也出具了减轻处罚且刑期减少四年半的量刑建议。

但另外一起重大刑案是陈年旧案型涉毒重案,结果是发回重审之后,一审判决仍作出有罪的判决。对此,我们深感无奈,被追诉人也不得不提起上诉。相关法律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陈年旧案出现无罪案的机率应更大而非更小

如上所述,我们正在办理的两起陈年旧案,都是重案,法定刑应在十年以上或十五年以上,且上述两案都出现被追诉人不认罪的情况。

外省某地涉毒重案被追诉人归案之后从未认罪过,一直坚持其系无辜者、被陷害者。客观地讲,陈年旧案出现无罪案的机率更高些,而非更低些,以陈年旧案为由降低入罪证据标准的做法是错误的。

广州某村案发的陈年旧案也是重案,法定刑是十五年以上,且案发前被追诉人正在服刑当中,且其同伙李四重新被抓到案之后,也是坚持其无罪的。

简而言之,被追诉人被抓到案之后,不管案件真相如何,不管其有罪与否,其认罪是常态,不认罪也是常态,单纯靠讯问技巧或心理博弈,不足以让被追诉人认罪伏法。当然,我们更想强调的是,针对没有铁证及有罪证据链的重大复杂刑案,被追诉人被错抓、错诉、错判的情形也绝非个案。    

就入罪铁证而言,就上述两起刑案而言,在案的证人证言或同案犯口供可证实被追诉人有参与作案的嫌疑,但入罪铁证缺失也是客观事实,没有指纹鉴定,没有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没有关键物证及入罪书证。

就辩方而言,铁证缺失,案件纯属陈年旧案,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齐备证据锁链,诸多事实或在案证据可直接证实被追诉人无罪,而非强行入罪。

但遗憾的是,有些办案人员仍坚持有罪思维,坚持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

显然,反法治的做法形式上是正义的,但实质上就是非正义的,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容易错判无辜者就是最好的说明。

二、言辞证据证明力不足的客观事实反证被追诉人无罪

陈年旧案可以是案发后目击者或被害人立即立案的陈年旧案,可以是被害人、目击证人间隔多年之后再报案的陈年旧案,可以是同案犯到案之后,为了立功才供述何人是某某案作案真凶或主犯的陈年旧案。

简而言之,有铁证佐证的陈年旧案,出错机率相对小些;单靠言辞证据入罪的陈年旧案,出错机率较大,凭空认定涉案犯罪事实客观存在的做法则明显荒谬。

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仅有唯一同案犯口供指证被追诉人是某某重案主犯的供述,能否证实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争议。这是一起仅有两名作案者的重大复杂刑案,案发后侦查人员有现场查获一些作案工具物证,但无法查找到任何一份可证实潜逃在外多年、后续服刑多年的被追诉人李四就是某某案的真凶或主犯。

据此,从证据链角度分析,现有证据能否证实李四是真凶是存在争议的。此案有被害人,有间接证据证实系其两人作案的,所谓同案犯张三的口供也提到很多案外人无法掌握的涉案细节。从情理上,我们有理由相信此案真凶之一就是李四,此案主犯就是李四,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目前,可以确认的是,李四已被抓归案,此案之前是设法合并审理张三、李四共同犯罪一案的,但之后又变更为分案审理。有此可以看出,刑案很复杂,有罪思维的办案理念仍根深蒂固,通过分案审理复杂刑案也是常见做法。而分案审理是手段,其目的仍是打击犯罪,而非还无辜者清白,起码其没有做到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应是客观事实。分案审理,缺乏当庭对质程序,其后果之一就是很难查明案件真相所在。    

其二,有多名购毒者证言或目击者证言共同指证被追诉人王某涉毒的在案证言证明力的争议问题。

一种观点是除非有个人恩怨,否则此案不会出现多人集体指证被追诉人王某频繁、大额、多次且长时间贩毒的情况,从证人数量之多的客观事实,反证王某涉毒的犯罪事实属实;

另外一种观点是本案尽管出现多人集体指证王某涉毒的情况,但在案证人之间存在赌场老板与赌场员工的特殊关系,存在多名证人证言明显涉及造假的情况,进而导致全部在案证言均无法证实王某涉案行为构成犯罪。

观点之三是针对陈年旧案型涉毒重案,单凭言辞证据定案的做法本身就是荒谬的,是否具备有效证据链是认定王某涉案行为罪与非的关键所在。

其三,仅仅涉及个别环节的证人证言或同案犯口供,能否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

言辞证据有涉及完整作案过程的言辞证据,涉及前因后果及具体作案过程的言辞证据,有仅仅涉及交易环节或某个过程的言辞证据,而非揭示详细案发过程的有效证言或供述。

就上述张三、李四两人涉嫌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而言,同案犯张三的口供可直接证实李四涉案的完整过程,甚至提到很多不参与其中根本就无法知晓、无法陈述、无法提供案件细节的认罪供述内容。起码从案件环节角度,案件行为角度分析是如此的;

反之,就外省王某涉毒一案而言,因王某本人是不认罪,因涉案毒品上家没有到案,因王某涉嫌购毒的犯罪事实均无法用证据证实,因在案证人证言仅仅涉及出售环节,而没有涉及其他环节的情况,进而导致多名证人集体指证王某反复贩毒的在案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存疑。更关键的是,我们坚持此案有相反证据证实王某无罪,据此我们坚持王某涉毒一案就是刑法意义上的冤假错案。    

其四,从证人到案时间或报案时间判断其证言的真实性。

就张三、李四一案而言,案发后就第一时间就有被害人报案,但广州案被追诉人张三是十多年之后才供述其和李四两人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甚至出现其两人均在服刑期间被审讯时仍拒绝承认其涉案犯罪事实的情况。客观上,此案确实存在办案人员一直没有掌握其涉案的铁证。

显然,被追诉人张三认罪的被动性,不足以证实其口供不具备真实性,其在案口供既证明其自己涉案行为构成犯罪,还构成其同伙李四涉案行为也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对此极端不利的在案认罪口供本身,可直接证实其证言涉及造假的可能性极低。

反之,就外省王某涉毒一案而言,多名在案的证人在所谓涉毒交易完毕之后就具备报案的时空条件,但全部证人持续十多年不报案、不作证的客观事实,特别是多名证人与王某之间具有个人恩怨及资金往来、借贷关系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在案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更不足以证实王某涉毒犯罪事实成立,起码我们坚持此案就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因此,综合上述两案言辞证据对应的证人人数多寡、证人到案的时间或延迟作案时间之长短、证人证言内容的广度及涉案环节的完整性,以及在案证人是否存在蓄意诬告陷害被追诉人的作案动机、犯罪目的等因素,辩方律师及相应的办案人员理应谨慎分析陈年旧案对应的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非径直作出被追诉人有罪的结论。

鉴于上述两案的复杂性,后续我们再详细论证上述两案背后的罪与非问题。


阅读量:115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