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中,“逐利性执法”如何破解?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2-26



刑事司法中,“逐利性执法”如何破解?


在部分刑事案件中,已经出现了“远洋捕捞”“逐利性”执法的现象,如何去审视、解决这些问题,就是本文写作的初衷。

何谓“远洋捕捞”?如刘品新教授在《网络犯罪治理:慎用“远洋捕捞”》一文中所述:它指的是在网络犯罪刑事司法中,往往是乙地的司法机关对甲地的网络犯罪嫌疑人,进行异地性质的侦、诉、审。“本地案件、本地惩处”,于网络犯罪治理而言,渐行渐远。这样的办案跨区域,小则跨省,大则跨国。跨域如此之广,形似我国沿海渔民的出远洋、打鱼获之举

何谓“逐利性执法”?2021年4月,公安部《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第二点强调要严格经济、财产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准确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但在具体落实方面,由于对法律理解不同及利益选择的复杂性,往往会导致损害司法公正的局面出现,如何破解这个老大难的问题?

肖律师认为,目前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法是立法修改、执法监督。

在立法方面,修改那些有问题的法条与司法解释,不给滥用的空间。比如《刑事诉讼法》第25、26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被告居住地、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规定并没有什么错误,但在具体不同司法解释中,往往“沾边就管”,比如说网络犯罪的管辖地,只要与案件有一点关联的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就可以管辖,特殊情况还可以指定管辖,以防管辖有所不及。

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不在于逻辑。实践证明,这种“沾边就管”容易造成异地抓捕、异地管辖,甚至会出现相互异地抓捕、异地管辖的局面,有部分案件甚至出现了“远洋捕捞”“未审先判”“逐利性”执法的现象。总体来说,“沾边就管”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大问题!通常来说,刑事案件以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以其他地方管辖为例外,这样更有利于司法公正。

在执法监督方面仅依靠权力监督权力是不够的,这种监督还应包括律师辩护、网络媒体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冤错案件是在网络监督、舆论推动、律师辩护之下改判或改变定性的。因此,执法监督、司法公正,离不开这些力量的参与。

阅读量:399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肖文彬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485123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