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被判十四年涉毒重案的核心辩护意见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9-30


刑事辩护可以谦卑,但求能刀下留人。刑事辩护可以硬伤,硬到遇佛杀佛、遇神杀神,寸土必争。刑事辩护很难,彻底无罪辩护难,但任何困难都不是我们放任冤案发生的理由。这是一起原审判决判处十四年的涉毒重案,经强力辩护之后,此案发回重审,继续介入此案之后,案件增加很多无罪新证据、新事实及新线索之后,我们发自内心的确信,此案就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就是错误刑拘、错误批准逮捕、错误提起公诉及错判有罪的冤假错案,期待此案有好的结果。具体论述如下:

其一,此案二审阶段及发回重审阶段新增的在案新证据和新事实,可直接证实被追诉人张三涉毒一案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这是刑案二审诉讼的价值所在,这也是我们申请调查取证的价值所在,这也证实真正的刑事辩护绝非单纯的走流程。

我们自此案二审阶段就介入此案,经研读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经多次前往某市某区看守所会见唯一涉毒疑犯张三本人及听取其始终坚持的无罪辩解,经反复观看在案证人李四、王五、陈六在此案原审中的开庭视频及详细回忆本次开庭庭审现场视频中的诸多细节,经反复法律论证,再结合此案重审之一审阶段新增加的诸多关键无罪证据,特别是涉案期间的通话记录书证、部分涉案手机号码基站信息书证及张三先寄售后出售自己名下某品牌轿车事宜相关的证人证言、车辆违章罚单书证等新证据,我们坚持,现有证据和事实可充分证实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错误,被追诉人张三涉毒被判刑一案就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其二,基于张三涉毒一案在案证据和事实已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客观事实,基于张三涉毒一案涉及源头性集体造假的罕见情况,基于三名在案证人李四、王五、陈六共同指证张三涉毒的证言明显涉及造假,其三人并非这起所谓贩毒案中适格的购毒者证人或现场目击毒品交易过程之目击证人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三涉毒一案就是冤假错案。须知,本案最显著特殊就是单凭多名涉嫌造假的证人证言以定罪量刑的,但单凭言辞证据不足以定案也是起码的生活常识。

其三,庭审中我们坚持某某地区的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应集体回避此案,张三涉毒一案在当地很难获得客观、公正的处理。某某案就是某地版本的马树山案,因张三控告检举当地政府高官而被打击报复,至今已被羁押三年多,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庭审中,我们坚持张三涉毒一案就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李四、王五、陈六等人涉嫌犯诬告陷害罪一案则是铁证如山的铁案,原审阶段涉案侦控审办案人员则涉嫌犯徇私枉法罪或渎职罪,该案也应是如假包换的铁案,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这也是我们庭审中坚持某市某地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应集体回避此案,此案应移交异地管辖的重要理由所在,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当然,该申请被合议庭驳回,但庭后我们继续提出书面申请,且向上级法院伸冤诉请。

其四,李四、王五、陈六等多名关键证人庭前证言及当庭陈述均涉嫌共同造假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三涉毒一案就是在案证人集体造假、集体串证的冤假错案。司法实务中,被追诉人串供情形不少,但证人集体串证案例较少,但我们坚持此案就属于这种情形,且在案书证可证实我们的辩护辩护有书证佐证,更有相应的证人证言佐证。

基于在案的无罪新证据和新事实,我们坚持本案实属所谓购毒者李四、所谓购毒过程中目击证人王五、陈六等人集体造假串证的冤假错案,不仅在案的李四、王五、陈六三人庭前询问笔录核心内容涉及公然造假,其他在案的如胡某、陈某、李某等在案证人的证言同样也涉及公然造假及串证,而本案出庭作证的李四、王五两人庭上证言同样涉及造假,本案现有无罪新证据和事实足以证实李四、王五、陈六等人集体指证张三频繁、大额、多次涉毒的涉案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起码我们始终坚持这样的观点。

因此,被追诉人被长期羁押的客观事实不足以证实其必然有罪,多名证人集体指证涉毒疑犯张三涉嫌贩毒不等于此案就是铁证如山,罪证确凿。涉案公诉人当庭明确,张三就是毒贩子或大毒枭,但在案证据不足的客观事实,涉案侦控人员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错误的客观事实,特别是被追诉人归案之后一直不认罪的客观事实,都充分证实此案背后另有隐情。我们坚持被追诉人无罪是基于此案出现新证据和新事实的情况,是基于此案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的特殊情况,基于全案涉毒犯罪事实由二三十宗被删减至2宗,且最后两宗也明显涉及造假问题,致使此案先是发回重审,接着是变更起诉书,最后是变更案发时间。涉毒铁案变成烂尾案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刑事辩护绝非低声下气,更非无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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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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