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政敏律师感言集 (二)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4-21



谢政敏: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暴力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按语:所谓感言乃有感而发,是指在日常的工作、生活、学习、办案历程中,就所遇到的事情,发现的问题所发表的看法。

本律师在平常出差办案及日常生活中,坚持说真话,办实事,不勾兑,靠专业取胜,办理了一些成功案件,帮助一些当事人免除了牢狱之灾,恢复了自由,取得了成功的辩护效果。

笔者认为,作为律师,要具有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的能力,一定要“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决不可以人云亦云,不可以为迎合权贵而放弃原则立场。本律师在平常的工作、学习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有些问题还很棘手,在处理这些问题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想法,本律师随手把这些想法写出来,谓之感言,顺手发到了微信朋友圈和微博、今日头条等自媒体上,本以为随手一写,无甚价值,不想还引起了各界朋友的重视和喜爱,网友们点赞者、转发者众。很多朋友留言评论,表达了对这些感言的喜爱,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许多网友还由此成为本律师的铁杆粉丝。其中还有几篇感言点击量突破10万次大关,被评为今日头条的爆款文章。

这些短文观点或有待商榷,文笔也略显粗俗,逻辑或不甚严密,质量并不高,但确实是本律师独立思考的结果,也确实指导本律师成功处理了一些棘手问题,取得了成功辩护的良好效果。

现将本律师自2017年以来发表的部分感言集结成册,公之于众,不敢奢望点赞和掌声,仅请各位网友批评指正。如果这些感言能对业内朋友在办案过程中有所启迪,对当事人朋友解决自身问题有些许帮助,吾愿足矣。

刑事律师要做到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并重

2019年12月27日刑事律师在辩护中,既要重视实体辩护,也要重视程序辩护。在司法实务中,司法工作人员确实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程序上的问题,甚至是重大缺陷也很难成为改变案件走向的决定性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程序辩护就是可有可无的,更不能忽视程序辩护的重要性。程序辩护是实体辩护的前提和基础,是看的见的正义。凡是存在重大问题的案件,办案人员为了将案件向前推进,必然要违法程序正义,采取一些诸如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违法取证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排斥律师介入,动员、强制当事人辞退之前聘请的律师,强行为当事人指定辩护律师、不许律师会见或者限制会见、拒绝、限制律师复制卷宗等侵犯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行为。刑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并深入挖掘、充分展现案件中存在的程序上的重大缺陷,可以坚定案件实体存在重大问题的信心,可以让司法工作人员产生案件存在重大问题,很可能是冤假错案的强烈的主观认知,促使办案人员更加谨慎办理案件,更加重视辩护律师的的建设性意见,更加认真地审查案件实体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办理,有利于案件取得有利于当事人的成功辩护的效果。

刑事律师要高度重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

2019年12月18日在审查起诉阶段,在押嫌疑人已经被检察院批捕,但检察机关尚未深度陷入错案之中,承担错 案责任的主要是侦查机关及其具体办案人员,案件纠正给检察院的影响有限,案件纠正难度相对较小。另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已经看到起诉意见书,详细了解了侦查机关的指控罪名及事实和理由和相关指控逻辑,又看到了全案卷宗。辩护律师如果辩护得力,提出了有价值的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观点和理由的,仍然有望被采纳,作出不起诉决定,嫌疑人依然有望恢复自由。即便嫌疑人确实有罪,辩护律师若提出了有价值的嫌疑人罪轻、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也有望被采纳,办案人员在起诉意见书中可能会加以认定并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嫌疑人仍有望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结果,仍可以最大限度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不批捕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必然无罪

2019年12月17日

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必然无罪,也并不意味着刑事追诉程序必然终结。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是无罪的,侦查机关一般情况下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一年之后解除取保候审措施,撤消案件,当事人彻底恢复自由,终结刑事追诉程序。

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构成犯罪,但是因当事人有病、年龄大等特殊情况,检察机关认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不予批捕。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虽然被变更了强制措施,获得了自由,但是侦查机关的侦查行动并未终结,还要继续进行。当事人还必须遵守相关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规定,不得串通、威胁、引诱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不得串供,离开居住地必须征得住地公安机关的同意,随传随到,案件侦查终结还可能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还有可能提起公诉,法院最终有可能作出有罪判决,当事人还有可能收监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绝不可掉以轻心,还是要高度重视,把辩护工作进行到底。同时,辩护律师还要告诫当事人绝不可掉以轻心,同时要书面告诫当事人严格遵守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保证随传随到,要绝对避免和证人、被害人的接触,其本人及家属绝不可以直接或间接以各种方式对证人、被害人施加影响,要求其到办案机关改变原来的陈述,绝不可妨碍侦查机关的正常侦查活动,绝不可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对其带来极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刑事案件当事人聘请律师一定要量力而行

