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10-25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乔迁新址暨金牙大状论坛第一期活动
《从夏俊峰案、李天一案看律师价值、伦理和技能》全程图文回放
(部分与会嘉宾合影留念)
主持人龙元富律师(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图中间为龙元富律师)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生们、先生们:
下午好!
今天的活动实际上包括三个主题、三项内容,第一,今天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乔迁新址庆典仪式;第二,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和金牙大状律师网联合主办的“金牙大状论坛”开坛仪式;第三,当然是今天的一台大戏:“金牙大状论坛”第一期论坛的主题活动——从夏俊峰案、李天一案看律师价值、伦理和技能。
首先进行第一项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乔迁新址庆典仪式和第二项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和金牙大状律师网联合主办的“金牙大状论坛”开坛仪式。我们尽可能简化和浓缩;为了保证今天“金牙大状论坛”有充分的时间,我们将其简化和浓缩成了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金牙大状论坛总坛主王思鲁律师的一个简明扼要、“画龙点睛”式的欢迎辞。
让我们以最热烈的掌声,恭请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金牙大状论坛总坛主王思鲁律师,致欢迎辞……
金牙大状论坛第一期主题活动——从夏俊峰案、李天一案看律师价值、伦理和技能,正式开始。
为了方便在座各位以夏俊峰案、李天一案两案为例,观察、思考和讨论刑事辩护的伦理、价值与技能等相关问题,掌声有请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黄坚明律师介绍夏俊峰案、李天一案两案的基本案情。
(论坛现场)
【鼓掌】
黄坚明律师详细介绍了李天一案、夏俊峰案的基本案情,摘要如下:
李天一案基本事实
第一点事实:从涉案酒吧、到宵夜现场世纪金源金鼎轩饭店,再到李某某家所在的人济山庄地下车库,期间发生的行为,我个人观点是:不存在“强行带走”的事实,起码从证据上来看无法得出这样的结论,控方指控是值得商榷的。
第二点事实:从涉案酒吧到李某某家所在的人济山庄地下车库,从期间发生的客观行为判断,不排除“被害人杨某某及酒店工作人员张经理主动追求性交易”的可能,其主观上起码是不排斥的。这里,我仅谈个细节问题:同为陪酒女,徐某某单单陪酒,李某某支付的服务费是300元,而杨某某若仅仅是陪酒,其报酬应是300元左右,而不是1000元。熟悉夜场的人都知道,包间内有许多可以暧昧的空间。但仅仅是到外面的金源金鼎轩饭店吃饭,少了暧昧的空间,报酬不可能轻易提高到1000元。
第三点事实:被害人杨某某是否罪醉的问题,杨某某是否酒醉到失去识别能力、无法反抗的程度,我个人是持怀疑态度。就整个案发过程来说,被害人杨某某微微酒醉是有可能的,但绝非是酒醉到不省人事的程度,绝非是酒醉到不知道被别人带去开房的程度。
第四点事实:从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到案发的湖北大厦期间,是否存在“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在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但被强行摁压、控制并遭殴打”的事实。这是一个案件争议焦点,因缺乏案件卷宗、信息有限,我不好提出个人判断。但法院是以此作为入罪的重要理由。
第五点事实:被害人杨某某在京国奥宾馆大门外及路上时,曾仅仅其一人在车内,从逃跑的角度来说,是有机会逃跑的。就案发过程而言,杨某某有太多可以离开,求助,报警的机会,即便是案发后,其也没有马上报警。
第六点事实:从进入湖北大厦到进入房间前的行为,是否涉及暴力的问题,如是否存在电梯里殴打的事实,是否是存在被拉拽进房间的事实。根据视频资料来看,无法得出确切的结论。
第七点事实:房间内是否存在强行脱光衣服,强行关系性关系的问题,也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最关键的是,除了同案犯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外,还有相应的鉴定结论支持。发生性关系应是没有任何争议的,目前仅仅李某某否认发生过性关系。
最新情况:陈有西接受凤凰卫视采访时竭力为李某某说话,鸣冤,节目标题是“李天一案可能是仙人跳,暴民水军与海淀公安有关。”
李某某主辩律师请辞,并希望李家不要把他作为上诉审律师的考虑人选。并认为:律师最终追求的,不是短时间内和办案机关的意见吻合,而应该是事实和真相。本案最终是否上诉的问题,网络上尚无确切报道。
(论坛现场)
夏俊峰案的基本事实
夏俊峰夫妇在街边摆摊,遇到城管人员执法,煤气罐被拿走,中间发生了冲突,冲突程度不好判断,说轻的是推搡;说重的是殴打。夏俊峰本人则被带到城管勤务室,一说是夏俊峰主动跟过来接受调查,二说是被城管人员强行带过来。接着就是本案案发,勤务室内的两名城管人员被捅死,一名城管人员被捅成重伤。夏俊峰供述其是正当防卫,被死者殴打了才本能反击;而重伤者与其无冲突,是逃跑中遇到张伟将其捅伤的。现场没有目击证人,相关城管人员的证人证言认定不存在殴打夏俊峰的事实,甚至还有作证说看到案发情况。后来辩方指控城管证人证言有假,要求发回重审。辩方主要观点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甚至认为夏俊峰是无罪的。
