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之辩||成功辩护,需要五种力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3-05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编者注:本文系2020年3月4日晚,张王宏律师作为讲师,参加韬涵刑辩课堂微信网的分享内容,课堂录音在“喜马拉雅”、“蜻蜓FM”,均有上传。发表时略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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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陈宁主任、各位新老朋友,晚上好!

成功,是刑事律师的价值所在,也是当事人和家属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应当成为刑事律师孜孜以求的目标。

不同的案件,辩点不同,成功的突破点也不一样,没办法在一堂课上讲清楚。所以接到韬涵刑辩课堂的邀请后,怎样不陷入一般的法条罗列或案情叙述,不让听众打嗑睡,是我首要考虑的问题。刚好,年前收到一起合同诈骗案不起诉的决定书,我最近一直在琢磨这起案件的成功之处,有如一阵清风吹来,联想到另外几起成功案例,我的思路突然就打开了。

刑事律师对案件的总结,就像冶金,也就是一次次不断提纯、去伪存真、去粗存精的过程。不断总结归纳,辩护水平才能不断提高。所以今天晚上,我会结合自己这几年所办的现实案例,这样对自己是一种总结,和各位群友,是一个分享、一种共勉。

司法实务中,不同的案子,法律上的细节是不同的,但取得成功的方法有共通之外。因此,我们在做具体的案子时,需要深入扎进案子里,扎的越深、研究的越透,对辩护越有利,但在总结成功的方法时,又应该从具体的案子中抽身出来,思考那些共通之处。

无罪判决在中国非常之低,基于特有的司法惯性,一旦案子走上了公检法的流水线,运用律师的力量作出改变,体现出来的才是真正刑辩律师的作用。用徐昕教授的话来说:“无罪判决的宣告极其艰难,在中国,无罪判决率在极低的基础上继续走低,目前只有万分之八的水平,检方撤诉,不起诉,公安撤案,乃至判缓刑,实报实销,其实都是广义的‘无罪判决’。”

结合自己的经验,我认为成功的辩护,就是原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认为有罪,并在律师提交法律意见、当面沟通后,意见仍然针锋相对,但经过持续不断的努力,在审查批捕时,经检察院决定不批捕了,或者在审查起诉、审判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又或者检察院撤回后不诉了,都是成功的辩护。

总结起来,有五点,我这里把它叫做五种力量,我认为是成功辩护需要的五种力量。那就是:逻辑的力量、认真的力量、方法的力量、尽责的力量、敬业的力量。

下面,我举例说明。

一、逻辑的力量

法言法语,是法律人语言的特点。我们在很长的时间里,实际都在学习法言法语。记得特别是司法考试的过程中,有老师会特别强调这个特点,会特意强调法言法语的运用要成为法律人的标配。

这个当然是正确的,但我最新的一个体会是,在法律分析中,要用构成要件进行深入的分析,但表达时,不妨可以使用浅白的语言,作为“点睛之笔”,概括主旨,说明问题,这样会更加直截了当。

比如在我专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中,去年有一起非吸案,中间夹杂了一个930万的诈骗,我们一直跟检察院沟通,后来改成了450万,但450万的诈骗也是很可怕的。关键的问题是,我的当事人自首是因为被一个“被害人”逼迫还钱,还威胁说不还就要去告她。当事人性格要强,烦得不行就说,“不用你告我,我自己去自首。”就真的联系律师去自首了。在自首前,她借了陈某930万,这笔钱确实一分钱没还。她对陈某构成诈骗吗?公安说,“你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已经山穷水尽了,还借别人钱,就是诈骗。”

我们都知道诈骗罪的五个构成要件,而且五个要件中缺乏一个,都是不构罪的。但现实中,包括检察官、法官,都会出现凭感觉判断的情况。不然的话,案子也不会从公安,去到检察院,再到法院。而且这个案子,我三次当面和后来出庭的检察官沟通,递交法律意见,检察官开始也认为诈骗好像是不构成的,后来两次退侦后,数额降到了450万,减少了480万。但这也不行,我始终认为当事人是不构成诈骗的。

