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2-18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 邓楚开
每个人都应当有人身自由与思想自由,每个人的财产都不能被随意侵犯与剥夺,每个人的人格都应当得到尊重与平等对待。这些权利是人能够有尊严地活着的前提,这些权利或者被明文规定在法律文本中,或者根植于人民根深蒂固的观念里。
“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已成为我国宪法的核心原则。国家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人格体,更是由一个个具有鲜明个性,甚至还有部分满怀私欲的权力行使者组成。确信权力行使者时时处处尊重与保障人权,那只是一种幻想。强制拆迁时用铲车碾压拆迁户,民事败诉后用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获取言词证据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明知证据不足却判决有罪乃至死罪,最高司法机关竟然也会也以正式文件确认城里人与乡下人“同命不同价”。
“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权利不能靠等待与恩赐,必须通过斗争取得。1872年春天,耶林在维也纳发表了《为权利而斗争》的告别演说。自此,“为权利而斗争”,成为了许多人的“座右铭”,成为了激励人民斗争的号角。
为权利而斗争,最极端的形式就是暴力,这种暴力既有“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也有大规模的阶级之间的暴力斗争——革命。我国几千年历史,就是一个暴力革命不断循环的历史,新中国同样也是暴力革命的产物。暴力革命,以大规模的生命丧失与生产力破坏为代价,是维护权利、推动社会发展代价最为高昂的手段。“法治是天生的反革命”,实行法治就是希冀以法律手段和平地解决各类纠纷与矛盾,避免暴力,告别血腥的革命。
非暴力政治行为,则是为权利而斗争所采取的相对温和的手段。集体性的非暴力政治行为,有罢工、罢课、罢市、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形式。个体性的非暴力政治行为,既有静坐、绝食,也有拉横幅、喊口号,更有利用媒体进行舆论宣传与引导。非暴力政治行为,能以相对较小的社会代价推动社会进步,争取权利实现。在具备妥协精神的国家,非暴力政治行为是常见且有效的斗争手段。中国之所以暴力革命不断,其深层原因即在于缺乏妥协精神,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经常进行零和博弈。要告别革命,必须对各种非暴力政治行为相对容忍,让民众自觉抵制暴力的诱惑。
在法治社会里,为权利而斗争最常见的方式是法律斗争。法治社会的特征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良好法律的核心标志,在于国民的权利义务相对公正地在法律中得到确认。国民的权利被侵犯时,便会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斗争。法律斗争是最理性,对社会冲击最小,实现权利成本最低的斗争手段。当国民能够以法律手段救济权利时,便不会寻求对自身安全与社会稳定风险更大的暴力革命与非暴力政治行为,国家与社会便能在法律轨道内平和而理性的运作。为防止暴力革命,减少非暴力政治行为,必须确保法律程序尤其是司法程序具备足够的生产正义的能力,让国民通过法律斗争即可保障权利。
律师是从事法律服务的职业。律师的天职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此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进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法律职业工作者,律师在司法程序中,是一个通过自己深厚的法律功底、娴熟的法律技能参与司法,为当事人的权利而斗争,以促进司法正义实现的角色。常有人以骑士比喻律师,自认为这种比喻较为贴切。作为法律骑士,法律就是其宝剑,法律技能就是其剑术。律师要掌握高超的法律技能,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斗争。
法律程序约束着律师为权利而斗争的场域,法庭是律师战斗的主战场。不时有律师以在司法机关门前静坐、绝食、拉横幅、喊口号,通过网络媒体影响案件等方式,为当事人的权利而斗争。司法是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机能,是解决社会争端的最后手段。现代国家区别于传统国家非常重要的一点,即在于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系统,能够在专门的司法程序内运用特有的司法技术解决各类社会矛盾与冲突,把棘手的政治与社会矛盾通过法律技术手段予以化解,以维持社会与国家秩序的平稳,避免国家与社会陷入动荡。而通过各种法外方式影响案件,是将本应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政治化,这与司法所要求的将政治问题法律化背道而驰。当律师越过法律程序,放下法律武器,而在司法机关门前静坐、绝食、拉横幅、喊口号,通过网络媒体影响案件的时候,恰如一个骑士跳下马、扔下剑,与他人在野外赤膊相斗。
律师不应追求媒体的轰动效应,促使法律问题政治化,而应像骑士一样在法庭上优雅地战斗,以专业的态度,专业的精神,通过专业技能在程序内理性合法地追求法律目标,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的权利而斗争。
作者简介:
邓楚开,刑法学博士后,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从事法律政策研究和公诉工作12年,在检察工作期间,起草了30多个指导全省司法机关办案的规范性文件,参与指导办理了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200多件,因业务突出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第一批“全省检察系统专家型人才”,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第一批“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以来,主要办理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所办案件不乏再审改判无罪、绝对不起诉、定罪免刑、重罪改轻罪、缓刑等成功案例,办案效果良好。在《法学家》、《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重要法律报刊上公开发表论文60余篇,撰写调研报告20余篇,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1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