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政敏律师感言集 (四)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4-30


谢政敏: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暴力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当事人虚增债权债务的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2019年7月29日

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碍司法 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谓的捏造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只是虚增了债权债务,并非无中生有,捏造债权债务,只是普通的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一定要提起上诉

2019年7月29日

刑事案件中,当法院一审判决作出之后,被告人如果不服,要第一时间聘请专业律师,针对原判决所中存在的硬伤进行有针对性的批驳,要写出高质量的刑事上诉状,第一时间提起上诉。即便案件结果已定,已经板上钉钉地要维持原判决,也一定要提起上诉,要通过上诉表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坚决维权到底的决心,为将来的申诉打下基础。如果当事人没有上诉,而提起申诉,只能向原一审法院提起,原一审法院不可能轻易推翻自己做出的判决,;如果没有上诉,就给申诉受理法院以口实,受理法院往往会以当事人没有提起诉上诉,不应再为其提供法律救济措施为由,驳回申诉,申诉之路将会变得异常艰难。

谨防寻衅滋事罪扩大化

2019年7月24日

寻衅滋事罪本身就是口袋罪,其立法技术粗糙,内涵不明,外延不清,认定标准极其模糊,在司法实务界存在极大争议,早有专家学者呼吁废除该罪。但是,该罪非但没有废除,近年来有运用扩大化的趋势,沦为地方政府打压那些不听话的刁民的工具,老百姓只要有上访、举报地方政府官员、反对拆迁等对政府的行为提起质疑、反对的行为,其他罪名又无法成立的,便一律扣上寻衅滋事的大帽子,遭受本不应该承担的刑责,严重违反了法治原则,败坏了地方政府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应当引起执政者的高度警惕。

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因案件结果不尽如人意要求退费

2019年7月16日

尽管绝大多数刑事律师都在勤勉尽职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因为结果的不确定性,也出现了一些案件结果不理想,没有达到当事人预期的情况发生,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官司打输了,要不要退费?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如前所述,律师是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为您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人员,律师为当事人办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这个服务和结果是不能挂钩的。如前所述,律师不是法官,不是办案人员,无权决定案件结果,案件结果如何律师无权左右。故即便案件结果不尽如人意,没有达到当事人的满意,只要律师尽职尽责地为您提供了法律服务,且法律服务不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律师的工作就宣告完成,当事人就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律师费,已经支付了律师费的,无权要求退费。尚未足额支付的,应当将差额补齐,不得以对案件结果不满意为由要求律师退费。

刑事案件当事人如何聘请律师?

2019年7月5日

当前互联网发达,很多刑事辩护律师都善于通过互联网来推介自已。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搜索关键字,如污染环境罪辩护律师、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等,可以搜索到专门办理该类案件的绝大多数律师的名字及相关信息。我们可以打开相关个人信息,然后查看他的个人简介,查看其有无专业教育背景,有无所涉罪名的经典案例,还要查看其办理相关案件的辩护词、质证意见等法律文书,由此来判断其是否具备相关的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从而为我们聘请专业的刑辩律师提供参考。

刑事律师不可将卷宗让当事人家属复制、查阅

2019年7月4日

在一审开庭前,卷宗属于国家秘密,是不允许公开的,除了辩护律师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看到卷宗,当事人家属当然也无权看到卷宗。如果律师将卷宗交给当事人家属查看或者复制,即构成泄密,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在司法实践中,有多名律师因为将卷宗复制给当事人家属,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家属也未能幸免。为了律师的执业安全,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律师不得将卷宗让当事人家属看,更不能将卷宗给其复制。当然,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将卷宗所载证据向当事人出示辩认是合法的,不在禁止之列。

刑事律师不可以也没有能力保证案件结果

2019年7月3日

律师不是法官,不是办案人员,律师只是用自身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其权利无非是根据案情提出无罪应依法宣告无罪或者虽构成犯罪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请法院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供法院参考采纳,只不过是律师是专业法律工作者,其辩护意见更有力度,更为办案人员接受而已,但是律师必经不是办案人员,无权决定案件结果。

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即便是法官、办案人员也受到方方面面因素的制约,也不能完全决定案件的结果,一些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敏感的案件,要由审委会决定,有的甚至要汇报上级领导研究决定,类似案件,连院长都不能决定。连法院院长、法官及办案人员都无权决定案件结果的案件,指望律师来向你保证案件结果,显然是不现实的,律师不可能,也没有能力保证案件的结果。即使个别律师不负责任地向您保证了案件的结果,也是不负责任的,是在骗您,切不可随意轻信。