至于律师的辩护情况,一审辩护律师认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认定是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从激情杀人、初犯、被害人过错等从轻情节方面进行辩护。二审律师的辩护观点就是彻底不认罪,并认定死者有过错,城管执法有问题,城管制度有问题。死刑复核阶段律师,是陈有西律师,其辩护的特色是:写了23000字的辩护词,然后在网络上推广该辩护词,并接受媒体采访,意图是炒作案件,打造吴英案第二季。《沈阳夏俊峰案死刑复核审辩护词》在网络上的知名度非常高。但认真研究该辩护词,觉得问题不少。究竟是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说不清楚。但核心有两点:一是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无罪,退一步来说,也是防卫过当;第二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应反回重审。但整个案件觉得比较混乱。最终辩护效果也不好。
主持人龙元富: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再次感谢黄坚明律师的介绍。
夏俊峰案、李天一案两案的案情都不复杂,但是,无论是李天一案还是夏俊峰案,可观察点、可讨论点均非常之多,且无论从哪个观察点或者角度去看,人们都可以写出宏篇大论;尤其是两案均因为相关背景因素和案件本身的某些特殊性早已经沸沸扬扬,所以可以讨论、需要澄清的问题特别特别多。可是,时空局限,今天只能有部分人能够有相对多一些时间发言,我们尽可能满足大家交流、讨论、探索的需求,但是,我想说的是,大家比较好的选择还是继续书面发言,正如我们在“金牙大状论坛”公告里面所提示的那样,意犹未尽更加需要书面发言,有如我和王思鲁律师每一次法庭辩论的第一句话一定是“我的辩论意见以庭后提交的书面发言为准”,书面发言稿可以按照会议资料的提示,电邮给我们“金牙大状论坛组委会”。
下面有请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主任丁一元律师做主题演讲,丁一元律师演讲的主题是《被告人利益最大化是刑辩律师天职》,掌声有请丁一元律师
(图为丁一元律师)
丁律师结合自身执业经验谈了自己对夏俊峰案、李天一案,主要观点如下:
我认为律师应当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李天一这个案件中,律师的辩护策略是不成功的。判断标准是判决书是否采纳律师观点、定罪量刑情况。一个未成年人居然被判了10年,这肯定是不成功的。
我也曾经办理无罪辩护的案子,比如媒体广泛报道的医生精液入药被判强奸罪一案二审,做了无罪辩护,最后二审改判强制猥亵妇女罪,减轻处罚了。但是,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做无罪辩护。在夏俊峰、李一天的案子,肯定不能无罪辩护。
……
主持人龙元富:丁律师结合自身执业经验谈了自己对夏俊峰案、李天一案。我经常性讲这么一句话:在职业化的活动中,律师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律师的利益只能建立在当事人利益之上,我认为我这句话的意思与丁一元律师的演讲主题是不谋而合的。
我建议,大家就当事人利益与律师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展开自由讨论,讨论规则是每人不超过三分钟,发言者,请先举手示意,工作人员将麦克风递到之后开始发言,
回放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律师书面稿《律师是人不是神!——兼谈李天一案、夏俊峰案的辩护成败》
……
我认为律师利益本身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结构,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律师职业利益,一个是以律师个人利益为代表的狭义的“律师利益”。这个问题,我觉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律师文化建设课题,希望律师协会和律师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展开广泛而持久的讨论、研究。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王思鲁:我认为律师要帮助当事人实现权益最大化。当事人的权益是要合法的。比如,在夏俊峰案,在战争时期,他有可能是英雄,也有可能是狗熊。因为战争,是不需要法律去评判的。律师是体制的产物。律师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不能打擦边球。评判律师的专业,是不能通过职业年龄、名气去评判的……。
在夏俊峰这个案件,委托人的要求是否要一定做无罪辩护?是否要把夏俊峰辩死?位置决定立场。委托人的要求是否损害夏俊峰的利益?这些都是没有浮出水面的。在这个案件中,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的三个概念中,辩护律师没有搞清楚。这对行业冲击很大。连老百姓都知道是故意杀人了,律师还做坚持无罪辩护,这不是告诉老百姓:律师是胡说八道的吗?
