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栩境:刑事大案,无罪辩护如何实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11-21


案情简介:雷庭是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一名民警,2010年8月6日,收到上级指示,雷庭将阻碍其执行公务的陈某华等四人带回洋浦经济开发区防暴大队,后再按指示将四人交由新英湾派出所处理。陈某华等人怀恨在心,多次到海南省检察院等部门“告状”,企图打击报复雷庭。2011年3月8日下午,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在未办理拘传手续的情况下,将雷庭带至昌江县人民检察院,后移送至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同年7月26日,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12月9日,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决雷庭触犯非法拘禁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后雷庭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理由裁定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012年5月15日,东方市人民当庭宣判雷庭无罪,雷庭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国家赔偿并成功获赔。

图:王思鲁律师

论坛上,王律师首先向我们介绍了现今刑辩律师在开拓案源上的几种模式:一是客户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一个律师的专业水平、办案经历,在遇到法律纠纷时慕名而来;二是律师在得知社会上出现重大案件时,主动找到案件的当事人并自荐希望承办案件;三是单位、机关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从专门的律师名册中选择律师为其解决法律纠纷,行内称为“御用律师”。在本案中,广州的媒体朋友深知王律师曾经成功办理无罪案件并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便向雷庭的家属推介王律师,在经过初步接触后,王律师获得雷庭家属的认可,成为本案的主办律师。

(图:会议现场)

本案辩护人的选择是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拍板决定的,因此在确认最终人选之前,公安局的领导班子必然会进行讨论。王律师在竞接案件之前便充分考虑到这一方面,知道若要与客户达成有效、快捷的沟通,则必须向客户提交一份专业、详尽的法律意见书。于是,在与雷庭家属进行了初步沟通后,王律师和他的律师团队制作出一份策划方案,同时寄给雷庭家属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的领导,方案内详细地列举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法律分析、法律建议等事实与意见,甚至还包括庭审中的辩护策略。这个方案不仅展现了律师的专业水平及对案件的整体把握程度,更体现了律师团队希望获得该案代理资格的诚意与决心。

讲到策划书的法律建议部分,王律师如是说:“在审查阶段,不能媒体报道,不能专家论证,不能轻易做无筹码的沟通。因为,如此只会让检察机关更加强硬地推上审判台,做成铁案。我们的建议是出具情况反应函和法律意见给办案部门,尤其是批示该案件的相关领导,陈明利害,要求不起诉,承诺不要求国家赔偿。如果能化解问题,最好不过。如果不能化解矛盾,最起码让领导知道我们是善意的,先礼而后兵。”从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到,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让王律师深谙检察机关的办事模式,同时,向相关人员陈明厉害、尽可能地化解矛盾,又是王律师在诉讼之外处事的风格。上述二者相结合,相信王律师是真正能够做到“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是漫长而又艰巨的,同时其中亦有不少峰回路转、柳暗花明的情况。在一审重审开庭前,本案的关键证人陈焕鹏(案发时任新英湾派出所所长)找到王律师,并告诉后者其在审讯时提交的证言是审讯人员写好让他读的,在 “以上笔录与我所说的一样。”这句话上很隐瞒地加上了个“不”字。在得知这一关键的证人证言存在“硬伤”后,王律师在庭审中与陈焕鹏闪电出击,打了检方一个措手不及。随后,在东方早报与中青报在对案件作出相关报道后,王律师也给中央写了一份反映函,在二者的联动之下,政法委相关领导也作出了批示,表明要彻查检察院办案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王律师在反映函中指控的是海南“个别”检察人员滥用职权,缩小了指控的范围,务求将事情平和地解决,这是王律师的政治智慧的体现。

一审法院判决雷庭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免予处罚。王律师在说到这里时表示,明明就是一个无罪案件,怎么会是定罪免刑?后来,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在王律师及雷庭家属的坚持下,重审判决雷庭无罪。至此,海南省民警雷庭被控非法拘禁案终尘埃落定。

在王思鲁律师对于案件的分享结束后,与会的龙元富、朱达人等知名律师先后发言。上述两位律师,均对王律师的沟通技巧、心理素质表示赞叹,认为在承办大型刑事案件时,良好的心理素质有些时候其重要性不亚于丰富的专业知识。参与过雷庭案的周峰剑、吴杰臻律师都表示,律师能够接到大案,主要归功于与当事人充分的沟通以及在法律方案等相关文书上比他人做得更加细致、专业。

王律师说: “完美的辩护是惊心动魄的过程和成功的结果的和谐统一”。案件的开拓与办理,是律师水平的体现,而成功的结果,则是律师给予客户最圆满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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