刑事案件当事人聘请律师的标准

2019年7月2日

首先,要请一位有智慧,有担当,敢说真话的刑事律师。在当前中国,刑事案件,尤其是可能无罪的案件的纠正是极其困难的,就是要靠律师的执着、坚持,律师敢打善拼,要有一往无前、无所畏惧的坚持和担当,才有可能取得成功。所以,对于那些有明显冤情,当事人可能是无罪的案件,聘请律师的首要标准就是律师要有担当,要坚持执着,能够不惧压力、挑战,大胆、勇敢地办理案件而不会畏首畏尾,瞻前顾后。另外,辩护律师必须有大智慧,熟知中国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运营模式和规律,善于因势利导,在纷繁复杂的众多矛盾中抓住主要问题,具有出色的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用智慧来和专业和办案机关进行周旋和交涉,而不是凭着匹夫之勇,硬顶硬碰,那样非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给自已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

其次,要寻找一位专业功底扎实的专业刑事律师来办理案件。律师业务纷繁复杂,涵盖范围极广。任何律师都不可能精于所有业务。那些宣称能办所有案件的律师其实是万金油律师,看似所有的案子都能办,其实所有的案子都办不好。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只有那些专门办理刑事案件,专门研究、办理所涉罪名的刑事律师,才会对该罪名及犯罪构成及所涉及到的法律及理论观点有深入的研究,才会具有办理该罪名所涉案件的办案经验,其辩护观点更加突出鲜明,更具有说服力,更能为办案人员及办案机关接受,才更有希望取得有效辩护效果。

刑事案件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要第一时间聘请律师

2019年7月1日

当事人及其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头等大事就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这个时候,唯一能救他们的就是律师。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已无罪,便不找律师,寄希望于办案人员的良知,这种想法是幼稚的,极端错误的。在当前司法体制及司法环境下,嫌疑人只要被立案调查,被采取强制措施,就很难被主动无罪释放,哪怕他是冤枉的。试想如果当事人被无罪释放了,那不就意味着司法机关办错案子了?若办错案子,相关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是要承担错案责任的,他们岂肯轻易认错,岂肯轻易放人?

刑事案件当事人不要寄希望于关系

2019年6月30日

当事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不要寄希望于关系。很多当事人迷信关系,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到处托关系,走后门,指望办案人员网开一面,释放当事人。这种作法也是不可取的。如前所述,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即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即便当事人是冤枉的,为了避免错案责任,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也轻易不会放人,司法实务中还存在一些办案人员明知错案,将错就错,将错案进行到底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你找了关系,走了后门,办案人员也不会因此而良心发现,甚至于他会依靠你的所谓关系,抱着为你好的态度,来作当事人及家属的工作,劝说当事人认罪认罚,以此将错案坐实,逃脱可能承担的错案责任。而一旦当事人认罪认罚,即便是完全无辜的,将来上诉、申诉都会因认罪认罚受到严重影响,案件纠正极其困难。司法实践中,我们碰到的类似案例数不胜数。在案件前期,当事人家属倾尽家资,到处寻找所谓的关系,结果非担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当事人反而被诱骗认罪认罚。结果当事人家属耗费了大量的钱财和精力,却依然被重判,还丧失了最为宝贵的纠正机会,给案件的纠正带来了巨大的阻力。

在法院做出生效有罪判决前不可以称当事人为罪犯

2019年6月21日

在法院未做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的身份不是罪犯,仅仅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律师指称当事人为罪犯,这是极端错误的,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有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悖辩护人的身份,缺乏基本法治理念,也是对当事人的极端的不尊重,必须纠正。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多的律师称当事人为犯罪嫌疑人,应该说,这个称呼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的,但是叫起来极其刺耳,没有照顾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感受,缺乏对当事人的尊重。本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出于对当事人的尊重,对当事人的称呼避免直接涉及犯罪二字,一般称其为嫌疑人或者当事人,避免犯罪二字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刺激。