2019年12月16日

刑事案件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要根据案件的特点、性质及影响力和自身经济状况通盘考虑聘请合适的律师。普通的案件,无论是从经济型还是办案方便的角度,本律师建议最好请当地律师,没有必要花大价钱请那些知名刑辩律师。聘请律师不要迷信那些大咖,某些大咖热衷于讲学、开会,业务反而生疏了,甚至有些大咖不阅卷,不会见,所有的事情都由助理来做,他只是出庭时,在法庭上随便说几句。由于没有阅卷,对案情没有深入了解,闹笑话、犯低级错误的大有人在,非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起到反作用。本律师建议,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主要考虑律师的专业能力、勇气和对案件的把控能力,只要能正确分析案子,把握案件中的关键辨点。把当事人无罪或罪轻,应当宣告无罪或者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理由讲清楚、讲透彻,让任何不人都无法辩驳,让哪怕是三岁小孩听了都认为你的辩护是非常有道理即可。

对未成年人所犯错误应宽容对待

2019年12月11日

近日,网曝河南某高中学生因在宿舍吃泡面被学校严厉处理,其中一人欲做出开除处理决定,另有两人被予以校纪处理,并责任家长分别买二十箱泡面示众。

本律师看到此消息后心情极为沉重,这件事反映了某些学校对待犯错学生的极为霸道、野蛮的处理方式,缺乏对犯错学生的基本关爱,其做法是极为错误的,必须立即纠正,对于相关责任人必须依法追责。

高中在校学生尚未成年,还是孩子,心智发育尚未成熟,难免会犯错误,作为校方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一方面对其错误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对于错误严重的,可以给予适当的校纪处分也是恰当的。

但是,本律师坚决反对动辄就把开除挂在嘴边,更反对校方对那些犯了一般错误的孩子一棍子打死,予以开除处。

开除作为最严历的校级处理方式,只适用于那些错误极其严重,经学校批评教育,拒不改正,影响恶劣的孩子。对于那些犯了错误的孩子,还是应当以批评教育为主,哪怕是他们犯了严重错误,只要他们能够幡然悔悟,并且有实质性纠错行为,就要给他们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千万不要高举杀威大棒,对犯错的孩子一棍子打死。那样,看似痛快,实则毁了孩子的一生,害莫大焉。

具体本案来看,几个孩子无非是在宿舍吃了泡面,孩子晚上饿了,吃碗泡面也在情理之中,然而,就是这样在现实生活中司空见惯的行为,却被校方指称违反校纪,居然要做出开除处理,令人震惊。我们固然可以对几个孩子的错误进行严肃批评,更要反思这样的校纪是否合理,是否人性化。孩子们还小,正处于成长阶段,校方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保证何孩子们在在结束一天繁重的学业后,如何补充营养,如何保证他们吃好、吃饱,而不是打着严管的旗号,不考虑如何保证孩子的营养,反而连孩子们吃碗泡面都要大动干戈,甚至要开除处理。如此校纪,缺乏基本人文关怀精神,应当予以废除。

至于责令孩子家长购买二十箱泡面公开展览示众,纯属滥权,也伤害了孩子们的自尊心,必须纠正,并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律师须谨防沦为虚假诉讼的共犯

2019年12月10日

律师尤其是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律师,稍不留神,就有可能卷入虚假诉讼的陷阱,有可能沦为虚假诉讼的共犯,面临牢狱之灾。近年来,已有多名律师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有的还做出了有罪判决,这些律师或为他人从事虚假诉讼策划方案,或者代理涉嫌虚假诉讼案件,为虚假诉讼活动提供帮助活动,他们是否构成犯罪尚存在争议,但是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甚至定罪量刑却是事实,即便不构成犯罪,也被关押多时,其代价惨痛。业界普遍认为,律师只要从事的业务只要合法,属于律师业务的一部分,就是合法的,就不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这种说法是偏颇的。帮助犯的核心要义就是明知他人在从事虚假诉讼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活动,这种帮助活动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的,即便是律师业务范围之内,也可能构成虚假诉讼活动的共犯,就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律师对此要保持高度警惕,千万不要为虚假诉讼活动提供帮助活动,以免给自己带来极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刑事律师要特别注意执业风险的防范

