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漫天要价怎么办?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6-07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如果真诚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征得其谅解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在交通肇事,致人及轻伤以下的故意伤害案件、侮辱、诽谤等轻度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案件中尤为明显。在这些案件中,被告人如果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征得被害人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等从轻处罚措施,被告人可以不予关押,避免坐牢的后果发生。

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概因被告人的行为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人格、财产权等自身权利。如果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使被告人侵犯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使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纠纷矛盾得到化解,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事实上,很多当事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真诚认罪悔罪,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当事人获得了从轻处罚,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弥补,社会矛盾得到了化解,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了互利共赢。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了部分被害人漫天要价,动辄毫无道理地提出天价赔偿,索赔数额是法定标准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远远超过了被告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导致被告人尽管愿意认罪悔罪,也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却因高额赔偿而力不从心进而破罐子破摔的情况发生,导致矛盾进一步恶化,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被害人人身财产因被告人的行为遭受伤害值得同情,对其合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被告人为了表示其诚意,给予被害人超过合理损失的超额赔偿也未尝不可。但是,部分被害人不顾自身损失,不顾被害人的承受能力,动辄提出天价赔偿,远远超过了其自身损失,试图借此获得额外利益,应当引起高度警惕。

此类现象已经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针对被害人漫天要价,天价索赔的现象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予以遏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第十一款明确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十七款也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并提供了担保,但因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谅解的,一般不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故当事人朋友及其家属遇到被害人索要天价赔偿时,不管被害人是否谅解,依然要真诚认罪悔罪,并在承受能力范围内给被害人适当赔偿。自己确实做了错事,就要勇于承担后果。真诚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就表明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即使被害人不谅解也不能否认被告人的认罪悔罪的态度。

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赔偿款项可以直接打给被害人并保留收款凭证;如果被害人拒绝接受赔偿的;可以将赔偿款项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转交被害人。赔偿损失后,被告人及其家属需将打款凭证交司法机关归档保存,作为认定从轻处罚的依据。

只要行为人真诚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即使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也是可以得到从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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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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