好在这个案子开始的时候,就是我带着当事人去自首的,所以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有时吃饭、走路时,都在琢磨。法律上是明明白白的,怎样说更好呢?当然,我也搜索了全国的案例,当时很巧,我查到的裁判文书网上,以“非吸  诈骗”为关键词的案例,只有一个,而且是2005年判了以后,一直到2018年还在提审,其中再审就有两次,2018年的第二次再审的裁定书是广东省高院作出的,我查的时候,再审结果还没出。

后来12月,案子到了法院,我去常州武进区法院交材料,跟法官沟通时,讲到了这个诈骗罪中的问题,我顺带地把自己的思考结果说出来。我当时说:这个诈骗是不成立的,如果诈骗成立,那就不存在非吸了。因为非吸都是因为后面钱还不上,才构成犯罪,如果钱还不上定诈骗,那所有的非吸,都会变成非吸+诈骗、非吸+诈骗了。就不存在非吸了。

这句话,是我临时想到的,这次和法官沟通,也就是短短的六分钟左右。这个案子后来经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后,以变更起诉的形式,对诈骗罪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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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官非常和善,朱法官,也非常坦诚。后来因为质证、宣判,我去了常州很多次,她有一次,闲聊一样和我说,她认为这个案子,从构成要件上来讲,肯定是构成诈骗的,但她之所以认可不构成诈骗罪,就是我讲的那句话,她觉得有道理。

现在案子判了刚好一年了,我还会一直思考这个问题,其实答案是最近才想明白的。为什么法律人的法理推理,得出来的结果明明白白,反而不如一段大白话呢?

法言法语,是司法考试的必须,是开门钥匙,通过了司法考试之后,并非要扔掉钥匙,而是要认识到法言法语的局限,或者说是弊端,那就是:法言法语会让一件事情的判断,变得说不清楚、模棱两可。

这对律师是非常不利的,律师本来就是代表弱势的一方,和国家机关对抗,当你和公诉人、检察员讲的一样清楚时,半斤八两时,基于公权力间先天的亲缘关系,法官会倾向于支持公诉人。所以,一定要用逻辑的力量,用浅白的常识性语言,这就是我说的逻辑的力量。

在常州武进的案子中,侦查机关不隐瞒他们的观点,包括我的当事人都告诉我,公安问话时告诉她:你这是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还向他人钱款。但我跟检察官讲,诈骗的构成要件,要求是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这个案子里,不管你史美兰讲的是什么名头,我陈玲知道你是做承兑汇票生意的,钱放在你这里就能收高息,所以我就放心地借钱给你。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虚构了事实,但受害人并不是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这样的判例有很多。我也附到之前的法律意见上了,但可惜,没用,这个检察官也是很不错的,很认真,跟我交流时也表达了他的疑惑,但当时,就是没想到这个大白话一样的表达方式。

事实上,越是在一些专业性强的案件中,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借助基本的逻辑判断,往往可以达到直击人心的效果。而如果钻进法言法语中,有时候就会变得自说自话,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甚至给借助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留下空子,给机械司法留下了空间。

比如天津赵春华案玩具枪判五年,深圳的鹦鹉案判七年,从法条上看,法院说理是没有什么问题,所以这样做就是没错的吗?后来之所以改判,也是引入了公众的关注,把一个专业化的问题,放到基于朴素的认识都能作出决断的公众的聚光灯下,按照最一般人都能理解的思路,最终改变了结果。

就像总书记所言:其实,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可以明断是非。

因此,这就提示我们,在日常案子的办理中,要善于运用逻辑力量。刑事律师的实务工作,就是把凭良知就可判断的是非,用自己的智慧和专业方法,转换成富含哲理的大白话,这就是我想讲的第一点。当然,这里的逻辑的力量,要表达的清晰准确,是要下工夫的,怎样下工夫,下面还要讲。