――熊昕案件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2019年12月10日

今天早上,得到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因涉嫌所谓的妨碍作证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江西律师熊昕被取保释放,喜获自由。天下刑辩是一家,作为专业刑事律师,我们为熊昕律师喜获自由而感到高兴,同时也感谢斯伟江、周泽两位律师的得力辩护,感谢律师界同仁和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和声援。

熊昕律师的遭遇,再次警示全国广大刑辩律师,要特别重视执业风险的防范,尤其是在当事人声称遭遇刑讯逼供,要翻供时,要特别谨慎,要告诉当事人翻供的法律风险,要告诫当事人一定要实事求是,千万不能虚假供述,否则非但对案件没有帮助,反而会给自己、给他人、甚至给其辩护律师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在已经告知翻供的法律风险后,如果当事人坚称遭遇刑讯逼供,坚持要翻供后,要请当事人详细陈述办案人员对其非法取证的全过程,何时、各地、何人以何种方式对其采取了非法取证行为,过程如何,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非法取证时,现场都有谁在场,有无现场录音录像,在会见时,要判断当事人所述是否符合生活常识,是否真实可信,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如果有疑问,要详细询问原因,要详细、如实做好笔录,然后请当事人详细阅读,确认无误后要在笔录上签字按指印,在笔录的主要部分要按指印确认。同时,要注意观察当事人身上是否有伤,若有伤,要询问当事人如何形成,与当事人笔录记载是否互相印证。

刑事律师切记,在会见当事人过程中,要告诫当事人实事求是回答办案人员的讯问,不可以虚假供述,不可以捏造事实,诬陷办案人员,不要教唆当事人如何应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在辩护律师向有关部门反映办案人员有非法取证行为后,要尽量避免和当事人的接触,在和当事人接触过程中应当更加谨慎,且不可教唆当事人如何应付办案机关的调查,以免被办案机关抓到把柄。

辩护律师只有在对当事人的笔录详细审查,按正常人的判断标准,笔录内容真实可信,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按照内心确信当事人确实遭受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且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要根据会见情况,撰写书面的、专业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和情况反映,呈递有关部门,详细陈述会见过程中了解到的非法取证行为的情况,申请办案机关对调查询问过程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办案律师要特别声明,申请书中有关非法取证行为过程的陈述是依据当事人的陈述,真实与否尚不能确定,有待办案机关的进一步核实确认,千万不要言之凿凿地声称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更不要单凭当事人的笔录便向有关部门进行控告,进行所谓的死磕。

案件若已经进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要注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是指最高量刑幅度或者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非实际量刑)的当事人,办案人员在讯问时,必须全程录音录像,如果没有录音录像,则取证方式违法,相关的笔录不具有违法性,依法应予以排除。则遇到此类案子时,辩护律师可以申请调取现场录音录像以便确认办案人员在询问当事人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

刑事律师既要大胆收集证据,也要注意执业风险的防范

2019年12月3日

最有效的防守就是进攻,刑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除了要认真阅卷,注重对被告人有利的细节的挖掘之外,还要注重对有利于当事人证据的收集,通过收集那些不可更改的客观证据的收集来证明当事人无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是存在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刑事律师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还要注意执业风险的防范。对于证人证言,鉴于证人证言受到证人主观因素影响比较大,很不稳定,且司法实务中很多辩护律师因向办案机关提交证人证言而遭受司法追诉的情况屡见不鲜,尽管多数案件后来得到了纠正,但负出的代价太大。基于此,本律师建议对于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要谨慎收集,最好是申请检察院对证人进行调查;辩护律师要避免和证人接触,也要告诫嫌疑人的家属也要避免和证人接触。如果检察机关拒绝对证人进行调查询问,而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定性又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迫使办案机关对证人进行调查询问。也可以到审判阶段,直接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对于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辩护律师既要抛弃顾虑,大胆调查取证,还要严格依法收集,注意执业风险的防范。辩护律师在向证据持有人收集证据时,要首先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只有在确定证据完全真实、来源合法,与案件存在重大联系且对案件辩护有促进作用的情况下,方可收集调取。