刑事律师与当事人是鱼与水的关系

2019年6月19日

刑事律师与当事人是鱼与水的关系。鱼儿离不开水,离开了水就无法生存;水也离不开鱼,离开鱼,水就缺乏了生气和活力。当事人把真金白银交给了刑事律师,把亲人的自由甚至生命托付给了律师,是对律师的莫大信任。律师要以士为知己者死的魄力和勇气尽力办好每一起案件,以自己的专业、智慧和勇气,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尽最大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得起当事人的重托。对于当事人来说,应该深怀感恩之心:自由和生命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律师冒着风险与挑战,为当事人的自由与生命在奔波和呐喊,当事人应该理解和支持、帮助律师的辩护工作,严格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做好必要的配合工作,不向律师提出超越法律规定的要求,要深刻认识到,律师不是裁判者,无权决定案件结果,即使案件出现了不理想的结果,只要律师尽力了,也要宽容接受。任何一个案件,都需要律师和当事人的鼎力团结,相互支持,如此,律师方没有后顾之忧,方可为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及生命鼓与呼。

不符合本律师接案标准的案件请不要联系

2019年6月8日

近日,不断有当事人与本律师联系,咨询相关法律事务,从了解到的情况看,案子要么案情简单,没有辩护空间或辩护空间极小,要么案子很小,或者当事人支付能力有限,即便本律师大幅度降低收费,仍难以承担律师费用,不符合本律师的接案条件,过多的交流,浪费的是双方的时间和精力,对案件也无任何帮助。本律师衷心感谢各界朋友的支持关心,感谢大家对本律师的信赖。本律师再次重申,本律师仅办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有一定辩护空间的涉嫌暴力、诈骗、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件,且当事人可以按照本律师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律师费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本律师一般不予办理,请您向其他律师求助。

嫌疑人的笔录没做好完全没必要担心

2019年5月30日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尤其是在办理可能无罪的案件中,经常会现当事人因为办案机关的压力,或者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非法取证方式被迫人做出了与事实完全相反的有罪供述,当事人多因此而懊悔甚至因此而陷入恐慌,认为案件已无希望。其实,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嫌疑人被抓后,没有经验,再加上办案机关的压力,违心做出虚假供述是完全可能的,也是正常的,没必要大惊小怪,也没必要恐慌,近年来得到纠正的重大冤假错案(如聂树斌案、呼格案、念斌案赵作海案等等),他们哪个不是被迫做了有罪供述?又有哪个不是承认供述了杀人事实?有些人在司法机关工作,有丰富的反侦察经验,不还是被迫做出了有罪供述?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仅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所以,遇到类似情况,我一方面告诫当事人,要如实陈述,切不可因办案机关的压力而违心做出虚假供述;即使违心做了有罪供述,甚至做出了与事实完全相反的虚假供述,也不要紧。法院认定事实应当着重于不可更改的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的审查,仅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或者印证的证据在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的,同样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遇到久拖不决的案件不要气馁

2019年5月29日

刑事律师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碰到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要么是迟迟开不了庭,要么是开了庭后迟迟不见判决,当事人及家属非常着急,纷纷表示担忧。本律师倒认为,这说明涉事法院对案件的处理产生了争议,说明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已经得到法院的重视,这反而是好事。如果案件处理没有争议很快就会下判决,不可能拖那么长的时间。司法实务中,遇到有争议的案件,尤其是涉及无罪的案件,处理起来难度很大,司法机关需要内部讨论、汇报,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这都需要时间,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我们的耐心等待。

刑事律师之间要团结协作

2019年5月26日

本律师办理的很多案件,接案前当地律师已经介入,因种种原因,当事人转而向本律师求助。这就涉及到和之前介入律师的关系处理的问题,按当事人的想法,要解除之前律师的委托,请本律师全权代理。本律师认为,这样不妥:本律师办理的案件面向全国,来往办案地差旅费成本很高,如果辞却当地律师,本律师事必躬亲,要多次往返于当地,给当事人增加了差旅成本,也增加了本律师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全国律师是一家,律师之间应当互相关照,不可互相拆台,若因我的介入而解除当地律师的委托,是本律师不愿意看到的。故每次遇到当事人辞却之前辩护律师时,本律师都予以劝阻,说服当事人继续留用。一方面,当地律师可以帮助复制卷宗,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办理进度,给办案机关呈递法律文书等辅助性工作,减轻本律师工作负担,使得本人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致力于案件的研究与办理;另一方面,和当地律师合作办理,可以加强与同行之间的交流合作,为以后案件合作打下基础;再者,和当地律师分工协作,合作办理案件,尽管本律师承担主要辩护工作,当地律师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大大增强了辩护力量,增加了辩护力度。事实上,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和当地律师都建立起了非常深厚的友谊,增加了相互之间的了解,扩大了在当地的影响力,开拓了案源。

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应当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附卷保存

