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2-04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余安平
摘要:无罪辩护关键证据的形成是在侦查阶段与补充侦查阶段,这就需要辩护律师“先下手为强”,在案件进入法院庭审之前及时介入有效“拦截”。通过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无罪辩护,避免案件进入法院庭审阶段后的被动,所谓“功夫”在“室”外。
关键词:无罪辩护;阅卷前辩护;审判前辩护;法律意见书
无罪辩护对于当前司法体制而言属于可遇而不可求的“奢侈品”,它要求律师准确发现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或者办案机关证据上的“硬伤”、逻辑要件缺失。刑事辩护律师眼光的毒辣、思维的缜密、对证据的有效判断,是无罪辩护的基础性要求。
一、我国司法特点决定了无罪辩护“功夫”应当在“室”外
“法庭一入深似海,从此无罪是他人”,司法赔偿制度的价值之一是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并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却被办案机关“曲解”为“必须判有罪才能避免司法赔偿担责”。这意味着无罪辩护应当发生在案件进入“庭审室”之前,即“功夫”在“室”外,而不是把办案机关推上要么司法赔偿要么请罪判决的两难局面。法院是受同级检察院监督的审判机关,不得不对检察机关的“面子”与“里子”高度关注。
律师无罪辩护应该是从嫌疑人被传唤起,持续到被告人被审判前。辩护律师可以先后向办案机关提出一系列法律意见,例如不予立案意见书、不予羁押意见书、变更强制措施意见书、不予批捕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不予起诉意见书、不予受理案件意见书、撤回起诉意见书等。一些人认为“审判中心主义”关键环节是法院审判阶段,其实对于无罪辩护而言,关键环节是在“审判室”之外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与受理案件阶段。我国法院对公诉机关甚至侦查机关的证据高度依赖,使得“无罪辩护”必须“先发制人”,而不能坐等各种证据“固定”后来“救场”。 千分之一的无罪判决率,也说明庭审中战而胜之希望过于渺小。
我每年都有五六个无罪辩护成功的经典案例,但很遗憾的是没有一个是法院判决无罪的,更多是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即使明明是无罪的案件进入法院,法院也是与检察院沟通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毕竟无罪判决对司法机关而言极为艰难,甚至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说服法院审判委员会做出无罪判决太难,这就需要刑事辩护律师在法院庭审之前及时“抢断”、 “拦截”。
二、办案机关错案追究制度使得无罪辩护“功夫”可以在“室”外
办案机关存在着“错案追究”的压力,这也就意味着刑事辩护律师越早介入案件、越早发现案件漏洞越主动。办案机关固然会对辩护律师存在职业上的偏见,但面对辩护律师提出有理有据的质疑,他们冷静下来后还是会认真对待。我曾办理过一单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会见嫌疑人后我立即与办案民警沟通,意识到所谓“犯罪所得收益”本就是报废摩托车,根本达不到立案标准,物价部门鉴定存在明显错误。与办案民警沟通多次,民警同意取保候审。物价部门重新鉴定后,嫌疑人很快被释放,后来我与办案民警也成了朋友。有一位法律知识全面的朋友,对他们办案人员而言也是一种资源,可以时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
无罪辩护最核心的环节是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一些人认为“没有阅卷就无法进行有效辩护”,其实没有阅卷固然不便于“轻罪辩护”,但“没有阅卷”不影响“无罪辩护”——此时考验的是辩护律师与嫌疑人、办案人员的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辩护律师了解到嫌疑人做了什么、说了什么,清楚办案机关收集到什么,就可以根据经验做出是否无罪的判断。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建议,通过严谨的事实论证与逻辑推导,帮助侦查监督部门发现侦查机关“关键证据不足”且“不可有效补充”的地方,或者嫌疑人有不构成犯罪的强有力证据——倘若关键证据缺失但可以补充,则辩护律师应当沉默,作为庭审阶段“杀手锏”。此时辩护律师扮演着侦查监督部门助手的角色——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经典案例 “摆事实讲道理”帮助侦查监督部门下定不予批捕的决心。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辩护律师对案件有了全面了解,可以从办案程序、主观证据、客观证据等方面逐一审查其“旧三性”与“新三性”。如果说侦查阶段律师“无罪辩护”更多是“听”,那么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无罪辩护”则主要是“看”。看笔录、看报告、看办案材料,找出办案机关的证据漏洞或硬伤,还可以向检察院提交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或申请调取嫌疑人可能无罪的证据。
我曾代理过一单强奸案,嫌疑人家属在批准逮捕后才找到我——已经过了“黄金三十七天”。我阅卷后向嫌疑人及其家属逐一查证,得出的结论是不构成强奸,立即制作好《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附上相关案例供检察院参考。我发现嫌疑人与受害人曾多次发生性关系、这次是酒店正常开房、没有搏斗的痕迹没有打斗的声音没有呼叫、衣裤完好无损,这当然不是违背女方意志。检察官与我约见过几次,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还是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起诉结案。
三、办案机关与辩护律师同属法律共同体为无罪辩护“功夫”在“室外”创造了条件
无罪辩护需要“原则与妥协”,一方面坚持“无罪”原则,让无辜者免于牢狱之灾;另一方面则要求“妥协”,充分考虑到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特点,尽量在没有进入法院庭审之前展开“无罪辩护”。法官做出无罪判决的责任比检察官做出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以及警察做出不立案、不羁押的责任要大得多,对他们工作特点的体谅,有利于律师有效开展辩护工作减少障碍。作为法律共同体的组成者,大家内心深处都有对法律的敬畏与对人性的尊重,这是刑事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说服办案机关的基础——法理不外乎人情,办案者也有血有肉。
律师有两个立场,一个是当事人立场,即如何帮助他人减轻罪责乃至免罪;另一个是法律人立场,即如何追求公平正义遵循善恶标准。无罪辩护需要在当事人立场上,去最求公平正义。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最大利益,这种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才能落到实处。
无罪辩护“功夫”在“室”外,需要辩护律师去说服办案机关认识到嫌疑人的无辜。古罗马演说家昆提利安说得好“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辩护律师需要从办案人员的心理出发,扮演“说客”与“谏官”职责,通过个案的公平正义推动法治建设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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