寻衅滋事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无事生非的动机

2019年12月2日

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出自故意,且必须是出于逞强耍横、寻找刺激、发泄情绪的动机,目的是充老大,逞威风,无正当理由而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轻微伤等严重后果、随意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如果不是出于逞强耍横、寻找刺激、发泄情绪的动机,或者说有一定正当理由,不是无事生非的,不是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审判阶段要重视和检察官的沟通

2019年11月29日

很多律界同行认为,案件已经到了审判阶段,律师和检察官是对手,是敌人,已无沟通的必要和可能,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案件到了审判阶段,尽管律师和检察官在法庭上是对抗的关系,确实是对手,但不是敌人,控辩双方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那就是让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审判,真正实现罚当其罪,罪当其刑,避免使当事人遭受错误的刑事追诉,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随着错案追究、终身问责制度的全面推进,如果出现错案,将会终身问责,办案人员将会承担极其严厉的错案责任,后果极其严重,这是检察官也不愿意看到和极力避免的。案件进入了审判阶段,如果律师能够和检察官进行良好的、善意的沟通交流,指出案件存在的硬伤,促使检察官发现问题的严重性,促使检察官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避免了错案的发生,对检察官也是极大的帮助。根据本律师的经验,案件即使到了法院,如果律师的沟通是是善意的,有价值的,对案件定性有决定性影响,检察官也是欢迎的,也是有希望被检察官采纳的。司法实务中,一些确实无罪的案件,经过律师和检察官的深入沟通交流,检察院主动撤诉,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一些案件当事人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当事人存在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没有在起诉书上得到体现,经过律师和检察官的沟通,最终检察官予以采纳并变更了起诉书,变更了量刑建议,使当事人获得了相对理想的刑期,这也是值得肯定和借鉴的。

刑事辩护要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

2019年11月27日

刑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要在法律许可的框架范围内,穷尽一切合法手段,追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刑事律师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取得无罪的结果是非常困难的,但是通过做无罪辩护,打掉控方的证据链条,动摇办案人员的内心确认,让办案人员充分认识到当事人确实是无罪的,必须做无罪处理,否则将会造成错案;同时,要注意对当事人有利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挖掘,积极和办案人员沟通,通过强力的无罪辩护,在做无罪处理存在难度,不太现实的情况下,给办案人员一条从轻处罚的途径,迫使办案人员在无罪处理存在难度,不太现实的情况下,进行折中处理,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处理结果。必要时,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做出适当的让步也是可行的。在司法实践中,判缓、免于刑事处罚、轻判都是办案人员在无罪判决难度很大,不太现实的情况下的折中处理方式,对当事人也是有利的。切忌不顾客观现实,一味做无罪辩护,那样非但辩护不会成功,反而会引起办案人员的极度反感,以重判来进行报复。

交流从文明用语开始

2019年11月23日

文明用语是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基本要求,语言文明代表了一个人的精神风貌和基本素质,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员,更应当语言文明,举止得当。个别律师缺乏基本的做人素质,动辄脏话连篇,肆意辱骂他人,反映出其道德败坏,素质低下,这是本律师绝不能容忍的,本律师羞于与其为伍。本律师郑重承诺在对外交流时,将坚持文明用语,不说脏话。同时敬告各界朋友,无论何人,在与本律师交流时,请文明用语,不允许随意骂人,否则将将割袍断义,永久绝交。

刑事律师要特别重视对电子证据的审查

2019年11月22日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设备已经深入到我们的生活,电子证据已被刑事诉讼法列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也早已得到大量运用。因为其专业性较强,很多人习惯性地认为电子证据很难伪造、变造,便放松了对电子证据的审查。殊不知,在司法实务中,我们接触到的电子证据问题很多,并非像很多人所想象的不会造假,而且电子证据往往是案件中的核心证据,打掉电子证据,可能颠覆控方证据链条,取得案件的突破性进展。

刑事律师在审查电子证据的时候,要重点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有没有提取笔录及相关的录像相证实,要审查提取、保管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排除伪造、变造、更改、删除的合理怀疑;同时,要审查证据有无原始载体,证据的内容与原始载体是否一致;没有原始载体或者与原始载体不一致的,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此外,还要审查该证据是否与案件存在关联性能否排除合理怀疑等多方面展开全面审查。

