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7-01
北方夜视科技集团法务培训之
大型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
主讲人:王思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
副讲人:吴杰臻 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
图/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律师
图/吴杰臻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 合伙人秘书
图/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培训现场
注:本文是王思鲁律师应北方夜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邀请,为其中高层干部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培训的文字稿
主持人:大家好。今天很高兴大家能在周末休息时间回来上法律课。可能大家觉得我们是一个军工企业,不会遇到什么法律风险。然而,正是因为这个心态,使得我们夜视集团潜在的法律风险在不断的积累,后果也不堪设想。我们也深刻感受到法律风险意识培养和提高的重要性。因此想借今年对全公司中高层干部培训的机会,对公司全体的中层高干部进行一次法律风险管理的培训,希望通过这次培训可以提高大家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识。希望以后大家能够把法律风险管理的工作融入到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当中去,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进行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利。
下面请夜视集团杨总经理就本次培训提几点要求。
杨总:各位领导、同志们,上午好!
今天的公司中干培训内容为法律风险管理,我在公司同时兼任总法律顾问,知道这个工作非常重要,形势也比较严峻,所以我们把这个会安排在工作时间。
集团成立以来就一直非常重视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我认为这个培训过程一个取决于同事们的重视。可能有些单位的工作也在同时进行,所以没有来。在我们会后组织的过程中,我们还会全员覆盖。
大家还记得有两句话是常用的:一、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二、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基本方略。这是国家层面大政的一个要求。我认为知法、懂法和用法,用法律来武装我们的头脑,是提高我们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在国有企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首先有两个要点,市场经济首先是契约经济,契约该怎么来维护呢?法治社会,所以“法治”这个概念是一个基础。
今天这个会我提三点要求:
一、大家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不要为了来听课而听课,而是把法律当作有效开展工作,提高工作质量一个重要的基本功。
二、希望大家珍惜学习的机会,第一加强课堂听课的纪律,第二还要加强自学。我们的课件内容非常多和丰富,而讲课的王律师做了精心的准备,但是由于时间有限和公司生产科研任务也非常重,所以把两天的课程,压缩为今天半的课程。今天上午王律师会针对课件上重要的内容做详细的阐释。但是课件剩下的内容和课件没有提到的内容,我们今后还会陆续推出培训。今天这一组课件的内容我们是面授加自学,请大家珍惜学习机会,掌握一些基本的内容。
三、这个会议不仅仅是培训,而是以会带课,以课带训。希望西安、南京、北京来不了的同志,在会后组织的过程中我们还是要全员覆盖。另外有很多同志,很多部门因为今天有工作没能来。没有来的同志也仍然要求各个部门要有代表在会场,课件是全员都有一份。所以来的代表要把没来同志的课件带回去,你们要自己组织自学。我们在会后组织全员覆盖的工作中,对没来课堂的同志,我们会实行自学加上答疑,把基本的工作全员覆盖下去,并且相对扎实把学习的工作推进下去。
好,我就说这么多。祝大家学有收获,谢谢!
主持人:我们这次培训在人力资源部和党群工作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有幸请到了王思鲁律师给我们讲课。王律师是金牙大状律师网的负责人,同时也是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中国首届百强律师,2010年度的中国百强律师。王律师还是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点睛学堂特聘教授、中山大学教授经理研究会特邀讲师,同时还为上百家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法也是我国政府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里面研究和实践方面的导航者。
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王律师给我们讲课。
王律师:大家有没有看过这本书?看过的请举手。《企业合同管理操作实务——来自中国百家大型企业合同管理实践的启示》,主编是陈丽洁,执行主编是叶小忠。知道这本书吗?
学生:没看过。
王律师:这本书的主编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总法律顾问陈丽洁博士,执行主编叶小忠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处长。
在我国,像刚刚夜视科技集团副总、总法律顾问杨总所讲的,法律风险管理是我国的国策,在法律风险管理推行过程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是做得比较好的一个企业。我国在法律风险管理的推进过程中,首先是从国外引进,当时是在国有企业全面铺开的,而不是在民营企业铺开的。国有企业铺开以后,我国工商业联合会才倡导在民营企业中铺开。我了解你们集团已经开展这个工作,并且从你们集团总法律顾问的任命情况来看,可以看出你们集团的重视。
因为大家都不是法律人士,所以今天不详细介绍法律风险管理里面的要点,也不会为具体实务当中要注意的专业法律问题做太多的讲解。主要就在法律风险管理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跟大家共同探讨。另外还结合夜视科技集团的情况,提出一些建议。
法律风险管理在企业构建过程中,我觉得目前是存在一些问题的。现在在国有企业里面已经全面铺开,全面铺开以后效果普遍比较好。从实行法律风险管理的企业的运营情况来看,五年以内基本没有发生过重大的纠纷,这是比较好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因为这是中央推行的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个别的企业构建了一个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应用它,这是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是在重大决策中,没有征询总法律顾问的意见,更没有征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所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律风险管理还是得不到重视。
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与华为这种大型民营企业相比,还是有所欠缺。我印象很深,两年前南方电网邀请我过去给他们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整体构建总动员的时候,他们特别将这个问题提出来,他们的法务人员对这个问题是很重视的。能否把华为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构建机制拿出来跟大家共同分享。尽管我介入很多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但是牵涉到商业秘密,就不好系统的把它展示出来。
这是一个目前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在国有企业存在的关键问题。
