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钱庄又被称为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即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
现在多数地下钱庄的主要业务是资金跨国(境)兑付,性质上属于非法买卖外汇。
倒买倒卖外汇,是指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此类钱庄俗称为“换汇黄牛”。
变相买卖外汇,是指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
由于对敲型买卖外汇资金并没有双向流动,也即是没有外币和本币相互对应的直接证据。
司法实践中仍然会以境内相关证据为主体查明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关联关系及资金性质以构建证明体系认定犯罪数额:
一、查明上游地下钱庄进行“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交易模式。
二、通过扣押的行为人手机中的电子数据,获取其与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将聊天记录与资金流水相互印证部分认定为犯罪金额。
司法实践中会有聊天记录作为客观证据,通常地下钱庄业务员会将客户姓名、购买外汇币种、金额、境外收款账户发送给转账人,并将收取客户的人民币转入地下钱庄收款账户,地下钱庄将对应外币支付到客户境外收款账户,并提供支付凭证截图。
上述内容能够与境内资金交易流水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非法买卖外汇交易已完成,据此认定非法买卖外汇的累计数额。
三、通过讯问被告人,查明行为人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具体过程,包括金额、人员分工、客户信息、获利方式等。将客户证言与资金流水相互印证部分认定为犯罪金额。
四、查找非法购买外汇的客户,获取客户证言,查明购买外汇的客户证言及对相应资金流水的辨认记录,证实客户汇入地下钱庄所控制银行账户资金的时间、金额、用途,上述资金系用于购买外汇,且客户确认已在国外已收到对应的外币,据此认定非法买卖外汇的数额。
综上,在无境外证据印证情况下,控方仍然会以境内证据为主体构建证明体系:
一、凭境外账户收到外汇结算凭证或照片截图等证据,可结合境内人民币资金交易流水,以两者对应为标准直接认定。
二、如果无境外账户证据印证,控方会通过向境内客户调查取证,结合境内客户资金流水,查明客户购买外汇的人民币资金是否最终流入地下钱庄控制账户,并对其购买外汇用途、是否通过被告人完成交易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