二、认真的力量

因为是警察出身,遇到案子的时候,我喜欢从侦查的方向思考案子的问题,再拿这个问题和当事人沟通,反反复复把了解到情况,用语言组织出来,和检察官交流,这个方法,对很多案子很有帮助。
这方面很典型的,是北京的一个焦永舟非吸案。焦永舟从我介入后,在刑拘第37天的深夜出来,出来前的一周里,北京朝阳区当时是金融组的检察官多次打电话和我沟通,焦的妻子前一天深夜在电话里哭嚎,给我印象特别深。

这个案子,从2018年4月去北京的,前后去了三趟,形成文书材料5份,后来和检察官当面沟通,人出来了。但在出来前,我自己一直思考这个案子里的问题:一个占股8%的股东,而且还有分红,三年以工资或奖励的方式拿了大约30万,而且确实是公司里的副总,问题出在哪里呢?如果我是警察,为什么不应该抓他呢?

带着这些问题,我一次次会见,就跟他聊。后来和检察官沟通,检察官姓燕,很年轻干练,同意当面和我沟通,她从办公室下来时我在大堂已经等了一段时间,大约5分钟。

她下来时,给我感觉挺匆忙的,又带着我到处找办公室,结果几间房子都占着,推开第三道门,终于坐下来。刚坐下,门又被推开,有检察官探头进来,问要多久?她也想用办公室。燕检察官回答说大约15分钟,我在旁边说,不用,5分钟足够了。这次沟通,主要是我讲,讲完了我心中列的问题,就结束了。

在这次沟通中,我强调一点:判断一个人是否构成非吸,不是看他的职务高低,而是看他的实际作用,要看他有没有参与具体决策、操纵、管理、运营,也就是说,职位高的,股东、副总也可能不构成非吸,而普通员工也可能构成非吸。

这个观点,应该是击中了她,我能感觉到,她定定地望了我一眼,盯了我一下。

但结束后,我在大堂踱步,久久没有离开,我在想检察官刚才问的一个问题:那他就是技术入股的了?

这个问题其实要从几个方面才能回答的清楚:1.他是股东。2.他是技术高手,多年前在国企主管技术并取得了留京资格,计算机技术一流。3.他不是技术入股,并且因为和总经理关系紧张,不负责公司技术任何方面工作,公司另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尹某,当时已因涉案给刑拘了。

这问题,又蹊跷,又重要,很可能关系到人能否自由。无论如何,我得讲清楚。当面沟通时,我是按照几个股东的人际关系角度讲了一下。当时刘、焦、申三个人,在包括涉案公司在内的三个公司里,交叉持股,但各自实际管理分工不同,焦永舟根本没有参与涉案公司的运营管理。他在公司成立前开会时,就插不上话,所以公司成立前就退出了,但因为交叉持股是多个朋友间的事情,朋友间不能搞得太僵,不能太明显了,所以股东是没有退出。

我和当事人接触时,按我的思路了解到的情况是这样,但要更好的化解检察官的疑惑,需要分层次的说理。

于是我赶紧打检察官的电话,跟她把上面的观点讲了。

这个案件后来当事人家属适当退赔,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取保,一年后,即2019年5月6日,解除取保,实现了彻底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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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4月5日联系,5月9日释放,前后介入了35天,是很典型的,为一个信仰法律的当事人,运用专业法律知识成功取保实质无罪的案例。时间不长,但沟通的频率很高,包括和检察官,包括和家属,当时在极短的时间要决定一个人能否自由时,家属一度崩溃,痛哭流涕。

而作为律师,既然被别人信任,就要全力以赴地帮助别人,在这个案子中,我觉得是很重要的,是认真的力量,包括当面有条理的沟通,包括离开后又电话补充,后来取保前一个星期从中搓合,这些,我相信检察官是能看到的,而能看到的外在的举动,认真的劲头,最终说服了检察官。