2019年5月24日

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应当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口头听取的,应当制作笔录附卷保存。辩护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办案人员亦应当认真阅读,并在案件审理报告中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做出回应。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不将辩护意见附卷保存的情况,这是严重违法的,说明办案人员根本没有认真阅读辩护意见,忽视辩护人的辩护,也可能是办案人员明知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正确,却故意不采纳辩护人的正确观点,又担心辩护意见附卷保存,若案件纠正给他带来错案追究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意不附卷。不管什么原因,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不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附卷保存都是极端错误的,涉嫌程序违法。辩护律师有权就此向有关部门提起控告、投诉、举报。在审判阶段,如果办案人员是公诉人的,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其回避。

提交专业的《当面陈述辩护意见申请书》争取与办案人员面谈是有效辩护的重要手段

2019年5月23日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办案人员因种种原因,不想和辩护律师面谈,也有个别办案人员不能正确认识辩护律师对帮助办案人员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性,排斥、回避辩护律师的事件也有发生,有些办案人员甚至对辩护律师封锁消息,没有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便苍促向法院提起了公诉,严重侵犯了辩护律师的合法的执业权利,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为防止出现类似情况,笔者建议辩护律师在可以在接手案件后给检察院逞递《当面陈述辩护意见申请书》,表明辩护律师对帮助办案人员搞清案件真相,帮助其正确处理案件的诚意,申请当面向办案人员陈述辩护意见,同时要列明法律依据,让办案人员认识到辩护律师是专业的,严谨的,是不好糊弄的,是真心实意地帮助办案人员正确处理案件的,促使案件承办人更加尊重辩护律师,更加重视并采纳辩护律师的正确辩护观点。

呼吁政府严格规范养犬行为

2019年5月22日

近段时间来,恶犬伤人事件屡屡发生。被害人饱受痛苦折磨,若恶犬携带狂犬病毒,被害人被感染发病,死亡率为百分之百。那些所谓的爱犬人士,激烈反对捕杀流浪犬、无主犬。请他们看看视频吧,若是他们遭遇恶犬袭击,若是他们感染狂犬病毒后发作时,还会如此作为吗?强烈呼吁政府严格管理养犬行为,捕杀无主犬、流浪犬,禁止饲养大型攻击犬。居民养犬,只能饲养宠物犬,必须接种狂犬病疫苗,必须实行许可证管理,再不能发生恶犬伤人的悲剧了。

刑事律师调查取证时要注意执业风险的防范

2019年5月22日

对于证人证言,鉴于证人证言受到证人主观因素影响比较大,很不稳定,且司法实务中很多辩护律师因向办案机关提交证人证言而遭受司法追诉的情况屡见不鲜,尽管多数案件后来得到了纠正,但负出的代价太大。基于此,本律师建议对于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要谨慎收集,最好是申请检察院对证人进行调查;辩护律师要避免和证人接触,也要告诫嫌疑人的家属也要避免和证人接触。如果检察机关拒绝对证人进行调查询问,而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定性又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迫使办案机关对证人进行调查询问。也可以到审判阶段,直接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对于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辩护律师既要抛弃顾虑,大胆调查取证,还要严格依法收集,注意执业风险的防范。辩护律师在向证据持有人收集证据时,要首先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只有在确定证据完全真实、来源合法,与案件存在重大联系且对案件辩护有促进作用的情况下,方可收集调取。

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必须对调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认真地核实

2019年5月21日

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必须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认真地核实,对那些有争议,不具有证据资格、或者虽具有证据资格,但是证明能力薄弱的证据,其对案件的影响极其有限,而且因为证据存在的瑕疵,办案机关一般很难接受,甚至还会给自身带来一定的风险。故对于那些有瑕疵的,证明力一般的证据,或者说与案件关联不大的证据,一般情况下不要调取。我们调取的证据必须是对案件的定性具有重大影响的,可能影响案件发展方向的关键证据,而且这些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具有极高的证明能力,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证据

