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6-18
近日,大规模的违规电动车治理活动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大量电动车被查扣、没收,但是生产、销售企业却安然无恙,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纷纷要求有关部门从源头治理,依法追究违规电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违规电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违规电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可能承担三种法律责任:
首先,刑事责任。
如果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不具备上路资格或者存在不合理的可能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安全缺陷的,属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生产、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的,就有可能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电动车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主管领导、负责生产、设计、销售的具体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行政责任。
如果电动车生产、销售者生产、销售的电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不具备上路资格或者存在导致他人身、 财产遭受损害的不合理的安全缺陷的,当地市场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相关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违规电动车,对相关生产、销售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电动车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动车存在严重安全缺陷,不具备上路条件,即使骑乘人员正常骑乘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通知消费者,采取召回、维修、消除相应的缺陷等方式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并由电动车生产企业承担相应的召回、维修费用。
其三,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因为违规电动车存在安全缺陷,造成骑乘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骑乘人员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造成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还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医疗、误工、护理、营养、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将不符合国家标准、不具备上路资格的电动车冒充合格产品、谎称具备上路条件而销售给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给予一加三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