大家知道,侦查阶段的特点是不能看到卷宗材料,那要和检察官沟通其实别人是不信任你的,所以我的准备是开放性的,也就是说,对我没把握的内容,我留个缺口,并不把话说死。比如检察官问我,那有没有人指控焦永舟?我回答说,我目前看不到卷宗,确实不知道别人怎么说的,但我注意问了我的当事人,据他讲,他在案发前和刘总经理关系紧张,包括开会时都会被挤兑、嘲讽,可能刘总的言词中有对他不利的内容,您审查材料时也可以留意这方面的证据。

有一句流行语:专业选的好,每天都是高考。

我觉得律师行业就有这个特点。每个案子,重要的阶段,都要等待考试的结果,但在结果出来前,心里都是没底的。

这个无罪的案例也是这样。当时在朝阳区检察院高大雄伟的大楼正门前,在看守所阳光普照的通道里,我扬头看着对面的大楼、望着走道旁的住宅的屋顶,一遍遍地鼓励自己:认真准备,创造最好的结果。但当时确实是心里没底的,想都不敢想,可最后,人就真的出来了。

认真,是很重要的,只要你通过周密的准备,方方面面角角落落毫无遗留的考虑到位,并预想到对方可能的疑惑,再一个个先行一步,搞清楚,然后组织成有条理的语言。那么和检察官、法官沟通时,你的气场,你之前的准备,自然就会流露出来,那怕只有短短几分钟,完全可以击中对方的内心,让对方确信我们的当事人是无罪的。

三、方法的力量

我们去年还有一个很流行的刑辩话语,是“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这句话,很提神,对从战略上提醒公权力方,在审查案子时,不能大意,这句话非常醒脑。

战略上的让别人醒脑之外,我认为,作为刑辩律师,更要在具体的战术上,能够会让别人真正打醒精神,这个战术,我认为就是专业的系列方法。

刑事辩护和公权力方沟通,有很多方法,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是同理心,是我一直强调的一个问题,我认为是刑事辩护中结合不同案件真相需要去重点琢磨的问题。

我认为,为沟通营造一个相互信任的沟通氛围,虽然并非所有案件适合,但至少在我经办的大量成功案件中,是适合的,而且事实上也成功了。

为什么会成功呢?我认为这也是有逻辑上的基础的:检察官也好,法官也好,一定程度上,和我们,和我们的当事人,并非都是对立的,大家只是观点的不同,那么,尽可能全面地展示你的专业观点,并用同样专业的方式赢得对方认同,这对于既无冤又无仇的双方来讲,完全是可能的。

这一点,有点像“从战略上藐视,从战术上重视”一样。一方面立场对立,另一方面,在专业的问题上良性沟通,统一意见。而我们沟通,不管是庭前的,还是庭审过程中的,不就是为了统一吗?难道是为了对立吗?当然不是。立场不用说都是对立的。

在这里,我想举一个案例,其实也是和明天讲课老师贾慧平律师一起的,去年办结的吉林四平的一个涉黑案子。

扫黑案,大家都知道是去年控辩对立最严重的案子,一般要打掉罪名是很难的,但这个案子我的当事人打掉一个罪名。当时是审查起诉阶段,有三个罪名,和检察官沟通后,对一个较重的抢劫罪,免予起诉。所以到法院阶段,只剩一个基础罪名和一个涉黑罪了,一个故意伤害、一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最后判的也比较轻。我主要讲讲在审查起诉阶段怎样沟通的。

其实这次沟通,也很短。我们十月份接受委托,不给会见,我们就投诉,找检察院的控申科。十一月,案件超快地到了检察院,可以会见了。

就在会见前,约好检察官当面听取意见,当时是贾慧平律师、王如僧律师和我,他们两个的当事人羁押在外地,我的在当地,所以就说好,我先跟检察官讲,完了后还要抓紧时间去看守所会见。因为时间紧,所以在此前,我们关起门来,阅卷、写法律意见,已经整整五天,足不出户,材料也都整好打印出来了。

