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技能角度反思夏俊峰案和李天一案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10-25


黄坚明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夏俊峰案、李天一案演变为社会公共事件,涉及社会性的问题,涉及法律性问题,更涉及律师的职业价值、伦理和技能等相关问题。对上述两案,我之前也写了几篇相关的文章,都已在网络上发表了,如《陈有西之夏俊峰案辩护词与夏俊峰之死有没有关系?》、《大牌律师把夏俊峰推向死刑断头台?》等,整体而言,同行律师文中观点持肯定态度的占绝大多数。现在,我主要从律师技能角度提出如下几个方面思考,与大家探讨一下。

一、警惕律师的非理性主义

律师是学法律出身的,经过专业训练,按理说比一般人要理性,少些理想主义,少些浪漫主义。律师办理案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其次才是为自己赢得口碑、声誉和将来。但我个人觉得,在上述两个案件中,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非理性的因素,多了一些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色彩。

如从“功利”角度思考,夏俊峰案一审阶段律师的辩法是比较务实的,尽管最终结果仍是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但确已循序了理性原则,事实上也没有引发社会上大的争议。相反的是,二审阶段、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就案件辩护而已,已不单纯是案件辩护,都涉及一些个人理想主义、浪漫主义的因素融在其中的问题,如攻击“城管制度”的辩法,如李庄第二季、吴英案第二季的提法,都已脱离了案件辩护的本身,赋予了律师个人历史定位的因素。李天一案件同样存在非理性的因素,律师不停地炒作案件,甚至律师之间都发出了“挑战书”,赌注就是输者彻底退出律师行。在社会看来,这明显是“江湖”,而非“严肃、保守”的律师形象,耐得住寂寞,也是律师内在职业要求。

二、大案件需要大律师?需要决战于媒体、网络吗?

大案件都需要大律师吗?行业内有这样说法,一流企业需要一流律师,大官司需要大律师。但就刑事案件而言,是否也需要循序大案件需要大律师的原则吗?毫无疑问,什么是大案件,这在法律上是无法界定的。就上述两个案件而言,都是社会公共性案件,都需要聘请社会影响力大的律师呢?是否是影响力大的律师才能为当事人赢取最好的辩护效果呢?我想,轻易得出肯定的答案,这是荒谬的。///

李天一案的主辩律师,有曾为北京市某检察院控诉的三名未成年人轮奸案中主犯进行了无罪辩护而获得完全胜诉的阅历,无疑是其获得李天一家属委托的重要原因所在,但一审判决结果证明,辩护结果不理想。夏俊峰案二审阶段的律师,其辩护词曾在网上冠之“足以载入史册的辩护词”,而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也不断地在网络上、媒体上表示案件有望改判,似乎案件决战的战场是在网络上、媒体上,而非法庭上。而李天一案,因各位辩护人的精彩表演,甚至李家还专门聘任一名名记者出身的律师,专著于案件的媒体和网络事宜。对此,我的观点是:律师对社会发出声音是必要的,特别是一些复杂、敏感的社会公共性案件,但决不能沉迷于其中。没有不断胜利的真实案例为基础,只能是越炒作案件,律师声誉越受负面影响,因此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那更是违背职业道德的。“成就”律师自己,害死当事人现象,尤其值得警惕。因此,我的观点是:不见得什么案件都应聘请大律师,更不见得应聘请社会影响力大的律师,或者是非要请有什么成功案例的律师。起码上述两个案件已说明了这个问题。

三、无罪辩护到底,还是基于功利原则选择罪轻等其他辩护方案?

就李天一案、夏俊峰案而言,有无罪辩护的空间吗?作无罪辩护最大的动机是什么?底气何在?就夏俊峰案件而言,我个人理解是没有无罪辩护的空间。就李天一案而言,因房间内究竟发生了什么,并无铁证。但因涉及共同犯罪问题,且两名同案犯经鉴定已确认与被害人确实发生了性关系,在此情况下,应当说作无罪辩护的空间也并不大。

但现实情况下,两个案件涉及无罪辩护,但最终结果都不理想。因此,从反思角度,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面重大复杂的公共案件,不应当采取无罪辩护的策略?或者说,公共性质的案件,除非涉及保命问题,否则都不应轻易采取无罪辩护的策略,不应无罪辩护到底。若李天一二审阶段仍采取无罪辩护策略,若结果仍是维持原判,那就是害了当事人,那就是律师的错。

四、关于律师是否尽职的问题,关于律师辩护词等法律文书是否专业的问题。

就上述二案而言,尽管都涉及作无罪辩护的问题,抛开结果是否理想的问题,单就尽职问题而言,我个人感觉李某某主辩律师的辩护词比较专业。而夏俊峰案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或许是在网络上推广、接受媒体采访上的时间及精力消耗得比较多,案件实体上就有所不及,因此相对而言,夏俊峰案辩护词(准确说法应是法律意见书)水平要低些,还犯了一些明显的逻辑错误。

对此,我的观点是:鼓励律师同行把自己的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在网络上发布,以便更好地接受同行的监督和批评,起码可以体现出自己尽职、负责的态度和专业水平,也方便于潜在客户了解律师本身。但太拿不手的,就没有必要在网络上大规模炒作了,以免误导社会大众。

以上几点是个人不太成熟的想法,拿出来供大家探讨、批评和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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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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