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7-23
有蹲过看守所或者监狱经验的人都知道,在看守所、监狱等场所的墙体上一般都会打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宣传标语,以此告诫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人,在面对侦查机关的审问时,应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否则,将会面临从严处罚。而与之相反的是,在看守所或者有坐牢经验的人可能会有不一样的看法,有些人甚至会认为:“进了看守所后,才知道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当然,不管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还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都不能完整和客观地概括审问过程中所要面对的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问题。
在被公安机关审问的过程中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所有嫌疑人都要面对的法律问题。将“是”错误表述为“不是”,或者将“不是”错误表述为“是”,并草草签名确认,都可能是面临刑事处罚的重要一步。
潜规则一:嫌疑人X如实供述的案件信息,且对嫌疑人脱罪有利的供述与辩解,未必会被办案人员如实记录。
嫌疑人X被抓捕后,公安机关固有的有罪传统思维,并不会轻易认为嫌疑人X是无罪的,而是以入罪思维,举轻以明重地审问嫌疑人X,让嫌疑人X先承认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甚至一些办案人员还会以威胁、恐吓、威胁、引诱等手段让嫌疑人作出与事实不符的有罪供述,以促成案件的“顺利侦破”,从而降低案件的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有丰富坐牢经验的读者,对此是否有所同感?
作完讯问笔录后,嫌疑人X认为终于可以结束了,谁知嫌疑人X所表达的意思可能与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却截然相反;当嫌疑人X发现时,可能会为不仔细核对讯问笔录就草草签名而懊悔不已。
写到这里笔者普一下法,按照法律规定,嫌疑人X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所记录的意思不准确或者不完整,嫌疑人X有权要求补正,若不补正可以拒绝签字,若确实要签字,切记一定要说明是在什么情况下签字的;否则,将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然,是否有补救措施呢?答案是有的,但并不是所有的被告人都懂得如何自救。因为对于被告人而言,一般看不到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而同步录音录像就是此时“起死回生”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如果丧失了这一次自救的机会,那只能“含恨而终”了。
补救措施的关键就是通过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非法证据排除等方式,排除该份不利的讯问笔录,为实现案件的公平、公正打开另一扇可见阳关的窗。
潜规则二:嫌疑人X坚称自己没有犯罪行为,被请进“小黑屋”进行法律教育,并被要求熟记讯问内容。
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在对嫌疑人作讯问笔录之前,往往会对嫌疑人先作“法律教育”,甚至在一些案例中还出现要求嫌疑人必须熟记办案人员提供的讯问笔录内容;否则,威胁说“下手段”。能熬得住的都是“硬汉”,可惜这种“硬汉”在刑事案件中并不多见,更多的是选择了妥协或配合。
不管是法律教育,还是恐吓、威逼利诱,歪曲事实的“法律教育”都是我们应当予以抵制的。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尊重每一个个体,是我们普通人需要做到的基本要求。
对于案件事实,如果知道就如实供述;如果不知道就说不知道;如果不清楚就说不清楚;如果不记得就说不记得。切勿罔顾事实,为了所谓的配合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与辩解,不仅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对其他嫌疑人也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往严重的方面说就是为冤假错案提供了某种程度上的帮助,甚至可能是助纣为虐;此话虽糙,但理不糙。
潜规则三:嫌疑人X否认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但是办案人员以承认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就可以取保候审进行引诱。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被引诱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与辩解,最终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的案例并非个案。为避免深陷囹圄,我们不得不提升刑事法律知识以及实战经验。
真实案例演绎1(猥亵案):侦查人员可能会说:“如果你承认是故意的,再赔点钱给女方并获得谅解,我们就给你办理取保候审;如果你不承认用手臂触碰她胸部是故意的,我们还会继续拘留你。”面对这样艰难的抉择,有些嫌疑人可能会毅然决然地选择相信了侦查人员的话,作出了有罪供述;即使作出有罪供述后,当时获得了取保候审,也难逃有罪判决,继而成为有罪之身。
真实案例演绎2(诈骗案):检察人员可能会说:“你诈骗的数额不大,又不是累犯,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如果你自愿认罪认罚,我们可以给你缓刑的量刑建议;否则,会量实刑,而且是重判。”面对可以重获自由的缓刑,司法实践中有些嫌疑人都会选择妥协,因为这是一场涉及“人身自由”的“赌注”,有些人会选择有罪就有罪吧,只要不继续关押在看守所就好,案底不案底的无所谓;又或者认为出来后再考虑申冤,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却是很骨干。现实状况是一旦认罪认罚判了缓刑,内心即使仍然坚称自己是无辜的,没有诈骗的故意想获得再审改判无罪,然而,除非有充分的事实理由和新的证据,否则,申诉翻案真的很难很难。
结语:不管是面对不如实记录讯问内容,还是被引诱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供述与辩解,嫌疑人X都应该秉承客观事实,切勿罔顾事实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供述与辩解,而应做到“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的气度与胆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