检察官姓刘,是科长,之前阅卷和申请会见时和他见过一次,这次早上8:30去到,他已经在办公室候着了,见面就在他办公室一茶几两旁的沙发上坐下来,隔着茶几沟通。可能受之前投诉公安局不给会见之后投诉的影响,这次沟通非常顺畅。刘科长先给我递烟,我不吸烟。讲完,我就起来跑去会见了,前后大约三分钟左右。

但这次当面沟通,给我印象也很深,刘科长浓眉大眼,高个子,典型东北人,很有亲和力,也很尊重律师,整个沟通顺畅、自然。在这几分钟里,刘科长边吸烟,一边望着我讲,完了,我把书面材料递给他,沟通就结束了。

这次沟通中,用了什么方法吗?我觉得有两个,一个是当面沟通的坦诚态度,一个是当面沟通后要有书面材料的衔接。

当面沟通,需要思维清晰、语言准确、逻辑严密。那一次,因为是从广州去吉林四平双辽这样一个县级市,对方也知道我们的来路,整个过程,回忆起来,比较淡定,神态自若、主旨鲜明。我的观点是:我的当事人不构成故意杀人、不具备抢劫的基本条件,同样也没有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行为。同时,更重要的一点是,口头沟通之后递上书面材料,书面材料经过五天的阅卷后的打磨,流畅、规范、观点鲜明。两个结合起来,击中了检察官的内心。

这次沟通后,对三个罪名都有影响,抢劫罪免予起诉,打掉了一个重罪,故意杀人改为故意伤害,定性改变,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确实没打掉,但起诉的时候,骨干成员,改为了一般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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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意见书》中,当事人涉嫌三个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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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上,减少一罪,另两罪定轻罪或身份变轻(身份变轻在此处无显示)


回想起这个案子,结合现实中我们同行间的交流,我觉得有一点提醒,不少同行,文字表达欠佳,或者口头表达不到位,或者和人讲话时神态不自然,这些都要注意,有时候,没有经验,沟通时只有口头表达,没有文字材料跟上,这些,可以说都是辩护方法或技巧的欠缺。

我们讲,刑事律师需要积累,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对口头表达、文字表达能力的提升,需要比较长的一个过程,需要有人提点。

四、尽责的力量

刑事辩护,没有一步到位的成功,需要点滴力量的积蓄,汇集水滴石穿的功力,体现出对当事人的尽责,并在具体的案件中,体现出对案件的尽责,找到与公权力方的共同关注点,与公权力方产生共鸣,从而影响案件走向。

对细节的体察,办案的全身心投入,对当事人处境的感同身受,有一个三年前的案子,给我印象很深,这是一个律师亲戚的案件,我只跑过一次,前后持续也就是一天时间,在同案人被判刑七个月到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情况下,这个广西的当事人姓蒙,后来在刑拘第37天成功取保,也是实质上的无罪。

这个案子,虽然介入时间短,但去之前认真研究了案件情况,去到广西贵港平南,先去检察院递交委托材料,然后去会见。

这个会见,对我触动很大,当事人蒙某就是一老实巴交的农民,完全不知道涉嫌犯罪会意味着什么,对我这个突然来的律师,充满好奇,乐呵的样子。他越是乐呵,我的心情越是沉重,从内心里,我更加有了把握。

后来和检察官沟通,并不顺畅,我先递交了书面材料,说申请和检察官当面沟通,接待人员跑进去,又出来,说检察官外出了没回来。我说那我跟值班领导反映情况,接待人员又跑进去。拿一堆理由塘塞,我说不行,这个案子比较特殊,领导不来,我今天也不走。如此三番。第三次出来告诉我,检察官回来了。让我在接待室坐一下。

这次沟通,前后用了二十多分钟,检察官坐办公椅沙发上,我和当事人的儿子坐在木沙发上。说着说着,想到当事人在会见室的情形,我的眼泪都出来了。我说:“可能我一直是在大城市工作的,我想不到你们当地警察居然能这样执法,当地公安和百姓的关系,居然如此紧张。”