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接下来讲讲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的几个原则。一般比较注意的是中央文件里面的规定——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维护这个总的原则。总的原则主要就是要防患于未然,到了出现纠纷以后解决就晚了,那时候才来解决问题是事后维护了,其实这个原则是远远不够的,做得比较好的企业,他们还贯穿其他原则。
第一、全面管理与重点防控相结合的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我们不能对企业牵涉到所有法律问题都全面出击,而是重点防控。如果你们企业运营过程中,有可能涉及的某些法律问题,但这些问题在现实当中很少出现的就可以忽略不计。针对北方夜视科技集团,我认为以下几方面是很重要的,但不能面面俱到,如果面面俱到,有可能会忽略重点:一、技术合同,这个板块特别重要;二、保密合同;三、知识产权整体保护;四、采购合同;五、关联企业互相担保的合同。
第二原则是全员参与。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中的风险防控不仅关系到制度、流程,还落实到每一个人的岗位上。它不仅是法律事务部的责任。公司中每一个岗位都有风险,有可能是10个风险点,最多也就20个风险点。每一个员工只要关注自己岗位上的风险点就可以了。这相当于岗位责任制。因此需要全员参与,每一个人都要有法律意识,明白自己岗位上的法律风险点,这是防控法律风险里面很重要的要素。
第三、人员配备中的“双合”原则。
也即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仅需要法学,还需要到结合管理学、运筹学、统计学、会计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另外,法律风险管理应当要企业的内部法务人员与外部法律顾问团队的结合。一方面,内部法务人员对企业本身存在的法律问题比较清楚,在与外部法律顾问沟通之间不存在专业上理解的障碍。另外外部法律顾问团队能够依托丰富的诉讼仲裁经验,以及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企业进行专业体检,这种专业体检需要到同时科班出生的内部法务人员的配合。这两个方面的结合是贯穿于法律风险管理的整个过程。
第四、规范化运作原则。
法律风险管理要明确企业各部门、关键岗位在法律风险防范与救济中的职责和作用。合理配置资源,建立制度,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企业各项管理流程,形成系统化的制度体系。管理也就意味着制度流程的设计运作。良好的制度设计能让企业在工作中不知不觉的规避法律风险。其实一个企业的法律风险点分摊到每个部分,每个人头上就是那么十几、二十点,我们通过合理话的流程设计,让规避风险的方式融合到工作的流程当中,并加以严格实施,规范运作。
第五、静态与动态风险管理相结合原则。
很多人把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看成是封闭的系统,仅仅在其内部循环不变。而其实它是一个开放式系统。主要反映在两方面,一方面如果有新的政策法规出台,法律事务部需要根据新的政策、法律对机制做出调整,这个很重要。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一个临界点,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事务部需要向员工发出预警,提醒需要注意的事项。也就是说无论是外部环境的变化,抑或是内部结构的改变,均会导致法律风险的异化,与此相对应,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并非是一个静态的流程,而是一个动态的循环。因此动态和静态相结合很重要。
第六、持续性原则。在其它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完成后,形成制度流程,通过电脑软件灌输到所有模板中。并且每年都要由法律事务部以及外聘的管理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定期合作进行维护。相当于电脑软件一样,要按时升级。
///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的介入模式
再下来就是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的建介入模式,目前在我国央企里面主要的介入模式还是由内部法律事务人员来做,而外聘主要是管理咨询公司。从目前反映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是很好。外聘的管理咨询公司的优势就是有管理方面的知识,并且有相应的数字模型。内部的法务人员的优势就是对企业运营的情况相当了解。但是这里面欠缺的要素是:第一,外聘的管理咨询公司,本身对法律方面了解很少。第二,由于公司的法务人员属于集团公司下面,往往是二级部门的人员,也就是法务人员在提出意见的时候,还是有所顾虑的,很少能做到畅所欲言,把自己内心的想法提出来。第三、由于公司的法务人员主要从事非诉的工作,诉讼方面的经验很少。在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过程中,往往是对相应发生的案例集中综合分析,结合自身的体会逆向思维来提出防控的意见。内部的法务人员欠缺这种仲裁和诉讼的经验,所以也有他们的不足,类似于学校里的医学教授与医院里的临床医生是有一定的差别。
目前在这个板块做得比较好的往往是三方面的结合,企业内部的法务人员、管理咨询公司以及律师事务所,而律师事务所当中又要求能组建10个律师以上组成的团队,并且对法律风险管理有相当丰富的经验。企业运营过程中牵涉的法律相当多,比如说合同法、公司法、税法、知识产权法,这是常规的。所以团队中有很多专业律师配合才能把这些工作做好,加上有丰富的仲裁诉讼经验才能对企业的风险点进行精辟的判断。目前在我国做得比较好的企业都是三方面相结合,而不是由企业内部独立完成或者跟管理咨询公司合作。
法律风险管理的流程
我们现在正在介入一个央企,我已经处理第三单里面具体的工作。我印象相当深刻,法律风险管理首先要做的就是操作流程的设计。目前关于法律风险管理的操作流程,在不同的团队中,分类有所不同,但都是大同小异。法律风险管理的流程一般分为以下五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企业法律环境的调查和评估。所谓的法律环境调查和评估,指的是对企业外部和内部的法律环境进行调查和分析。外部法律环境,主要是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竞争者的守法程度、国家的政策等,给企业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内部的法律环境主要是企业基本情况、战略目标、风险偏好、制度完善程度、岗位人员配置是否充足等情况。
第二个环节是法律风险的识别。也就是说要对企业做一个整体的诊断,然后收集法律风险源,对它进行识别,到底是不是法律风险,什么类型的法律风险,跟什么管理部门有关,出现在哪个业务流程。
第三个环节就是法律风险的评估。针对企业的法律风险源进行评估。有两方面:第一方面就是定性分析,到底违反了法律第几条,违反后会造成什么后果。第二个方面就是定量分析,定量方面是难点,需要引进数学模型和风险管理的方法。定量分析就是一个法律风险在现实当中发生率有多高。我举一个例子,比如说虚报注册资本,根据法律规定是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定性分析就是会引用刑法上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这一法律条文,法律后果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定量分析怎么样呢?会做一个调查,目前我国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比例有多大,再下来要了解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出事率有多高。第三方面出事的情况怎么样。最后得出结论,就是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后面不产生职务侵占或者合同诈骗的情况,那么出事率相当低,并且虚报资本罪的追诉期效是五年,过了五年以后就不再追究。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定量分析得出来的结论就是,出事率几乎是零。
大家可能有点惊讶,我国目前是从人治转向法治这么一个阶段,就是我国不是一个完全法治的国家。书面上的法和现实操作当中的法是脱节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运营时有所不同的,企业的目标跟国家的目标是有所不同的。国家的目标是追求国家法治,追求人人平等,追求社会的和谐。而企业的目标是利润的增长、利润的最大化。而律师介入企业要把法律技能转化为一种管理资源,围绕企业的目标而展开。这就是法律风险管理的价值目标,是帮助企业以最小的成本支出实现利益最大化。