司法实务中,因为办案水平的局限,很多所谓的电子证据只是简单的几张截图,没有原始载体相印证,提取、保存过程粗糙,这就为我们的质证、辩护工作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只要工作到位,打掉电子证据实现案件的突破性进展是完全有希望的。

刑事律师要认真、全面阅卷

2019年11月21日

阅卷是刑事律师辩护工作中最为重要、工作量最大,强度最高,最枯燥乏味的工作,也是律师辩护工作中了解案情最重要的途径。通过阅卷可以了解案件的真相,掌握案件的基本事实,可以深入挖掘案件的细节性问题,找到案件突破口,明确辩护思路,为有效辩护奠定基础。不阅卷或者没有深入、充分阅卷的律师,就不可能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就不可能作到有效辩护。

刑事律师在阅卷时,要全面复制全案卷宗,全面审查、阅读全案卷宗。切不可想当然地认为有些卷宗不重要就不复制,也不可以认为不重要的卷宗,就忽视审查。有时候,案件的突破口就隐藏在一些看起来不重要的卷宗里。

要抱着怀疑的眼光,带着问题阅卷,不放过一丝一毫的疑点,尤其是事关定罪量刑的关键部分,更是要挖地三尺,挖掘对我们有利的案件细节。有时候不经意的一个细节就是案件的突破口。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律师认为办案机关收集证据时已对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再怎么认真阅卷也难有突破。这种说法是极端错误的。因为种种原因,当前我国刑事案件普遍存在办案质量不高,案件瑕疵漏洞大量存在的缺陷。即便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有的甚至情节非常严重,但是纵观侦查活动卷宗,依然问题重重,在案证据距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然非常遥远。姑且不说卷宗中的证人证言、被告人辩解与供述等言辞证据,即便是卷宗中的书证、物证等所谓的客观证据也是问题多多,存在巨大的辩护空间。 只要认真、细心,从细节处入手,总是能发现突破口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的冤假错案,辩护律师都之所以得互纠正,无理不是辩护律师从卷宗入手,发现其中的重大缺陷,从而发现突破口从而得到纠正的。

刑事辩护历经坎坷,才能达到胜利的彼岸

2019年11月17日

刑事辩护之路注定不可能一帆风顺,期间可能会遇到难以想象的困难、挑战和压力。遇到困难和挑战时,不要怨天尤人,也不要哭泣哀怨和抱怨,要冷静分析,用专业和智慧来认识和克服、解决这种困难。

在遇到困难和压力之时,不要绝望,要坚持下去,咬着牙坚持。困难和压力之中往往蕴含着机遇和希望,困难越大,机遇和希望更大。当遇到困难的时候,尤其是遇到那种难以想象的困难而陷入困境几近绝望的时候,不要气馁,更不要放弃,要坚持,要咬着牙坚持下去,山重水复之时,也就是柳暗花明的奇迹出现的前奏。本律师多起成功案例都是在陷入困境,濒临败局之时出现转机进而取得成功的。经历了困难和坎坷以后,那种胜利的喜悦才更加醇厚、浓烈,让人回味无穷。

刑事律师要全面复制全面查阅卷宗

2019年11月16日

卷宗是控方指控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的集中体现,也是辩方了解案件事实,熟知控方指控逻辑的最重要、最直接的途径。律师在复制卷宗中要坚持全面复制,从卷宗封面到卷宗目录再到每一页卷宗内容再到卷宗封底都要复制,一页都不能少。有些律师只复制卷宗中主要的内容,对于一些看起来不太重要的内容似乎不太重视。殊不知,这些看似不太重要的东西对我们办案带来意想不到的帮助。如通过办案机关程序性法律文书进行审查,我们就可以判断办案机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找到案件相关辩点。比如,立案登记表是证明侦查机关合法立案的必备法律文件,如果没有立案登记表,就不能证实履行了必要的立案程序,则整个侦查活动就缺乏立案的先决条件,整个侦查活动就是违法的,因此而收集到的所有证据都是违法的,都不得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再比如说,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办案机关延长办案期限的话,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否则就是违法办案。如果我们复制的卷宗不完整,没有相关的程序性法律文书,就无法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也就不可能发现办案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形,就会影响我们的辩护效果。

