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5-07
(特别声明:本文创作聚焦于辩护词、法律意见书的撰写技巧及逻辑论述,不代表具体个案的真实情况,不代表具体案件最终结果,不代表辩护意见最终被办案机关采信,不代表涉案证据及对应法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会出现变化的情况,请勿自行对号入罪!涉案法律文书有修改、删减及技术性处理,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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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侦查机关于补充侦查期间新补充提交的全部在案口供再度证实涉毒疑犯陈某于某年某月4日、某月27日及某月30日涉嫌三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明显谬误,本案单凭在案的李四口供涉嫌造假且证明力严重不足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陈某涉嫌大额贩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具体论述如下:
其一,李四曾自述涉案毒品上家王五有向其赠送两粒毒品的客观事实,王五早已被不捕释放的客观事实,王五到案后作出的不涉毒口供与李四认罪口供相互矛盾的客观事实,特别是李四曾供述其涉毒行为与陈某彻底无关的在案口供,可直接证实李四后来翻供且指证陈某曾向其大额购毒的李四认罪口供明显涉及造假问题,这也直接证实在案李四口供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显然,李四在案口供前后矛盾的客观事实,可直接反证其认罪口供真实性存疑,证明力严重不足,进而导致其认罪口供和指证陈某涉毒口供均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须知,孤证不得入罪也是起码的法律常识。
其二,涉案毒品上家王五不认罪且已被不捕释放的客观事实,涉案侦控人员从王五处或陈某处均没有查获含涉案冠字号之十多万元现金毒资的客观事实,特别是李四指证陈某涉毒的口供与王五获不捕释放之相互矛盾的客观事实,特别是李四直接供述涉案500克或1000克毒品实为假毒品的在案口供本身,可直接证实李四作出的其替陈某向所谓涉案毒品上家王五大额购毒的在案认罪口供不具有真实性,依法不能作为陈某涉毒一案的定案根据。
更关键的是,若李四上述认罪口供属实,则其本人和王五两人均涉嫌犯诈骗罪,在王五没有因涉嫌犯诈骗罪一案而被立案、刑事拘留或批准逮捕的前提下,则上述事实直接证实李四指证陈某、王五之大额购毒孤证口供因真实性存疑,因证明力严重不足,直接导致在案的李四口供依法不能作为陈某、王五涉毒一案的定案根据。
其三,所谓的毒品买家陈某及胡六自某年某月4日之后不再和李四沟通联系的客观事实,同时间内胡六自认曾于某年某月27日和某月30日两次和陈某见面沟通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本案根本不存在李四于某年某月4日当天曾成功交易大额毒品疑似物的犯罪事实,除此之外本案没有其他合理解释。
从形式上看,在案的李四口供,顶多能证实其本人及王五涉案行为涉嫌诈骗犯罪,而非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但因李四口供明显是孤证,进而导致其指证陈某涉毒、王五涉毒的口供均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而王五已被不捕释放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陈某、王五涉毒一案因毒品上家不明、在案证据链已中断而无法定案。
反之,本案自某年某月4日至某年某月30日期间胡六、陈某之间存在见面沟通,而李四不再与陈某、胡六之间有任何联系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李四指证陈某曾向其成功购入大额毒品的认罪口供谬误,可直接证实李四指证其曾向陈某、胡六出售大额假毒品的认罪口供谬误。本案除了李四口供涉及公然造假,本案没有其他合理解释。
其四,所谓的毒品买家胡六否认于某年某月4日当天曾携带涉案15万元现金或其他大额现金找陈某大额购毒的客观事实,侦控人员从陈某、王五处均没有查获冠字号相符之大额涉毒现金的客观事实,特别是侦查人员查询了陈某、李四及王五三人相关的合计高达94个银行账户却无法查实相应的、冠字号相符的涉案15万元之大额现金具体去向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不存在李四、陈某、胡六三人于某年某月4日当天曾大额交易毒品及支付大额毒资的犯罪事实,也证实本案不存在其三人之间曾存在大额现金流转的情况,也足以证实陈某涉嫌大额购毒一案因证据链中断而无法定案。这再度证实,此案除了李四认罪口供明显涉及造假,此案没有其他合理解释。