……
主持人龙元富: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召开研讨会的原因,律师不能再往这个方向发展,否则中国律师就完蛋了。要正确树立律师的价值、职业伦理。在此前,我已经针对这个问题,向陈有西约辩。陈有西等人的行为,把律师整个行业抹黑了。我真想跟他好好辩论一场。
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成蔚冰律师:我认为,夏俊峰是防卫过当。被害人是城管人员,这对夏俊峰肯定是极为不利的,法院会趋向于重判。但是,在办公室里,孤立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对城管动刀的?很可能城管人员有施暴或正要施暴的举动,夏俊峰为了保护自己,动刀把人杀死了。这个案件,不管是谁来辩,夏俊峰都难逃一死。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吴承泽律师:第一,我赞同王思鲁律师的观点。正当防卫,是要被告人证明的。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夏俊峰是正当防卫。第二,要辩的话,要从故意杀人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入手。如果是我代理,夏俊峰不一定会死。
(图为吴恩泽律师)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肖响华律师:我不赞同夏俊峰案件的辩护是失败的,损害了律师行业。在两死一伤的情况下,即使有自首,也不一定能保命。在刑辩中,我们不能认为律师做无罪辩护、防卫过当辩不成功,就是律师的失败。我不是很赞同:律师要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首先,权益分合法和非法;其次,律师有独立的地位和人格。
(图为肖响华律师)
主持人龙元富:首先,在夏俊峰案中,辩护不能反体制。其次,纵观夏俊峰的案件材料,也不是不能保命的。
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立峰律师:我当初看过夏俊峰案的一审、二审判决书和二万五千字的辩护词。我只是评了陈有西一句,就被他拉黑了。网络上,几乎都是无罪的声音,很多反体制的声音。我们两个律师当时跟水军们辩了几天几夜。如果通过认罪,积极赔偿的话,还是有机会避免一死。但是,通过将城管妖魔化来辩护,是反体制的,是在促成夏俊峰的死。
(图为王立峰律师)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清平律师:在夏俊峰案,其实是有个突破口的。就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房间里面究竟发生了什么?办公室封闭里,要看夏俊峰为什么要杀人?如果要杀,在外面就可以杀了。很可能,在办公室了发生城管施暴,夏俊峰激愤杀人。这是合理的怀疑,法院要排除。
主持人龙元富:我不赞同这个案件先定后审。死刑复核进行了2年半,为什么?法院就是在等待陈有西等律师辩护策略的改变,即认罪赔偿。但是,陈有西等律师一味反体制辩护,把夏俊峰害死了。这是反当事人、反律师的辩护。
……
主持人龙元富:我认为律师利益本身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结构,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律师职业利益,一个是以律师个人利益为代表的狭义的“律师利益”。这个问题,我觉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律师文化建设课题,希望律师协会和律师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展开广泛而持久的讨论、研究。
限于时间关系,今天关于这个话题的自由探讨先暂告一段落。
下面有请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新强律师做即兴演讲,演讲主题在从夏俊峰案、李天一案看律师价值、伦理和技能之内自行选择。
(图为张新强律师)
张新强律师:金牙大状论坛定位是非常好的,关注中国影响性诉讼,探讨夏俊峰案、李天一案的律师辩护。律师有不同的辩护策略,陈有西认为他辩护可以力挽狂澜,但从结果来看,他是过高相信他的能力……。
网上一片为夏俊峰说情,最高法应当采取求实、审慎的态度,进一步查明案情,允许陈有西申请的6名证人作证。最高法没有这样做,是不够慎重的。我们在网上只是看到案情的表象,陈有西辩护不成功,但不能以是否成功来论英雄。李天一案,兰和律师就为了自己出名,用尽了一切手段,包括违规的、不专业的。比如,明知未成年人案件不能公开审理,还高调地怂恿梦鸽去申请公开审理,带着她去公安部告状,最后把李天一送进去了,把梦鸽搞傻了。这种行为是很可耻的……。