那么具体到法律风险管理流程当中,定量分析是相当重要,也是目前的难点。我们跟中国移动、中国电信高层沟通过这个问题,他们认为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定量分析是难点,以他们最成熟的机制在这个板块也没办法做到很有效,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公司的法务人员以及外聘的律师的经验进行判断。但是定量分析又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流程里面一个关键点,谁能在定量分析这方面处理好,企业法律风险肯定就防控得更好。
第四个环节是法律风险的防控。在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出来以后,然后根据评估的情况把防控的要点灌输到企业的整套制度和工作流程,落实到每人的岗位责任制去。
第五个环节是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维护。因为外部法律环境会变化,内部的岗位也会变化,这就需要及时对风险管理机制进行调整,以适应这种变化。而法律风险的防控本身是依赖与全部员工的执行,所以维护阶段还需要对执行情况的监督,保障防控的有效执行。
我今年年初介入某一个中央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工作的时候,就遇到一个问题。它前面已经委托我国一个品牌的管理咨询公司做出了一个法律风险识别的工作。做出来以后,首先是他们法律事务部以及他们总法律顾问对管理咨询公司所做出的工作相当不满意,因为这是一个探索性的工作,前所未有的。不要说在中国,在其他国家也是新工作,并没有一套成熟的经验。当时这个管理咨询公司做了以后,总法律顾问和法务部看完以后就觉得这些没有实用性。为什么没有实用性?都是纸上谈兵,不具有可操作性。这属于集团的秘密来的,不能随便外露的。
当时他让我们参与招投标,就必须要建立在对他以前工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所以他把管理咨询公司的整套工作成果给我们在集团里面阅读,不让我们带走。我们看完以后有一个很深刻的感受,这些东西全部是从书本到纸上的,是不具有实用性。反过来想,为什么会导致这样的后果?不是不负责任而是能力的问题。他是完全委托管理咨询公司来做,而管理咨询公司本身要找资深的专业律师,这个很难找。就只能聘请“万金油”律师,缺少经验,做出来的东西不到位。这种不到位的东西,企业觉得没有实用性,然后就不重视,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我前面简单介绍一下目前我国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的总体情况。第二部分是大型企业常见的合同法律风险的透视;最后一部分是构建大型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四大关键。在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当中,其实北方夜视科技集团跟深圳的华为有共同的特点,就是知识产权这个板块相当重要。但是合同这个板块也很重要的,你们牵涉到技术合同、保密合同、采购合同、担保合同。第二部分会结合你们公司主要的一些合同里面存在的风险跟大家做一个介绍。最后一部分是构建大型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四个关键,这是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于这两方面,今天吴律师过来了,吴律师是我们的流程师,专门负责法律风险管理的流程、文书的设计以及合同管理。所以这方面由他来给大家讲解。
吴杰臻:大家好!我也看到北方夜视科技集团做的一个培训提纲,里面的内容对于大家来讲,十分实用,其中都是一些大家工作常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但是,在短短的一个半小时内,全部为大家讲解,不现实。为什么呢?
首先,我国《合同法》划分了15种合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大量的没有名字的合同,也就是无名合同。如果真得要给大家上完这些课,三天三夜都讲不完。
第二,今天过来培训的大部分干部都不是法务人员,不需要系统的学习,你们更关心的是那些跟你们有密切相关的法律风险。
最后,根据我们长期为企业作培训的经验,今天听课,明天就忘。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就算是律师,也不可能把《合同法》的每一条规定都记得清清楚楚。律师之所以是律师,是因为他跟普通人比起来,有两点优势:第一,律师比普通人更容易找到相应的法条;第二,律师比普通人更深刻地读解法条。因为律师对整个立法体系很了解,通过大量的诉讼仲裁经验,就更了解文本上的法在现实中是怎么运用的。
所以,我希望这次的培训,不但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实用性很强的知识,还能给大家带来法律风险意识以及处理法律风险的一些理念。
二、常见合同法律风险透视
在正式为大家讲解合同法律风险之前,我首先强调两个问题:
第一,夜视科技集团的绝大部分的产品是销售给军方的,所以在销售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相对很小。因为这是一个垄断市场,单一的买方和单一的卖方,很多时候的交易都是根据惯例进行的,法律的起的作用很小。
第二,夜视科技集团有很多关联公司,关联公司之间的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相对也是比较小的。这些公司本来就是互为母子公司,我们可是视为“内部交易”,即使产生纠纷,也很容易内部消化掉。
在理解上面的两个前提下,我们进入常见合同法律风险的学习。
我们认为,法律风险是一种可能性,也就是说可能会产生某种不利的结果。所以,一旦某种行为实施了,就会形成了法律风险。这种法律风险不一定会爆发,但是一旦你做了这个风险行为,你就只能弥补了,也就是说尽量减少损失。合同的法律风险,绝大部是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形成的,在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还是比较少,而且大多都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要防控合同法律风险,就要重点在签订的过程中了解这些法律风险是怎样形成的。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要约和承诺中的法律风险
要约,也就是你们交易中说的发盘、报价等。对于买方来说,要发出有效力的要约,至少包括产品的名称、价格和数量;对于卖方来说,只要向对方讲明产品的名称和价格,一般都会构成有效的要约(发盘)。
承诺,也就是你们交易中说的接盘。在收到有效的要约后,你们接受对方的条件,回复对方,一般都构成承诺了。比如说,对方传真过来,报了一系列原材料的名称和价格,并说明有存货随时都能接受订单,那么你们按照对方报的价格,把要购买的原材料的名称和数量都报给对方,此时就已经构成一个承诺,从而合同成立。
因为你们销售的主要对象是军方,所以我们就不谈你们销售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了。主要谈谈你们作为买方,采购原材料时的一些风险。
第一,别人的报价单不一定是要约,有可能是要约邀请,对他没有任何约束力。如果对方的报价单没有说明有存货或者随时接受订单,在这种情况下,是比较有争议的。对方有可能在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认为他们的报价只是要约邀请,从而争取更高的价格。当然,通过你们长期的交易习惯,也可以确定对方的报价单是要约,但举证的难度还是比较大。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我建议大家可以发函给对方:“我司对某某产品的需求量较大,在XX吨至XX之间,请问贵司按照报价单的价格,否是能提供足够的某某产品?”因为,你发过去的函件涉及的数量是一个虚数,是不确定的,不构成要约,也不构成承诺。相反,等对方回函之后,对方就中了圈套了,他所作出的肯定回答,结合之前的报价单,就变成了有效的要约。此时,你们再把具体的购买需求告诉他,然后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一旦作出要约或者承诺之后,是不能随便“反悔”的。那么,我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反悔”呢?