刑事律师和办案人员沟通的技巧

2019年5月20日

办案人员也属于法律专业人员,专业水平未见得比律师差,相关的法律术语及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懂,不需你辩护律师给他们上课。办案人员的案件非常多,办案压力很大,而且还要开会、听课、出差、培训等许多事务性工作,工作非常繁忙,没有时间听你的长篇大论。故辩护律师在和办案人员沟通交流时,要理解、体谅办案人员的苦衷,和其沟通时,一定要语言精炼,能一句话表达的,绝不用两句话,要以最简炼的语,准确、完整地表达你的辩护观点;同时,要观点正确,法言法语,逻辑清晰、观点突出、层次分明,紧扣主题,抓住案件的主要问题,重点展开陈述即可,不说废话、套话、大话,与案件定性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尽量少涉及,不要重复,充分体现辩护律师的专业性。当办案人员发表意见时,要学会倾听,等办案人员说完之后再予以回应,且忌抢话,且忌随便打断办案人员的发言。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办案人员(尤其是法官和办案人员)的专业水平都很高,对于有专业水平的律师也很尊重,很乐意听取辩护律师有价值的辩护观点。 随着国家法治的进步,错案追究、终身问责的司法责任制全面推行,为了避免办错案子,避免给其自身带来不利影响,很多司法工作人员还是乐意和辩护律师进行沟通的,是乐于听取并采纳辩护律师正确的辩护意见的。另外,辩护律师和办案人员当面沟通交流案情,可以知悉办案人员对案件的看法,了解办案人员对案件中的疑问,同时在后续的辩护意见中对办案人员的疑问重点加以阐述说明,以打消办案人员的顾虑,达到说服办案人员,取得相对理想结果的目的。基于此,笔者建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在向检察机关递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同时,还要争取和办案人员面谈,当面陈述辩护意见,以达到更好效果。

辩护律师向当事人出示核实卷宗时要慎重

2019年5月18日

辩护律师在向当事人出示卷宗时要慎重,对于卷宗中的无法更改的如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完全可以向当事人出示,请其辩认,同时可以请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发表意见并作好记录。对于涉及到同案人的供述及其他证人的询问笔录时,为避免串供的嫌疑,同时也是为了防范执业风险,本律师不建议向当事人出示。如果当事人对卷宗中所载的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真实性有异议的,辩护律师要高度重视,作好记录,同时加以必要的核实和调查,申请检察机关调取证据原件,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申请鉴定,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辩护律师要根据阅卷情况向当事人询问核实案情

2019年5月14日

自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辩护律师有权阅卷,可以看到全案卷宗,可以准确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涉案事实和理由。故辩护律师在会见嫌疑人时要结合阅卷情况向嫌疑人进行询问核实。首先,要核实起诉书(起诉意见书)所指控的嫌疑人的涉案事实是否属实,若不属实,哪些部分不属实,真实的事实是什么,有何证据线索,会见结束后要仔细查阅相关卷宗,看看卷宗中的相关证据能否印证嫌疑人介绍的情况。依据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辩护人可以向嫌疑人核实相关证据材料。故辩护律师在会见嫌疑人时,可以就卷宗中的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进行核实。对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证人(被告人)受到立场、感知度、记忆力、表达能力、外界影响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很不稳定,其证明能力有限,如果向嫌疑人透漏后,嫌疑人可能会改变供述,会使司法机关怀疑辩护律师在诱导、唆使嫌疑人翻供,从执业风险防范的角度考虑,本律师不建议向嫌疑人出示其他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

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2019年5月12日

骗取贷款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虚构还款能力、还款担保、等欺骗行为,使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给行为人发放贷款,造成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贷款面临无法偿还的重大风险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具备故意,且只能是由直接故意,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即行为人明知其向金额机构所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资料等欺诈手段,可能使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而错误放贷,但仍积极实施涉案行为,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表现相同,根本区别在与骗取贷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贷款诈骗罪行为人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实施了造假行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明知的情况下,不构成骗取贷款罪;行为人在具有真实充足的保证或者具有大量财产,具有充分的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即使实施了一定欺骗行为,但是没有造成贷款无法偿还,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也没有使贷款面临无法偿还的重大风险的,不构成犯罪。

对办案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要按照证人证言的标准进行质证

2019年5月3日

情况说明是办案人员就办案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做出的阐述,其法律性质是证人证言,应当按照证人证言的证据标准进行审查认定,因情况说明由办案人员出具,而办案人员往往与案件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对情况说明的审查应当按照证人证言的证据标准从严掌握,不可随意认定。情况说明必须由办案人员单独做出,不得串通。情况说明的出具人员必须出庭接受质证,经过控辩双方质证,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经查证真实合法有效,与案件存在关联且排除了合理怀疑的,方可依法采纳,若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的,属孤证,不得采纳和认定。

刑事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技巧

2019年4月29日

刑事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要严格围绕被控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围绕在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展开论述,严格依据在案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结合所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展开论证。在法庭发言中,要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对事关定罪量刑的关键环节要泼墨如云,大书特书,全方位展开论述,同时要力戒重复。对案件定罪量刑影响不大的,要惜字如金,尽量少说。对案件定罪量刑无关的部分,要做到闭口不言,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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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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