在我看来,李在珂根本不像一个律师,从其言行看,就是社会混混,张口就是“老子XXXX”。这些律师的行为是在让人汗颜,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探讨律师的职业伦理和价值。这个论坛很好,引领我们朝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主持人龙元富:下面有请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高均科律师主题发言《铁肩担法律 妙手解问题》(点击全文阅读),主要观点归纳如下:
一、律师的终极价值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对法律有信仰,这是做律师的大前提。
二、律师的专业价值:解决当事人问题。解决问题要建立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的。
三、律师的社会价值:通过个案处理为社会提供正能量。
四、律师的伦理价值:律师执业要有道,不应只想着赚钱,什么都敢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五、律师的经济价值:这个本来不是问题,但又是大家最关注的。律师要生存,不能不食人间烟火。律师把工作做好,口碑有了,服务对象多了,经济就不是问题。
主持人龙元富:下面有请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叔权律师作主题演讲,林叔权律师今天演讲的主题是《不要苛责兰和律师——兼谈律师职业价值》
(图为林叔权律师)
林叔权律师:律师价值是否允许多元化?还是要单一化,甚至是只能按照官方所要求的发展?如果要单一化,这对我们律师是好事,还是坏事?兰和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是否要处分兰和律师?处罚他,对我们律师行业有什么好处的?今天处罚他,下一次就有可能到我们了……
不同的律师发展,有不同的层次;不同时期,同一律师都有不同的层次和发展需求。那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律师在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同时,是否可以有自己的利益?还是只能有当事人利益?当事人的利益是什么?是委托合同约定的利益和法律规定的利益。我认为,律师是中介服务组织,当然可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我们律师也要吃饭,也要发展。
主持人龙元富:林叔权律师的演讲实际上牵出了两大主题,第一个课题是,怎样对待律师职业活动过程及其结果之中的错误与过失,……第二个课题是,怎样衡量与评价律师职业价值?
这两个问题均是牵涉深广,非常让人纠结的重要问题,希望大家深入思考,严肃讨论,认真总结,研讨会之后撰写书面发言,我们认为,这是一件于人于己均必不可少的问题。我不能不提醒大家的是刚才演讲过程之中,林律师有意无意地将律师的价值与律师在实际执业活动过程之中的个人所得弄成一个东西了,我并不认同,我个人以为律师的价值与律师的实际利益个人所得报酬应该是两个概念。
主持人龙元富:自由讨论暂告一段落。下面有请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成尉冰律师做主题演讲,成尉冰律师的演讲主题是《从李某某案看律师的职业形象》。
(图为成尉冰律师)
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成尉冰律师:对兰和律师的做法,我是不认同的。在其前期通过发布媒体信息,还是可以勉强接受。但是,在临开庭时,他发布的两则消息是超越底线的。他发微博要求公安机
李在珂的做法更未过分,自吹自擂。自吹他是中国唯一能翻案的律师,还吹他是中国为数不多的处级官职的律师。哪来的处级官职律师?对于这种做法,怎么谴责都不为过。
雷海军的做法也值得谴责,把李天一案塑造成政治斗争,说这个案件有外国势力介入。接着,又喊其可以为李天一案付出生命代价。后来,又出口大骂李天一,因为李天一案差点付出生命代价。通过他们几个人的做法,我发现一个比一个过火。今天这个会议很及时,也很有必要。
我认为,律师在办理小案时,要甘于寂寞;在办理大案时,要坚守孤独。
主持人龙元富:静与动,孤独与喧闹,内在与外在,价值与价格,坚守信念与随波逐流,志存高远与唯利是图,……之间的选择与抉择是特别能够淬炼与显现个体人格的一些日常生活过程及其表现形态。
成尉冰律师是一个勤于观察,喜欢思考,钟爱写作的律师,他是“中国律师网”的特邀评论员,在“中国律师网”开有专栏,相信大家多多少少有读过成尉冰律师“中国律师网”以及其它传媒里面已经发表的文章,下面恭请诸位,结合成尉冰律师的主题演讲,畅所欲言……。
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肖海峰律师:我认为在陈有西事件发生后,我认为是件好事,不管是对律师行业还是对老百姓。通过这个事件,大家可以看清楚并非有名律师就是专业律师,知道这些律师究竟是什么回事。兰和律师的做法,不仅仅超出了律师行业底线,恐怕也超出了老百姓的底线。我们应该谴责兰和律师。律师是否可以脱离事实或者法律操纵媒体?我想在这方面律师的行业规定,是否应该更加严格一点。进一步限制这些炒作律师、表演律师?以免其对其他律师造成不正当竞争和影响司法公正?