对于要约来说,你可以在对方收到要约之前,通知对方撤回原来的要约;你也可以在对方收到要约后,在作出承诺之前通知对方撤销要约。但是,后面这种方式风险很大,如果你的要约中给了对方一个回复期,你就不能撤销了。如果对方为了这次买卖,做了很多准备功夫,花了不少成本,会因为你的撤销而损失惨重,此时你也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对于承诺来说,一旦对方收到你的承诺,合同就成立了,你再也没有反悔的余地。你只能在对方收到承诺前,通知对方撤回原来的承诺。
然而,现代通讯的发达,我们所作出的要约或者承诺,基本上都是马上到达对方,比如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这头发出,那头就接到了,根本没有“反悔”的余地。
///
合同主体资格不符的法律风险
在你们跟别人签订合同时,常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对方根本就无权跟你们签合同,尤其在一个大型企业里,部门设置很多,常常以部门的名义跟对方签合同。这样的合同,并非无效,而是只有经对方公司确认后,才能生效。如果对方觉得合同对他不利,完全可以不认账。
比如说你们签了一个购销合同,你们想采购了大量的原材料,在对方交货过程中价格大幅上涨,对方完全可以不交货给你。他们辩解跟你们签订合同的人没有经过公司的授权。你们可能会说,可是他是他们的员工,你们经常跟他签订合同,一直都是这样过来的,你们相信他是有代理权的。但是真正到了法院,法官会问你们是否有审查过他们的授权委托书,是否有备案?如果你们没有备案,就很被动。因此,没有审查对方的法律资格,很容易在签订合同后,陷入被动,任人鱼肉。
我们办理一宗侵犯商标权纠纷的案件,那家公司进了一批名酒,后来厂商派人到这家公司买了几瓶酒,拿了发票,当场公证封存,然后送厂鉴定。在鉴定结论出来后,厂商就开始起诉。其实,这家公司确实不知道自己买的是假酒,有合法的进货渠道,而且以正常的进货价进货,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免责的。后来,我们发现他没有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酒类的许可销售证备案。然后,我们找到这家供货商时,发现他根本就没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到法院庭审的时候,对方一句话就可以把你问得很被动。对方说,我们去工商管理局查询过,查不到这家供应商的资料。你拿不出备案在资料来,而你也知道供应商确实没有经营资格,那你就哑口无言了。你连对方的经营资格都没有审查备案,你凭什么说你是善意的?你凭什么说你是无辜的?我们知道你是受害人,但法官不知道。
所以,在跟对方签合同之前,一定要审查对方的经营资格或者授权委托书。至于,怎么能把这个审查的工作做好,我在第三部分会跟大家详细讲解。
意向书、备忘录、预约合同的法律风险
在大型企业里面,会经常有些大的项目谈判一谈就是一年或者两年,谈判的过程中会经常形成一些重要的文书。把谈判中重要内容确定下来,就成了意向书或者备忘录。在备忘录、意向书里面经常会出现一个很纠结的问题。你们要不要接受这些谈好的意向的约束?如果接受约束,后面很可能带来一些不利的后果,毕竟在没有确定交易之前,你们还可以选择别人,但是一旦受意向书捆手捆脚,就会很被动。然而,如果不接受意向书、备忘录的约束,你们又担心后面只要有一点没有谈成,所有的努力都化为烟灰,前功尽弃。
首先,谈谈要不要接受意向书和备忘录的约束, 吧, 。如果在备忘录中,大量的内容都是对方的义务,是你们的权利,那么就尽量把备忘录、意向书变成有约束力吧。相反,就尽量不要接受有约束力的备忘录和意向书。
其次,备忘录和意向书一般都出现在大型合作项目中,技术含量很高,一般都要经验丰富的律师介入,才能把风险控制好。
第三,如果你们接受备忘录和意向书的约束,只要做好两件事情就可以了。
第一点,因为你们是一个军工企业,保密是很重要的。在谈判之前肯定会签一个保密条款,此外还会签订一个争议解决的条款。也就是说出现纠纷怎么解决。那么,只要在意向书的后面加一句话,“除了本备忘录/意向书密第几条(保密条款)、第几条(争议解决条款)之外,本意向书/备忘录在双方签订正式的合同之前,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第二点,如果项目谈成了,肯定要签订一个正式的书面合同。为了避免签约前备忘录、意向书与正式合同的冲突,在正式合同里面也应该有一句话 “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为准,此前所签订的一切相关的意向书、备忘录等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我们常常接受有约束力的备忘录、意向书,我们又把这种备忘录或意向书叫做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主要包括两部分的内容,一部分是已经确定的条款,叫已决条款。合同的双方已经就这部分的内容形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根据这部分的内容履行合同了。预约合同的另个一部分是还没有确定下来的事项,但列入合同中等待后面的协商。
在经济活动中,预约合同是一把双刃剑,既能促进企业的交易,又能为企业埋下地雷。正确运用预约合同能够降低法律风险,将已经确定的事项明确在预约合同中,避免重复讨论同一问题、浪费过多的精力,而且也避免了在合同最终确定前,双方因为准备交易,贻误最佳的商业时机。但由于预约合同的特殊性,其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未决条款的法律风险。未决条款是预约合同的特点之一,不少企业在处理复杂的合同时,将双方反复磋商不能确定的条款作为未决条款,避免难以达成一致。然而,双方反复磋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条款,在双方实际履行过程只能让磋商更难实现。除非企业认为这些条款不是特别重要,否则就应该避免这种条款带来的不确定性法律风险。衡量未决条款的法律风险是较为复杂的工作,当未决条款是由于客观条件尚未确定而不宜明确约定时,法律风险则较低;由于双方为快速达成意向而未涉及协商的未决条款需要具体看待条款内容衡量法律风险;属前述双方多次磋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条款,则法律风险较高。
第二,已决条款的法律风险。已决条款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一旦写进合同,但是一些企业认为预约合同或合同意向书条款较少,内容概括,因此存在轻率对待的问题,这种方式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尤其遇到对方是一些有经验的企业,将重要事项以概括方式模糊约定在预约合同里,正式协商本合同时明确了预约合同已决条款的详细内涵,才让企业了解到约定对自己不利。
