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6-06
在代工模式下,企业会将产品的图纸发送给加工方,并与加工方签署了保密措施,要求加工方对产品中的技术进行保密。后来,加工方生产完产品后,为了彰显公司的实力,在对外宣传中,展示了代工生产的产品实物。此时,委托方是否能够主张加工厂对外公开产品的行为是侵犯了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呢?
这个问题还是很有意思,实践中也能碰到不少。对于此类情况,我们还是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分析,如果委托方还没有将产品投入市场的,而受托的加工方就抢先一步,把产品对外展示了,在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的情况下,此时是有可能被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如果委托方是已经将这个产品推上市了,受托方后面自己对外宣传中展示到这个产品的,那我们就要去判断是否符合“使用公开”的规则。
根据法律的规定,技术信息涉及到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就能够直接获得的。这样的技术信息会因为使用公开而丧失秘密性,就不能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了。
按照这样的一种逻辑,如果是极为简单的,在产品中能被直观呈现的技术信息,这类技术信息一般是可以通过肉眼观察,或者是不需要进行拆卸就能够获取的,这会随着产品的公开而被公开,但这种情形下被公开的实质上是公知信息,而不是商业秘密。反之,如果图纸上记载的极为复杂或深度的技术信息,比如内部非标准部件的精密参数,或不会在产品上呈现的信息,例如产品制造工艺流程,这个通常也不会因为产品公开而致使技术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