其五,在案的廖某、诸某、柯某、罗某等证人证言证实,其与胡六之间仅仅存在零星交易毒品的情况,此案无一人曾与陈某、胡六进行大额毒品交易的客观事实,可再度证实在案的李四口供明显涉及造假,李四与胡六之间仅仅存在数万元资金往来,而李四、胡六与陈某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的客观事实,可再度证实在案的李四口供明显涉及造假。须知,在毒品犯罪领域中,被追诉人蓄意无中生有,夸大其词也是常见现象。
其六,胡六自述的从未远程商议毒品交易事宜的在案口供反证在案的李四口供、胡六口供明显涉及造假,涉案毒品交易模式违背常识的客观事实反证陈某涉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
胡六供述其从未提前告知具体购毒事宜的在案口供,特别是胡六供述其从某地出发到某县之前从未通过电话或微信聊天方式与陈某远程沟通大额购毒事宜的在案口供,可直接证实李四自认其曾接收陈某交付的十多万元大额现金购毒款的认罪口供明显涉及造假,胡六事前无法知晓陈某或李四是否准备有毒品的客观事实,以及胡六自认两次开车到某县之后有找陈某购毒但均未果的在案胡六口供,可直接证实在案的李四认罪口供明显涉嫌公然造假,就毒品交易模式的细节性陈述,如是否有事前沟通环节,如何确定数量问题,是否验货环节等,在案的李四口供与胡六在案口供相互矛盾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这一点。
其七,本案全案未付报酬给陈某或未支付大额定金之大额购毒案的涉毒口供内容明显违背常识,这恰好反证李四指证陈某涉毒口供明显涉及造假。李四指证陈某涉毒之在案口供明显违背生活常识和毒品交易常识,在胡六、陈某两人均未提前支付大额购毒款或购毒定金的前提下,陈某事前无联系沟通,却突然开车找李四购买价值十多万元毒品的说辞,明显违背起码的生活常识。本案单凭此事实,就足以反证在案的李四口供明显涉嫌造假,进而导致其口供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其八,李四口供指证陈某于某年某月4日涉嫌大额贩毒的口供纯属孤证的客观事实,此案除了其口供所述的大额贩毒之孤证口供之外,本案没有客观性证据可佐证其口供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李四在案口供明显涉及造假,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其九,在案的李四口供直接证实其到某某安置房停车场,不排除是其到陈某经营的棋牌室打牌,而非进行大额购毒。本案不能因李四于涉案期间曾到过涉案停车场,而推定其到停车场的唯一性目的就是为了找陈某或胡六推销毒品、交易毒品。
其十,在案的陈某、胡六、王五等诸多在案被追诉人口供与李四口供均相互矛盾的客观事实,李四口供纯属孤证的客观事实,此案无法排除李四纯属隐匿身份之侦查人员或“污点证人”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在案的李四口供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事实上,根据李四早已有涉毒案底的情况,根据李四早已被举报涉嫌多次贩毒而被侦查人员盯上却迟迟未被抓捕的情况,根据李四之前曾自认吸食过毒品的情况,根据陈某家属向我们反馈的情况,李四在此案中的实际角色就是警方“卧底”,而其指控陈某、王五涉嫌大额贩毒的在案口供,明显是人为虚构的不实认罪口供,明显是其蓄意炮制重大涉毒冤假错案的不实口供。
而本案缺乏涉案之十多万元大额现金毒资之长宽高细节描述及实际装袋状况的客观事实,本案缺乏涉案500克或1000克大额毒品实际包装情况及细节描述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李四指证陈某、王五的涉毒口供明显是涉嫌蓄意诬告陷害无辜者、案外人的不实认罪口供,进而导致在案的李四认罪口供孤证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因此,本案单凭李四口供明显涉及造假的客观事实,单凭李四口供明显是孤证的客观事实,单凭李四口供缺乏客观性证据佐证的客观事实,单凭李四口供与全部在案被追诉人口供相互矛盾的客观事实,就足以反证李四涉毒口供因缺乏客观性证据佐证而无法作为陈某涉毒一案的定案根据。当然,此案初步情况是陈某、李四、王五、胡六等人均被取保释放,此案最终结果如何仍具有不确定性。后续如何,有待后续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