合同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合同在订立的过程中,还有一个常见的法律风险,那就是你们的合同的内容不完备。我举一个跟你们企业密切相关的例子,比如你们企业委托另外一家企业开发一种技术。合同里面都写清楚了,你们支付多少费用,对方做多少事情。但最后对方研发失败了,因为技术研发本身是有风险的,所以法律允许合理的研发失败。只要对方合理、尽了最大的努力去研发,即使最后研发不出来也是没有法律责任的。
问题在于对方研发失败后,费用怎么分担?如果你在合同里面没有写清楚,那么最后就是合理分担费用。什么叫合理分担费用?这个法律没有规定清楚,本身就存在法律风险,最后往往只能诉诸法院,才能解决问题。如此一来,耗费的不仅仅是金钱,还有大量的时间。但是法律允许我们约定费用分担,如果你们企业处于比较强势地位的情况下,完全可以约定让对方负全部责任。
除了费用分担的问题,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对方研发失败了,没有研发出你们预期的技术,但是研发过程中获得了其它成果。这些成果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成果,那么这些成果归谁所有呢?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清楚,那么对方就享有专利的申请权。这样一来,你们就会很被动,尽管你们可以无偿使用,但不享有专利权。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合同约定不明的风险。这个合同在设计的时候,就没有很好地理解企业的目标。其实,你们购买的不是一样产品,也不是某项特定的技术,而是一种研发服务。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律师,都应当想到技术服务是有风险的,不是买卖合同,不是有现成的货品给你。第二,他应该想到你们购买的研发服务中所有成果,都应该归你们所有的。
再举一个例子,你们企业要提高生产力,购买大型设备。在该设备投产后,能够节省200%的人力劳动。该项目得到领导的签批后,采购部就花了1000万购买了一批国际一流技术的大型设备。购买了以后,就开始安装调试。但是现场调试的时候,机器运行不了。不是机器的问题,而是机器运行需要软件。然后供应商就开始讲,他还有有一套100万的软件,问你要不要。如果你不要,这个机器就运行不了。因为机器是他们生产的,你不肯定买别人的软件。在这种情况下,你也只能哑巴吃黄,再花100万买他的软件。
设计这个合同的时候,本身约定不明,但合同本身是服务于企业的交易。你设计这合同的时候,要想到这个合同的目的是什么?目的不是为了买机器,要买机器在任何地方都能买到。你买的是什么?你买的是一种技术,是要能提高你企业生产力的一种技术。如果一开始想到是买技术的,你就不会犯这种错误。技术肯定包括软件和硬件。如果你知道买的是技术,那么肯定会在合同中约定对方提供相应的软件、技术相关的资料、安装调试和技术指导。只有按照这思维,才能使你的合同实现利益最大化和实现你的商业目的。
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
最后一种情况,在签订的过程中就是你们企业可能会涉及到的格式条款。在你们垄断行业中,格式条规特别多,法律规定的后果就是无效。但是,总体来说,这种格式条款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并不高,因为都是可预见的而且损害结果也是可以控制的。尽管有些条款一开始就无效的,比如工伤一概不理的条款。在真正出现工伤的时候,往往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这种协商的结果是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的,而企业支付的成本一般都会比正常的低。
(二)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
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在合同签订阶段,这也符合法律风险本身的一个定义。法律风险本来就是一个可能性,如果让这个可能性变成现实的话就是危机,采取应对方法是不一样。危机是需要化解,而风险是需要防控。当危机出现的时候只能去承受或者尽量减少损害。所有合同的法律风险基本上都应该在合同签订阶段排查出来,在签订之前做好防范。
当然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也会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其中有一点最容易被忽视的,就是通知义务。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要与对方保持一个沟通,每一个环节都可能需要通知对方。通知义务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但是往往又是能影响官司胜败的关键。
比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什么是不可抗力?所谓的不可抗力就是你们意想不到的、不可避免又不能克服的。比如火灾、洪水、地震、罢工等。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你们可以暂时不履行合同,比如发生汶川这样的大地震,你厂房没了,机器没了,库存也没了,你不能交货,但前提条件是你及时通知对方。
履行通知义务也是很讲究技巧的,我们现在经常用电子邮件交往,所有的书信基本都是通过电子邮件接送的。但是,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非常低,而且取证的成本也很高。
签订合同的时,在合同尾部有一个送达的地址、联系方式。送达的地址就是送达文件的接收人是谁,地址是哪里。在现代经济交往当中,我们经常用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是非常低的。
比如货物质量出了问题,你们通过邮件通知对方货物质量不及格,拒绝收货。尽管你们通知了对方,但事后对方不承认,到了法院你怎么证明你通知了对方?打开你的电脑,可以查询你的邮件记录。但是,对方会质疑邮件的真实性,那么你就要花钱公证邮件的内容。对方也会辩称这个邮件地址不是他们员工的邮箱。这样一来,成本很高,到了最后对方还是不承认。他说,尽管这个邮件是他们员工的,但不代表他有权代表公司接受你们的邮件。这样一来,你们的工作不是白费了吗?这是我们经常遇到,但又经常忽视的问题。
要防范这一点风险,其实一点都不难,成本也非常低。你们只要在合同的尾部,写明双方指定的联系人、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如果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什么问题,你按照合同上面的联系方式,把通知发过去,就算履行了通知义务,举证也很容易。
