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8-07
涉毒化工公司法人获不捕释放,此案无罪实质何在?
很多人相信自己运气足够好,此生不会涉及犯罪问题,更不会因被蒙骗、利用而涉毒,但我们亲办的涉毒重案可证实,名校博士、高端技术及管理人员也会因被蒙骗、利用而涉毒,起码我们始终坚持这样的观点。很多人坚持,自己不吸毒、不碰毒、不制毒,就不会因涉嫌毒品犯罪而被抓归案,但遗憾的是,犯罪是社会性弊病,自己不涉毒,不等于别人不涉毒,自己足够警惕,不等于自己不会被卷入涉毒大案当中去。这是化工老板涉毒案的无罪实质,就是此案主体要件、行为要件、主观故意要件均不符,但其因涉毒被长期错误羁押已是客观事实。
具体论述如下:
一、被追诉人涉毒主观要件不符反证其无罪
中国是化工大国,有些化工行业人员基于贩卖牟利目的而涉毒的情形很常见,但任何人涉毒必有涉毒的强烈动机及具体的犯罪目的,如涉毒牟利目的、制药贩卖目的、涉毒迷奸目的等。涉毒疑犯张三在此案中分钱未获的客观事实,张三在全案当中没有和李四或其他涉毒人员沟通过制造或研发某医学中间体的客观事实,涉毒疑犯李四全程没有向张三汇报过、沟通过其曾联系某地涉毒人员相关情况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本案不存在张三、李四两人共同涉毒的作案动机、犯罪目的及主观故意,更不存在其两人共同实施制毒行为或共同研发涉毒原料行为的情况,诸多在案事实再度证实张三涉毒一案纯属冤假错案。
二、被追诉人行为要件不符的客观事实反证其无罪
此案全部涉毒行为均系李四等人所为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三涉毒一案实属冤假错案,而张三在自己名下的某某化工公司内上班、做实验及因此而被抓归案,则此事纯属巧合,而非张三在某某化工公司之内曾实施过任何涉毒犯罪行为。
根据反映人会见中所了解的情况,本案因存在某地涉毒人员,或者是存在他人在某地因涉毒而被抓归案的情况。办案人员根据某些涉毒人员涉毒口供,进而将张三、李四两人抓获归案,进而对其两人进行监视居住。但问题是张三在全案当中没有联系过李四以外的其他涉毒人员,张三在其实际控制的、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某化工公司实验室内从事化工实验工作,整个过程当中没有实施过任何涉毒犯罪行为,也没有参与或目击过李四从事的所谓涉毒实验活动。
从逻辑推理角度分析,即便此案存在所谓的涉毒犯罪行为,那无疑是李四独立所为,且系张三全程不知情的前提下,客观上被蒙骗的前提下实施的,更是张三不具备作案时空条件的前提下实施的。须知,某某化工公司因不在化工园区的因素,该工厂早已停产。而张三本人因具有广泛的化工项目落地实操及产业投资资源,进而导致张三平时根本就不存在某某化工公司内上班,而是在一百多公里之外的某市某公司这边指导项目投产工作。而案发前数天内因实验需要,张三才临时性回某某化工公司内做实验,但此时所谓的涉毒实验早已结束,且之前的所谓涉毒犯罪行为均是李四所为。这恰好反证张三在全案当中不涉毒,其因巧合而在某某化工公司之内同李四一并被抓归案,一并被监视居住在某地范围内,但此事实根本就无法证实张三在全案当中具有任何涉毒犯罪行为。
显然,本案有充分证据证实张三涉毒的犯罪事实根本就不存在,纯属子虚乌有,连张三涉毒被监视居住一事也纯属巧合,而非实质上参与其中。
三、案发前被追诉人一直从事合法生意的客观事实反证其无罪,径直推定被追诉人涉毒的做法谬误
李四并非是某某化工公司的员工,也并非是张三的下属或随从,其两人业务相互独立,且张三行业资源、业务能力、创收能力远远高于李四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其两人各自的业务活动基本上独立,其两人仅仅在个别项目上存在松散业务合作关系,进而导致此案不能径直推定其两人涉案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行为。
硕士毕业的李四工作偏重于实验室内的操作实验本身,而张三业务重点是高端化工资源整合,直接和政府或某高校合作,且直接操盘多个大型化工项目的投产活动及申报事项。这直接证实此案不能因李四存在涉毒嫌疑,就径直推定张三也存在涉毒犯罪行为,就直接推定张三也存在重大涉毒嫌疑,其两人涉案行为就属于共同犯罪行为,进而对张三作出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这恰好反证张三涉毒一案是有罪推定、先入为主、取证不作为的涉毒冤假错案。
因此,本案单凭张三没有涉毒犯罪行为及涉毒主观故意的客观事实,单凭张三涉毒一案案件基本事实不明的客观事实,单凭张三、李四两人涉毒一案均没有毒品实物或医学中间体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三涉毒一案纯属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