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苛责兰和律师

作者:林叔权 日期 : 2013-10-25


不要苛责兰和律师

——兼谈律师职业价值

@金牙大状出的《从李天一案、夏俊峰案看律师职业价值、伦理和技能》这个命题作业,看似简单,其实很复杂。国庆假期,我大概花了三天时间来思考、研究这个命题,但始终无法下笔,直至@金牙大状在私信中限期

无论是李天一案还是夏俊峰案,可观察点非常之多,且无论从哪个观察点或者角度去分析,人们都可以写出宏篇大论。而我之所以选择本文这个题目及这个角度做文章,并非我对兰和有多了解,也并非我真正欣赏或者从心底里崇拜他;我只是认为,身处现今的法律服务市场,作为律师同行,我们不要苛责他,甚至我们很多人没有资格指责他!

作为律师,我是全科,非专业刑辩律师,也没有掌握第一手案件资料,因此,对李天一是否有罪、法院判其十年有期徒刑是否罚当其罪,我无法做出评判。虽然北京律协已经启动对李天一案相关律师涉嫌违规行为的调查,但是,在调查结果公布之前,我也不好猜测兰和律师最终是否会被查实违规并且受到处罚。因此,对其是否违规以及北京律协将公布怎么样的结果,我也不能妄加评论。但是,我认为我们不要苛责兰和律师,是建立在无论其违规与否的基础上的,也即,兰和律师在办理李天一案过程中,如果被查实无违规,我们没有苛责兰和的任何理由;如果他被查实违规且被律协处罚,我们同样不应当苛责他。因为,即使他这次被查实违规且被处罚了,也只能说明他有了做律师的“原罪”而已!而对一个遭遇律师“原罪”的律师,在当下,我们更不应当苛责!

近年来,有关民营企业家“原罪”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止过。“原罪”(英文是Original sin)一词来自基督教,它是指人类生而俱来的、洗脱不掉的“罪行”。人们提出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是借用了这一说法。而仔细了解民营企业家因存在“原罪”而没落甚至身陷囹圄的原因,多是由于挪用公司资金、假账、虚假注册资金、合同诈骗、偷税漏税等问题。对于如何对待原罪的问题,早在2003年就对富豪“原罪”问题进行研究的经济学家、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赵晓表示,富豪获罪之所以出现,是由于“没有制定一个良好的游戏规则”。因此,他说,“我主张要有历史的眼光,一切向前看,用一种理性和建设性的眼光来看待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富豪,规范我们的制度”。

近年来,很多学者在大谈特谈律师的职业价值,很多司法行政官员也在大谈特谈这方面的内容。但是,我几乎看不到有人谈到律师的原罪问题,更没有人会去想律师的原罪问题与律师职业价值和职业伦理有什么样的关系。当然,正如人们在谈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时指的是部分民营企业家而非全部民营企业家,我在这里谈律师的原罪问题,自然不是说所有的律师都有原罪问题,而是指部分律师存在原罪问题。///

如上所述,如果兰和在办理李天一案过程中的所作所为最终会被律协认定为违规的话,我认为他只是有了做律师的“原罪”而已。我们律师,虽然不是全部,但很多人都存在这样那样的原罪问题,说得难听一点,很多律师的屁股上都有屎!而根据我的观察,在律师职业价值上谈论得越多、越高调的律师,往往是那些本身屁股上有屎或者屎比别人多的律师。只不过,因为比一般律师穿多了几条裤子(如拥有律协领导、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荣誉),所以看不出来、闻不到臭而已!

百度上一篇《关于律师职业价值和商业限制》的文章谈到,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一种泛商业化倾向,律师中一切“向钱看”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律师由于没有找到正确的价值坐标,执业中以“金钱至上”为原则,钻营标的高的“金钱案”,甚至与执法人员串通一气,为了不法利益大量办理“关系案”,倾斜了法律天平,泯灭了道德良知。文章还谈到,律师大都以赚钱为目标,彼此之间常常为争夺案源展开你死我活的竞争,而很少有人以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为目的(据说,在当下,“以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为目的”被公认为是中国律师职业价值)。也许,很多人会不同意这篇文章中的上述这些观点,但是,当我们看看我国律师业的现状,当我们仔细看看我们身边的同行,我们能否认律师服务的商业化不是一种事实存在吗?!而既然商业性是当今律师业的属性,兰和律师在李天一案上的所作所为又有什么好值得指责的呢?!比起很多律师同行的原罪来说,兰和律师在李天一案上的所作所为又算得了什么,律协有什么脸去挥动纪律处分的大旗呢?!

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是制度性问题,律师的原罪问题同样也是制度性问题。也就是说,根源都在于制度设计。《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199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在其报告中将律师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税务机关按个体户和企业模式对律师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法律及执政党在律师身上贴上了商业化标签,其结果是我国的律师几乎都是个体户,即便是有的律所号称公司化甚至全球化,也只不过是个体户聚集体而已。如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生活保障,所以只能以赚钱为目标,只能为争夺案源而进行你死我活的竞争,而所谓的“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则只是官方的一厢情愿而已。由此,兰和律师的不择手段也好,微博上的律师大V们的形形色色表演也好,还有各色死磕律师的所谓死磕也好,都是必然的,也都是必须的,因为,大多数律师的目标只能有一个,那就是赚钱养家糊口,至多是像李在珂律师那样,在赚钱之余,稍微展示一下作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政治抱负而已。

总之,在律师整体上是个体户的制度设计没有改变、在大多数律师的执业仍只能是为了一日三餐的现状未根本改变之前,谈律师职业价值都只是奢谈,都只是扯蛋!所以,理解兰和律师吧,不要苛责他!还有,呼吁一下,北京律协,请你们手下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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