(三)合同终止后的法律风险
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那么这个合同就是结束了,双方就没有任何义务,但在实务当中还有几点需要注意的。
第一个是保密义务,因为你们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多资料的交接,你们肯定是要求对方把所有与这个业务相关资料回收。又比如劳动合同里涉及到员工离职后需要保密。
第二个就是通知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债务后,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履行的情况;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的提存地点和领取方式。
第三个就是协助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善后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四)保密合同的法律风险
刚才在合同约定不明的那部分,已经讲了技术合同中最关键的两个问题,一是风险分担,二是成果归属。现在就你们公司最常见的另外一个合同——保密合同,单独拿出来跟大家讲解。
对于你们企业来说,一种是对外签订的保密合同,另一种是跟员工签订的保密合同。这两种合同有很多一致的地方,但在操作的技巧上有所不同。
///
商业秘密的概念
我们首先了解什么是商业秘密。法律对商业秘密是有要求的,如果信息不符合这个要求就不属于商业秘密。
第一,必须具有商业价值。比如今天的培训资料是注明保密的。我们的讲稿是原创性很高的课件,里面还有我们法律风险管理的产品,对于别人来讲是有商业价值的。
第二,在公共场合无法获得的信息。如果我今天跟你们讲的内容,在网络上可以找到或者我们把部分内容上传到网站上,那么公众就可以在网上可以下载,那就不属于商业秘密。
第三,对信息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措施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对内部员工的管理上是否采用保密措施的?哪些资料?哪些人可以接触?哪些人不可以接触?在这个范围内采取保密措施,相关的文件才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范围界定
在跟员工签订合同和项目合作谈判中,肯定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保密条款,但是保密条款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很多情况下,保密并不是单方面的保密,双方都有资料交换。那对保密信息的范围的要求、技术含量就非常高。如何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是非常讲究技巧的。如果在一个谈判过程中,你是提供资料的一方,你提供的资料占80%,对方提供的资料只占20%的,那你肯定希望保密条款的范围越大越好,甚至对方公司的员工也需要保密。
除此之外,你们还想到对方什么人需要保密?对方的母公司、子公司、关联企业都要为你保密,这时候就需要对关联企业做一个定义,这个定义的范围也肯定是越大越好。什么叫控股、关联公司?在税收里和公司法里都有规定,在合同中也可以约定,这是没冲突的。因为公司法中的关联交易主要是防止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股东利益,或在税收方面,税务局怕企业间通过关联交易偷税漏税。但在保密这一块,你们可以给关联企业下定义并且可以把这个范围扩大。反过来你们是接受资料一方,那你肯定希望关联公司的范围越小越好而且不需要自身的员工来保密。就算需要员工一同保密,也只需要管理层保密。这个保密信息的范围越小越好。
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保密合同模板,千遍一律地把保密的范围定义得很广。其实,这是一个误区。交易过程会有很多资料,如果没有价值的资料也要保密,那么管理的成本太高。如果希望在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扩大商业秘密范围,那么就应该采用总概况+排除的方法来定义。比如,就某一项目由某一方就这个项目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然后排除掉在公开场合可以获得信息、在谈判之前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等。
我们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对某些资料不确定是否是商业秘密,那么怎么办?可以用两种方法确认:一、由发送资料的一方特别提示。也就是说,凡是你发给我的材料,都应该在材料上表明需要保密。二、由接受资料的一方询问确认。也就是说,所有我发给你的材料均默认为商业秘密。如果有疑问可以发函件让我确认。在一定时间内未确认的,可视为非商业秘密。这两种方法主要是看到底属于哪一方。是属于保密方还是提供信息方?哪一条款对你们更有利?
商业秘密的使用
保密的信息本来提供给对方使用的,那么你肯定要规定使用的范围,哪些人可以接触到?为什么目的而接触?一般是需要明确。
商业秘密的公开
这些信息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公开?比如,在诉讼程序中,向法院披露;有些项目需要政府的签批文件,这些材料也要向政府提交。但在做这些项目时,应该清晰了解这个项目的审批流程,需要向哪些政府部门提交材料。如果项目本身不需政府审批或政府不要求你提供相关信息的,这样的公开条款对信息提供方不利。所以,我们一直提倡在合同中,所有的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交易目的。
与员工签订的保密条款
最后一个问题在跟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会涉及竞业禁止条款,这里也是非常有技巧。今天来的都是管理层的领导,这一点对你们利益是切身相关的一点,而且这个合同里的保密范围主要还是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当然法律有兜底条款“其它具有保密义务的’,这一条是可以发挥作用的。
员工入职时很复杂,特别高新企业,很多人来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签订合同时,肯定需要一个保密条款或保证书。在一些民营企业中,保密条款或者保证书的内容有时候违反法律规定,竞业禁止条款规定的年限也超过法定的两年。尽管内容违法,但在实际操作还挺管用的。因为很多人并非法律出身,并不知道存在一些违法的内容。是否接受这样的条款,主要取决于其求职心态。如果他是一个老实的人,本身没有想过要做“无间道”的事情,他就有可能接受比较苛刻的条款。相反,如果一开始这个人就另有所图的或想来窃取信息后到别处发展,看到这样的条款后就被“吓跑”了。这样的条款可以从心理学上来实现一个商业秘密的保护。
