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的十大标志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1-04



冤假错案的十大标志


一、案件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全案靠言词证据定案,相当一部分完全靠口供定案,没有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相印证。

二、被告人口供及其他据以定案的证据中存在大量的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矛盾,被告人的供述往往不合常理甚至极其荒诞,违背基本生活常识,难以让人相信。被告人刚刚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均否认作案,之后却往往莫名其妙地承认作案事实,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以后又翻供,拒绝承认涉案行为,并指称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欺骗、威胁等违法逼取口供的行为。

三、被告人多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以暴力、抓捕家人等方式相威胁、指名问供等非法方式逼取或者骗取口供。被告人刚刚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均否认作案,之后却往往莫名其妙地承认作案事实,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以后又翻供,拒绝承认涉案行为,并指称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欺骗、威胁等违法逼取口供的行为。

四、办案机关拒绝移送被告人的讯问视频资料等,律师要求调取时往往以监控坏了,设备故障为由进行搪塞。实在没有办法被迫提供的,也往往是被剪辑的视频资料。从被剪辑删除的视频中也往往能够看出被告人被迫供述的线索。

五、卷宗中充斥着大量的诸如办案民警依法文明办案,没有刑讯逼供、监控设备故障没有没有适时录音录像之类的情况说明来说明其侦查行为的正当性。

六、办案存在严重的程序性违法,办案机关拒绝接受辩护律师的辩护手续,拒绝或者限制律师阅卷,拒绝律师的调取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的案件证据的正当申请,通知看守所不许律师会见或者限制律师律师会见时间和会见次数,拒绝听取律师辩护意见,拒绝和辩护律师当面沟通交流案情,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入卷等。

七、对辩护律师态度蛮横傲慢,违法对辩护律师采取极其苛刻的安检措施,不许律师带电脑,不许律师带手机,违法对律师搜身,动辄把律师赶出法庭,毫无道理地向主管部门投诉,甚至非法对律师采取羁押措施,非法抓捕律师等,非法阻挠辩护律师的正常辩护,严重损害辩护律师的合法的执业权利。在法庭上,限制律师发问,禁止律师发问被告人刑讯逼供或者办案机关违法办案的相关事实,以“庭后提供书面意见、只说观点”为由禁止律师当庭发表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等限制律师发言。

八、办案机关不断补充大量的证据提交法庭,法庭不许律师阅卷或者不给辩护律师预留阅卷时间,强行推进庭审。

九、以从轻处罚、取保候审、判缓刑等相诱惑,劝说、强制当事人解除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指定辩护律师,通过其指定的辩护律师或者其他人以各种优惠条件劝说当事人认罪认罚。

十、一审判决作出后,拒绝接受当事人的上诉状扣押当事人的上诉状,以“上诉就加刑”等方式威胁当事人不许上诉,或者要求已经上诉的当事人撤回上诉。

如果办案机关有上述多种行为的,案件大概率在严重的问题,大概率属于冤假错案,应当引起办案律师的高度警惕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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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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