行为人的行为对被害人没有产生巨大的精神压力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9年11月15日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威胁及其他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高度恐惧状态,被迫交出财物给行为人的行为。这里所指的敲诈勒索行为必须对被害人产生巨大的精神压力,足以迫使被害人陷入高度恐惧状态,被迫交出财务给行为人。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使被害人陷入高度恐惧状态可以从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行为人实施敲诈的手段、方式、性质及其对被害人的影响程度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后被害人的行为表现、被害人是否交付财产给被害人,交付财产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交付财产的动机和真正原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且忌单凭被害人的陈述草率认定。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发生争执,仅仅是说了几句狠话,没有进一步的实质性行为,被害人没有因此而受到影响的,不足以对被害人产生巨大的精神压力,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涉黑涉恶犯罪切莫重复评价

2019年11月14日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即对一起涉案行为只能做一次刑法上的否定评价,定罪量刑也只能做一次,禁止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重复评价,禁止进行重复的定罪量刑。禁止重复评价是国内外通行的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严格遵守。近年来,国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扫黑除恶行动,社会环境得到净化,社会治安实现了根本好转,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显著增强,应当充分肯定。但是,在扫黑除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挖地三尺,将涉黑涉恶当事人的一些历史积案也挖出来进行重新处理,而这些历史案件已由当地司法部门处理完毕,纠纷已经得到解决,已经实现了案结事了,被害人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不公,没有要求重新处理,有的当事人甚至明确表示当年的纠纷已经处理,不愿再提。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却重翻旧账,将已经处理过的历史案件重新回炉,再次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进而提起公诉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涉嫌重复评价处理,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即便原来的处理决定有误,应当启动监督程序,撤销原来的处理决定以后,方可重新处理。

不要把经济纠纷上升到刑事高度

2019年11月11日

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相当一部分经济案件(如涉嫌诈骗、职务侵占、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的案件)其实是经济纠纷,而且当事各方大多都有多年的合作、交往关系,互负债权债务,仅因为一方欠钱没有及时偿还,另一方便以所谓的犯罪为由将当事人举报控告至公安机关,导致另一方当事人被错误地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使本来双方存在的经济纠纷被人为拔高为刑事案件,扩大了刑法的打击面,使得当事人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了新的错案。

本律师认为,在涉嫌经济犯罪案件中,要重点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经济纠纷。要从双方当事人相识、交往的全过程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双方是否存在经济交往,何时开始的交往,都有什么经济交往,是否存在历史债务,历史债务是否得到有效的清算,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纠纷和历史债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还要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求偿基础,发生纠纷后双方是否继续发生了新的经济交往,行为人是否有还款行为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如果双方当事人存在历史的交往,且债权债务没有得到有效的清算,双方又互负债权债务的,则双方之间系经济纠纷,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宜上升到刑事高度。

如何认定涉嫌诈骗犯罪案件当事人的逃匿

2019年11月7日

 

涉嫌诈骗罪案件当事人的逃匿是指当事人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逃避返还财产的责任,逃离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长期潜逃在外,去向不明,隐匿行踪,改变或者取消联系方式,使得包括被害人在内的社会公众难以找到的行为。逃匿必须同时具备逃离和隐匿两个条件,主观上必须具备逃避返还被害人财产的法定义务。仅仅离开居住地或者户籍地,但是没有隐藏行踪,被害人及其他人可以找到行为人的,不能认定为逃匿。公安机关传唤不到的,属于妨碍侦查的行为,但是如果没有隐匿行踪,没有改变联系方式,一般人可以找到的,不能认定行为人逃匿。

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指定辩护人应当征得当事人及家属的同意并授权

2019年11月3日

近年来,国家为了确保没有钱,请不起辩护律师的刑事案件当事人都能请得起律师,都能得到有效辩护,开展了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工作,这对于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的当事人来说,是一个福音,应当充分肯定。法院在为当事人指定辩护律师前,应当向当事人及其家属核实是否聘请辩护律师,如已经聘请,催促家属及时督促辩护律师及时向法院递交委托代理手续。若没有聘请,可以为其安排法律援助律师,法援律师只有在征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同意并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取得辩护人的身份,法院才可以接受代理手续。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在当事人及其家属已经请了辩护律师的情况下,不及时向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核实,在没有征求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直接指定法律援助担任当事人的辩护人并接受委托代理手续,安排阅卷,将当事人及其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排除在外,这是极其错误的,严重侵犯了刑事案件当事人自主选择辩护律师的权利,也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依法纠正并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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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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