当然,国企的员工待遇还是比较好的,我们也提倡你们规范化运营。毕竟,一个完善的保密合同以及内部的保密措施,也是能够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三、大型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的四大关键
接下来,跟大家讲解大型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刚才王律师已讲解法律风险管理和法律风险管理的知识,剩下的部分主要是在最小的成本下如何构建这个机制?如何降低风险的同时,不大家的工作负担。
(一)法律风险的制度化管理。
法律风险管理是需要对人的行为的控制来实现对风险的控制。在人数在50人以下小企业中,一般不需要完整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因为人员少的情况下,人的管理比制度化管理更有效率。但在大型企业里,涉及的部门太多,需要管理的人员也太多。各个部门之间存在博弈,追求目标也不一样。比如业务部追求的是业务量,研发部追求的是研发技术的成果,法务部追求的是企业的安全。这样的企业里,只能通过制度化来实现对行为的控制。
制度化是什么概念?制度化在任何企业里都有,在大型企业里都有这种例如合同印章管理、合同台账管理、合同归档管理的合同管理办法。对于法律风险的防控,并非仅限于制度类的措施,比如一些业务指引,没有强制性,但可以指导员工怎么有效而安全地开展业务,又比如今天的培训,也属于一类防范措施,目的在于提高大家的法律技能。但是,在那么多的防控措施中,制度化是一项根本的措施。在识别和评估完企业的法律风险后,提出的防控措施必须通过制度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一个流程上去,才能保证防控措施的有效执行。
全面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从2006年开始以来已经有5年的时间,有80%左右的央企都把全面风险管理的机制落实下来。去年国务院、国资委做了调查,发现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每个企业基本上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但在决策中法律顾问很难参与其中去发表专业意见。虽然全面风险管理指引里有这样的要求,包括《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里也有这样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普遍反映过来的问题就是在重大法律问题上,没有保证法律顾问参与决策过程。这就涉及到制度性的问题,也是利益核心问题。
如果允许法律顾问参与董事会里的决策,那么法律顾问是否有投票权,是否有话语权。如果有,是基于怎样的方式投票的。如果这样操作,企业会担心法律顾问偏向法律安全的问题,是否会造成企业决策无法实现利益最大化。所以里面涉及一个总的战略制度,需要运用制度去保障风险防控当中的一个战略决策。
同样,在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施过程中,每个岗位需要配备怎么样的人,每个流程如何管理,如果没完成,相应有什么效果,有没有绩效考核的制度去约束和鼓励各个部门完成这些指标。比如业务部门去年发生20件纠纷,今年减少为5件纠纷,超额完成预期目标,那么企业对这个部门应该予以绩效奖励。相反,如果今年变本加厉是50件纠纷,是否有一个惩罚的机制,也是很重要。这就是一个制度化管理的问题。这就为什么在华为这样的民企中,法律风险管理得比较好,就是因为背后有一个合理的制度保障。
(二)法律风险的流程化管理。
什么叫流程化管理呢?简单地讲,流程化管理就把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纳入企业的业务流程中。
比如你们手上的提纲是按照法律部门来划分的,如果按照这样的提纲给你们进行培训,你们今天听完了,明天就忘了。作为一个业务部或研发项目部的工作人员,你们最熟悉的就是你们的业务,因为你们经常接触,从项目开始到最后的每一个步骤都印在脑海里。
那么我们流程化的法律风险管理就是按照你们部门和业务流程来排查所有的法律风险。你们每进入一个业务流程,都能根据业务的进展,找到相应的法律风险。比如,你们的采购合同进入准备阶段,那么打开风险手册,找到采购部的采购合同准备阶段那一节,你们会发现只有五个风险点,然后每一个风险点都有几项防控措施,那么你们只要记住这五个风险点和10到20件要做的事情就可以了。除此之外,你们就可以勇敢地往前冲。如果这十件事情你做好了,风险也就控制好了,剩下的是法务部的事情。对于你们个人来说,职业风险降低了,工作负担也不大;对于法务部来说,工作更轻松了;对于公司来说,总体风险减低了,效果更好了。这就是法律风险管理要达到的效果。
(三)法律风险的量化管理
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第三个关键点就是量化管理。量化管理在我国法律领域做得是一个前沿性问题。量化管理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法律风险的定量分析。中央的文件指出全面风险管理指引里也要求用到定量分析,但对定量分析没有一个明确要求。有些央企是采用精确的百分比来表示风险的概率,有些企业则采用等级来划分。
关于法律风险的定量分析,我可以给大家看一些产品样板。第一、你们看到的是用文字或等级来表述的,第二种是通过百分比区间来描述的,最后一种是可以精确到百分比的。也许你们很好奇,这么精准的评估,怎么做出来的?
///
第一种方法是通过统计,计算风险的概率。
这种方法普遍应用于保险行业中,通过统计的方法,计算人均寿命或者某种事故的概率,然后设定相应的保险费用。
那么统计学应用到法律风险定量分析中,也是对相应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首先,我们可以统计某个企业近几年的违约、违法和违规次数,因为这些风险行为而产生多少纠纷或者得到多少处罚,从而计算出这些风险的概率。如果一个企业签订足够多的合同,那么通过统计,计算合同的法律风险的概率还是相对比较准确的。但我们也发现里面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如果这家企业的历史数据记录不完整,怎么办?毕竟,在我国能够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存机制的企业,还是不多。第二,这家企业的历史数据不真实,怎么办?第三,企业的历史数据是否足够多,从而达到统计效果?第三,企业的历史数据只能反映这家企业的风险分布情况,能否准确反映出事率?