王思鲁律师:第一,兰和做李天一案件的家庭顾问、陈有西背后的角色,对律师的接案方式是一种启发。但相信律师协会将出台相应的规范。第二,李在珂的做法,让社会大众误以为这就是律师的形象,其他律师都是不行的。这对律师行业的损害很大。第三,我们不能太过于谴责兰和律师他们。
丁一元律师:我们律师应该追求一个什么价值?我很赞同林叔权律师的观点。律师要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价值,就像今天的论坛,可以各抒己见,不要盲目崇拜权威。对于兰和律师,我认为律师辩护是见仁见智的,但对于律师的营销,是要有原则和规范的。比如,兰和律师宣称12个经典案例,实际上有11个是他指导律师或者其他同事办理的。
王思鲁律师:律师法及相关行业规定严格禁止虚假宣传,这样不正当竞争,明显违法违规。我们在网络中发现,律师对自身的宣传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把别人的案件说成自己办的,把不存在的案件编造是自己办的;把自己说成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名牌学校硕士、博士毕业;编造获奖经历、社会履历等,不一而足。这些都是有待司法行政部门加以规范。我们也在此呼吁当事人在网上找律师时,不要轻信律师的宣传,而擦亮眼睛识别律师。总的来说,律师的履历都在网络上留下痕迹的,比如办过某些案件,必然会有判决书、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也会有判决书。如果律师宣传的案件,在网络上找不到蛛丝马迹,那就要警惕了。又比如,律师的学历、获奖经历在律协协会和司法局的诚信系统中,都会有登记的。如果找不到这些信息,那也要警惕了。
肖海峰律师:李天一案,回归到法律上来。第一,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未成人保护法明确禁止披露未成人身份信息等隐私的行为。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律师开了一个很坏了头。比如,宣扬被害人是卖淫女。第二,量刑问题。没考虑被害人有过错。被害人是成年人,其陪同未成年人喝酒。李天一案,被害人涉嫌卖淫,这是高度可疑的,应该重点予以查明,即使卖淫女不能排除轮奸,但至少是有重大过错的。在发达国家,向未成年人卖淫,是犯罪行为。因此,量刑没有考虑被害人过错,量刑过重。
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俊峰律师:在被害人有过错问题上,我认为首先从外形上来看,被害人是无法得知李天一是未成年人。即使有过错,也是酒吧在行政方面的过程。这种过程是不能跟李天一的强奸行为相互抵消的。
吴承泽律师:律师的价值:一、维护社会的和谐。二、促进的繁荣、进步。三、维护当事人权益,但我不主张简单的利益最大化,因为权益也是分合法和非法的。四、律师应有独立的地位。我们不能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不择手段。
……
主持人龙元富:好。今天的研讨会就此结束,但我们的话题永远不会结束。我们期待下一期金牙大状论坛,给我们来一个自由的学术、实务交流平台。愿金牙大状论坛越办越好。如各位关注本期论坛的律师意犹未尽的,可以通过书面文稿发送到金牙大状律师网邮slwang@jylawyer.com,我们会在金牙大状律师网及博客及时发布阁下的意见。
备注:
研讨会的实际进程与此流程提示稍有出入。
附:未作主题发言的律师文稿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黄坚明律师《从律师技能角度反思夏俊峰案和李天一案》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裴敏律师《律师价值、伦理和技能》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韩荣《律师与媒体的尺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