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4-12
导语:被告人聊天记录在法定证据上属于电子数据,属于实物证据的范畴,证明力强大,因此需要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的审查法律规定、与其它证据是否矛盾等方面进行综合质证,来达到对被告人聊天记录这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进行否定、质疑的目的。以下是笔者办理某诈骗案对被告人聊天记录当庭发表的质证意见(部分),供参考。
对被告人提供的聊天记录进行综合质证
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发表如下意见:
1.本案被告人大概58人,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大概只有一半(约33人),且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绝大部分都是工作群里面讨论工作问题,例如在群里发一些藏品推广文章、推广视频的链接等等,这些内容与本案的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告人存在诈骗行为。
2.被告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绝大部分内容是讨论工作问题,有少部分是跟客户的聊天记录。被告人提供的与客户的聊天记录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语音聊天,未转化为文字,有一部分文字版的聊天记录内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无论是语音版聊天记录还是模糊不清的文字版聊天记录,均无法证明被告人存在向被害人承诺将藏品卖出的行为,更不能证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才处分财产。
3.被告人提供的与客户的聊天记录中,有一部分是清晰的文字版,内容清晰可辨。但在这部分清晰可辨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只有个别业务员在跟客户宣传时存在违规情况(个别人的意志不能决定整体的意志,个别人实施超出整体意志范围的行为,应对其超出整体意志范围的行为负责),其他聊天记录都没有显示被告人存在诈骗行为,也没有向被害人承诺一定将藏品卖出,反而有些聊天记录还显示被告人向客户表示不拍卖藏品、藏品是假的等等。
例如,李某杨B02卷第88页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人李某杨向被害人表示“不拍卖、不建议走拍卖”;李某月B02卷第69-70页聊天记录显示,李某月向客户表示“鉴定师看了藏品直摇头说铜镜不对”;黄某龙B02卷第62页聊天记录显示,客户向被告人黄某龙发了藏品图片之后,黄某龙表示藏品像游戏币……
综上,以上聊天记录不能证明涉案被告人存在诈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