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设立一家企业,虚报注册资本,只会出现一次,也只会被查处一次。如果被查处了,我们是否说出事率是100%,如果不出事,是否说出事率是0?如果是具有丰富诉讼仲裁经验的律师,不用统计,很快就可以下一个结论,出事率几乎为零。如果已经过了5年的追诉时效,那么出事率就是0。
因此,通过对企业自身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即使能做得很好,也只不过给我们一个整体的指引而已。也就是说,我们只能大概发现这家企业的重灾区在哪里,而不能细化到每一个行为的风险概率。
当然,有些人希望通过对整个行业和地区进行数据统计或者对我国的司法判例进行统计,但是由此得出的结果,始终是带有遗憾的,因为我国的文本法律和现实中的法律是有差距的,而且很多情况下我们只知道出事的数量,而不知道违法行为的数量,无法计算风险概率。也就是说,你不能因为没有购买社保的企业,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基本都是输的,而认为没有购买社保的风险很高。因为,你不知道有多少家企业没有购买社保。如果在2010年某某地区有100家企业因为没有购买社保而被查处,而没有购买社保的企业多达10万家,那么没有购买社保的风险概率才1%。
第二种方法是利用指标为企业某种法律风险打分,然后再换算成概率。
举一个例子,大家可能会比较容易明白,就拿大学排名来说吧,每年世界100所名校的排名是怎么出炉的?都是有一些系的指标的,比如教师数量,获奖论文数量,教学设备等。
那么,在法律风险定量分析中,也是如此。我们找出影响这个法律风险概率的因素,满足的因素越多,那么风险就越高。比如,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对方的履约能力,内部法务人员的素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等等,都可以成为评价一个风险概率的指标。然后采用一定的数学模型,计算风险概率。
我们认为,通过找出影响风险概率的因素来判断风险的大小,这种方法还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致命的问题。比如,怎么保证把评估的分数转化为准确概率?一个企业的合同管理的评估分数为70分,怎么就能对应一个准确的风险概率呢?目前,这方面的理论还不够成熟,做出来的结果往往是与实际相反的。
最后的一种方法就是凭借律师的诉讼仲裁经验,把风险划分为很高、高、中、低和很低的五个等级。我们认为,这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最可行的方法。
比如,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如果一家企业已经虚报注册资本了,我们发现这家企业依法经营,也没有抽逃出资,也没有合同诈骗等严重的犯罪行为,那么我们认为这家企业虚报注册资本所带来的风险就很低,几乎都会不出事,而且过了5年的追诉期,就零风险了。这不是统计学可以做到的,也不是指标的评分就能算出来的,只能根据律师的诉讼经验来判断。这就好比中医的诊断,把把脉就知道病情,而上面的两种方法则是西医诊断,需要对企业测量血压、拍CT才能等出结论。在目前技术不成熟的情况下,不但给律师增加很大的工作量,而且为企业增加了巨额成本。
舍弃精准的百分比的评估,而采用等级评估,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律师来讲,工作量减少了,得出的结论尽管没有很精准,但却是与实际情况相符的,而且不因为某一个数据的不完整或者不准确而造成结论产生大的偏差。
对于企业来说,以等级表示的风险,不容易给企业带来误解。相反,一旦采用精准的百分比表示,而计算的模型又不够成熟,很容易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
定量分析是量化管理其中一部分,量化管理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部分。我刚才说了大型企业的风险涉及3000多个风险点,那么我怎么防控呢?就要量化管理,我们要把3000多个风险化整理为零,分配到每一个流程里面去,每一个岗位要记住可能是10—20个风险,那么要防止这些风险,我有10件事情要做,15件事情是不能做的,这就是把所有的事情都量化了。只要你完成这些工作量,防控的工作就算完成了,风险也自然而降低了。
量化管理体现在什么地方呢?比如企业遇到重大法律问题,法律顾问可以列席发表专业意见。那么,什么叫重大的法律问题?我们也应该有一个量化的评判标准,100万以上的投资项目,就是重大的法律问题,必须征求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如果没有这个量化的标准,是否属于重大法律问题都由领导说了算,法律顾问很容易被成了摆设。
量化管理就体现在企业每一个环节里面,量化管理也是一种标准化的管理,缺少灵活性,但是对于大型企业来说,没有更好的办法,必须如此管理才能保证企业的规范化运行。相反,对于一个小型企业来说,这种量化管理反而是灾难,把企业捆手捆脚,无从发展。
(四)法律风险的信息化管理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信息化管理。相对于其他法律风险管理来说,合同的法律风险信息化管理更容易实现,因为大多数大型企业都有建立了一套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但是,这些系统一般只能实现合同的审批、存档、信息查询、统计等等功能。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还是可以在原有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上,加入法律风险管理的元素。
首先,合同法律风险信息化管理最大的好处就是提高工作效率。
在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只要我们打开电脑,点击相应的流程,该流程中的法律风险都一目了然,包括法律法规、案例、风险点、风险等级和防控措施。
其次,信息化管理还可以针对某一个项目,输入特定的数据,计算出相应的风险等级。这个等级划分的目的在于给企业一个风险预警。如果出现红色警报,企业可以马上召集法务部或者外部律师论证。
第三,信息化管理可以随时收集信息,实现对风险措施的实时监控。比如,每一个合同已经进入那个阶段,正由哪个部负责,他们都做了些什么事情。作为领导或者部门的负责人,可以通过这个系统实时监控这个合同的动态。如果发现出现问题,可以及时去补救。如果没有信息化的话,就很难做到这一点。
最后,因为法律风险管理到了最后是落实防控措施,其中涉及很多部门和人员。那么就有必要通过信息化的系统,记录防控措施的实施状态。
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你要考察今年这个部门法律风险防控是否有做好,通常来说我们不会选取很多指标,我们只会选取1—2个必然出现的,或者说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容易观察到的指标。像刚才劳动法律风险的指标很容易找到的指标,就是劳动部门一个处罚。在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你只有把这些指标记录下来,才能保证日后的查询。最后你有指标定下来,你怎么去检验这个风险究竟是否有出现,你只能通过这个指标去找。如果全部是书面的,你那么多个部门,一年那么多合同,你去找很难找的。
当然,在这里要强调一点,法律风险信息化管理应当在构建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后,才能够制作相应的软件,而不是事先做好一个软件,应用到所有企业中。因为,每一个企业的情况都有所不同,况且很多企业本身有自己的合同管理系统,你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系统是否兼容,还是个问题。
以上就是我对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四大关键的讲解。实际上我认为对于每个企业,一个机制的购进不是一天两天或者一年两年就能完成的,而是需要政策的支持,和企业管理层的支持以及员工的配合。那么,很多企业也不是一步到位把这个机制构建好。他们首先会选择最迫切防控的板块作为突破口,比如起草规范性的合同模板或者一个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最后才做信息化。在完成一个领域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后,如果觉得效果好,再推广到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商业秘密保护、安全生产管理这一系列的领域里面去。
好的,我今天就讲这么多。我希望以后你们能够建设一个这样的机制,让你们的工作更轻松、企业的法律风险更低、效益更好。谢谢大家。
主持人:非常感谢王律师和吴律师今天上午对我们的授课。今天参加培训的各位领导,有什么需要和王律师和吴律师联系的话,都可以通过金牙大状律师网交流。
今天的授课既有法律风险管理核心价值的知识,同时也有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一些实践经验。通过今天的培训,我想对于大家提高法律风险管理知识,尤其是合同法律风险的防控很有帮助。
谢谢大家能来参加今天的培训,今天的培训就到此结束,谢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