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程序辩护才是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7-22


在刑事辩护中,律师或者当事人提出程序辩护,目的是为辩护权保障、实体辩护、罪名量刑辩护服务的,追求的是对当事人有利的处理结果(无罪、轻罪、罪轻、量刑有利等等)。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以诉讼程序为手段的辩护都会对案件处理有利,必须要有取舍,要抓要点,这些程序要点确实要对刑事辩护有利,对案件证据有利,对定罪量刑有利才行。

一般来说,对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来说,他们更注重于案件的实体问题(证据问题、法律适用问题等),只有在程序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实体问题时,他们才会更重视,否则他们认为你是抓小辫子、小题大做,直接忽略。

比如案件管辖权问题,确实没有管辖权的或者指定管辖不符合法定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四种情形的;涉案的证据材料不仅合法性存在问题、且真实性也有问题,直接影响到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的;对这些问题他们一般比较重视。如果对定罪量刑、辩护权保障没有直接影响的一些程序问题(手续瑕疵等),他们一般会选择忽略。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逐利性执法、利害关系执法的情形下,刑事辩护就更加复杂了,超出了单纯的法律范畴。为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媒体监督、控告举报、学术打假等多管齐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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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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