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山案件,追责不应缺席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1-19


马某山案件,追责不应缺席

昨日,笔者看到一则令人欣慰的消息,引爆网络的H省QX县退休干部马某山被控诽谤罪、诬告陷害罪一案,公诉机关正式撤回起诉,如无意外,将会被做出不起诉或者撤案处理,马某山将彻底恢复清白和自由,这也意味着公诉机关指控马某山所谓的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是完全错误的。至此,引起舆论极大关注的退休干部马某山举报当地县委书记反被当地司法机关指控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的事件暂告一段落。

笔者认为,案件虽告一段落,但是追责不能止步,所有干预案件处理的相关领导干部及故意制造错案的办案人员人均须依法承担错案责任,依法予以追责。呼吁上级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得力人员组成调查组,对相关领导干部和具体办案人员展开调查,重点调查以下问题:

首先,那位被举报者李某是QX县委书记,QX县的第一把手,马某山就是被其下属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报警而带走的,办案机关QX县公安局、QX县人民检察院、QX西县人民法院都是其属下。马某山仅仅因为举报李某就被其属下以根本不能成立的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立案抓捕,并且一路绿灯,被错误地批捕并提起公诉。恳请有关部门依法调查,李某到底在该案件中起到了什么作用,是否直接指示或者暗示属下对马某山立案并抓捕?如果没有直接指示,李书记对该案件究竟是什么态度?是坚决反对还是积极支持呢?有没有及时制止属下这种故意制造错案的行为?

其次,到公安机关报警要求抓人的县委办公室的相关工作人员,他们与本案有何关系,是不是本案的被害人?如果不是被害人,为何要到公安机关报案?真正的被害人书记为何不亲自去?被害人都不去报案,与本案无任何关系的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为何如此着急?试问谁指示工作人员去报案的?是工作人员个人行为还是有关领导下达指示?动用属下到公安机关为书记私人案件报警,是否属于公权私用,滥用职权?

其三,谁批准立案和对马某山采取强制措施的?面对这样一起根本不构成犯罪的所谓的诬告陷害罪、诽谤罪案件,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如何通过审核的?又是如何立案的?谁批准立案的?谁决定对李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的?县委书记或者当地有关领导干部有无对公安机关施加影响或者压力?如果施加了,究竟施加了什么样的压力导致当地公安机关对马某山立案侦查并予以抓捕?如果没有施加,当地公安机关为何敢于如此办案,究竟是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的还是受到有关领导的压力不得已而为之?

其四,检察机关如何批准逮捕的,又是如何审查案件的,又是如何提起公诉的?面对这样一个明显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具体办案人员为何要做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为何要向法院提起公诉?办案人员为何连最基本的法律底线都没有坚守?谁给他们如此大的胆子?

中央早在2015年就制定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如果有关领导干部确实干预了案件处理,需查清是哪位领导干部干预了案件的处理,如何干预的,办案人员有无依据《规定》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之规定予以全面如实记录?

如果确有领导干部干预了案件的处理,则相关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法,应当依据《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办案人员明知马树山不构成犯罪而依然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错案责任,给予具体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马某山案件轰动全国,影响巨大,呼吁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得力人员进行调查,重点对相关领导干部是否干预案件处理,相关办案人员是否存在故意办错案的情形进行调查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相关责任人为其错误行为付出代价,以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法律权威。

阅读量:200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谢政敏

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610802318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