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裴敏 日期 : 2013-10-25
1999年夏,工作了十年的我,突然觉得自己的知识不够用,觉得原本大学时能言善辩的我,心里有想法,却不能很好地表达了,而没有思想,在我是自感很恐怖的事情。我决定下岗学习了。除了继续学习原来的经济学专业,我还想学别的,于是阴差阳错,在那本厚厚的自学考试报考指南里我挑中了法律。第一次接触法律是参加法理学辅导课,老师讲的并不好,但依然给我打开了一个神奇的世界,让我知道原来在我熟知的政治哲学之外,还有一个这么美的思维世界,那是一个全新的天空。法律逻辑,就那一个半小时就征服了我。
做律师后,我以对法律的精准理解和多方面知识的学习能力,很快成为律所大家愿意探讨问题的对象,愿意求教的“老律师”(年龄和貌似“资深”的执业经历)。
36岁才考司法考试,从一开始,我就不可能靠背法条学习法律,理解是必需的学习方式。于是,从法治的意义到律师制度的价值,从每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到每一法条保护的法意,为什么要这样立法,等等,我都试图充分理解。九年法律从业经历,我都带着对法律的敬仰和痴迷,试图使自己成为一位诚信、专业、勤勉的律师。
律师的价值,在刑事诉讼中充分地体现了出来。在国家追诉的审判体制中,一张四角桌,四条腿,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是国家机器,都强大无比,小小的又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最细、最短的那只腿,需要辩护制度去平衡,去维护被告人的权利。
我们是律师,是刑事诉讼体制里权利最多的辩护人。记得《律师法》刚修改时,看过一位新闻记者写的一篇文章,题目叫《权利意味着更高的职业操守》,讲到律师、新闻记者更应当比一般从业人员有更高的职业操守。是的,法律赋予我们在侦查阶段就介入刑事案件的权利,法律赋予我们庭审发言免予刑事追究的权利,并不是因为你考过了那天下第一难考,也不是因为我们更懂得钻法律漏洞,更不是因为我们是替坏人说话的人,而是因为我们是懂得法律价值和律师制度价值的群体,我们是法律专家,是公众的法律之师,是懂得并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并严守诉讼规则的辩护人。刑事诉讼中,我们是公检法的监督人,也是刑事诉讼规则自觉的遵守人。一本又一本的律师执业规范,不是用来捆住我们的手脚的,而是维护律师制度存在价值的宝典。
刑事辩护,是为了给被告人一个与其罪刑责相适应的刑罚,律师辩护意义非凡。使无罪的人免于刑事追究,是我们感觉最有成就的事情,而对于有罪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他一个最适合的刑罚,这种刑罚通常也是相对轻的处罚,也是我们不负重托的追求。为坏人说话,为坏人脱罪,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是问心无愧的,才是能够昂然面对公众质疑的。
网络热炒的夏俊峰杀人案和李某某等强奸案,让公众和律师同行都在思考律师的价值,律师要不要遵守社会伦理,律师技能的展现边界。是的,法律从来不是脱离社会现实而存在的,国家范围内的公序良俗的维护,也是法律的基本任务之一。///
这两个案件,原本只是传统的刑事案件,也就是任何国家、任何朝代法律都要惩处的犯罪行为,本不应有如此大的争议。可以说,案件的热度,是被我们的律师同行搅起的。
如同我们当年笑话彭宇案的法官,案件也许没有判错,但代表法律诠释的说理却违背了这个社会对优良道德的推崇传统。同样的,夏俊峰案,在杀人无争议情况下,法庭选择了认定夏故意杀人的证据,而律师没有足以推翻这些证据的反证(后补充的证人证词是与夏陈述不符而无需出庭的,且这些证人仅在发生矛盾现场,而不是杀人现场,这些证词只能证明夏预谋杀人),何以认定夏无罪?八分钟,没有开始录调查笔录,没有争吵,就杀了两人重伤一人,只能说夏是个多么冷酷的杀人犯。而律师却追求一种正当防卫无罪的辩护策略。夏俊峰最终被核准死刑,而到死,这个生前职业是无证小贩的死刑犯,却还在强调自己作为弱势群体的正义,是正当防卫,是无罪!只能说,三个诉讼程序的律师都说夏俊峰是正义的,于是,夏俊峰到最后,都相信自己是正义的了,到死,他都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
尊重同行是律师执业规范很重要的一项,这种尊重体现在法庭上文明论辩,法庭下不在公共场合贬损对手。但这一切,都不是拒绝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理由。所以,同行们对夏案辩护律师的批评之声,在夏案落幕时却至最高潮。此次批评声音,针对的基本不是律师的法律判断,而是这一判断背后的政治选项,这是与律师刑事辩护的独立性相违背的,也不符合当事人利益。
李某某案,庞大律师团队整出的运作方案是空前的,辩护人、法律顾问、“中立”法律专家、专家意见书。对于一个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案情和案件资料的披露也是空前的。是的,庭前有人刻意制造的公众仇恨舆论是主因,但,你以律师身份披露,就必须受到伦理和职业身份的限制。我们在法庭上与检察官同等权利,我们在庭外就也有同等的义务。
执业技能,一直是每一位律师从业者追求的东西。有前辈告诉我们,律师是法律之师,也是商人。我们的生存是靠当事人的,但我们出售的法律服务,是有严格职业操守限制的服务。我们要维护自己当事人的权利,我们也有不损害其他相关当事人权益的义务。为挣律师费,想尽各种名目运作、营销、影响案件审理,为一个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搞什么专家意见书,毁了这些专家的同时,也毁了自己的清誉,更损害了律师职业群体的形象。
律师的技能功夫应在法庭上,庭下的十年功,为了庭上的十分钟;庭前的无数钻研,都为了庭上的雄辩一刻。我们的技能体现在我们对法律的明晰和透识,体现在我们对案件的熟识和分析透彻,可以有技巧性的东西,诉讼策略,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庭上我们可以为主角,成为法庭的焦点,庭下,面对公众,面对媒体,谦抑,应当是我们的形象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