这个案子起源于一年前的征地纠纷,农民不同意征地,镇政府直接把挖掘机开到村里。双方对歭下,镇书记被打成重伤。事后抓了一些村民,但我的当事人,是案发后一年去高铁站才给抓的,当时去高铁站接儿子,过来两个人,就把他带走了,怎么回事?儿子去到附近派出所一查询,才知道是给警察带走了,因为对方根本没穿警服,也没出示证件。在征地现场,每一方都有200、300人,我的当事人正在地里放着牛,一边干活。听到有人吵闹,等他过去时,里三层外三层,他只能在边上看热闹。根本没有接近核心现场,现场也没有监控。他当时手里确实拿了一个干活用的锄头的工具,但这个不可能拿来打人的。如果用这个来打人,必然是要出人命的,而镇书记当时的重伤也不是被锄头打的。

后来,这个案子能够成功,很大程度上在于尽责,虽然介入时间短,但会见、申请当面听取意见、提交书面材料,一样不少,当然,这个案件之前律师也做了大量工作。

尽责,是律师对自己的要求,是一种自律,没人看着你,你一样要认真地履行你的职务。就像这个案子,是一个律师的亲戚出了事,他当时在新疆度假,交代给我,完全在我自己发挥。尽责地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不苛求结果,但瓜熟蒂落之时,好的结果自然而然就会发生。    五、敬业的力量
尽责是一种自律,是内在的约束。敬业是积极工作态度的一种外在给别人的感觉和评价。只有你的工作对象,比如说检察官内心里,感觉你敬业,自然对你的案件会真正关注,本身是无罪和罪轻的案子,往往就会因此而达成辩护的效果。

同样是2017年的一个案件,很典型。这个案子的沟通,当事人姐姐在梁先生被拘第37天晚上,把他弟接回家了,那晚他们一直等到凌晨2时。

这次也是通过申请检察官当面听取意见,一个实质上是职务侵占,当时是以盗窃立案,后来检察官听取了我们的意见,人就放出来了。

这次沟通,是多年来检察官当面沟通中最规范的一次,有几点,首先,有主听取意见的检察官,还专门带上另一名检察官。其次,按要求,做了专门的笔录。

这次沟通之所以给我印象深,还因为他们自己讲的两个与案件不太相关的细节。一个是沟通完了后,主检察官站起来准备走时嘟囔了一句:提交书面意见的有,真正专门跑过来的我还是第一次见。另一个是送我出门,走出小房间到大堂时,主检察官问了一句:你从哪里过来?

我当时还诧异,心想,我当然是从律师事务所过来。随即,也明白过来了,因为我的委托材料上面有我的工作地址,而这个区检察院,是离市区很远的一个区,番禺区, 他们内心的问题其实是:怎么这么大热天的为了一个案子还专门跑这么远过来,你是不是本来住在番禺顺道过来一下?

当我反应过来后,就回答说:“哦,我从市区过来。”

当然,检察官问出来的,只是表面的问题,最根本的问题,是在专业上,我在之前通过穷尽当地同类案例的研究,已经对案件有了透彻的根本的把握。这个案子的核心,是本来100块钱不到的废品,但是是上市公司生产的高科技灯光设备的瑕疵产品,给他们加工以后,100多万卖给自己联系的买主,后来被公司查的时候发现了。

这个检察院,我也是第一次去,因为在郊区,那天还迟了五分钟左右。当然,预计可能迟到时,我在原来约定的时间提前十五分钟先打了电话,告诉对方因为车程超出软件预告,会晚几分钟。

我觉得这些细节做好,都对案件有好的结果是加分项。

认真,是一个人的性格使然,做医生也好,做律师也好,一个人的天性决定了TA都会很认真,不认真其实是不适合做刑事辩护的。尽责,是一个人严格自律的内在约束。敬业,是积极工作的外在表现,而给人的印象。一个刑事律师,能够认真、尽责、敬业地工作,又掌握了刑事辩护的一系列方法,再通过深入案件,深入浅出地用通俗的语言,展示复杂刑事案件中潜在的逻辑关系,就一定能够不断赢得别人的认可,创造一个又一个无罪的案例。

以上,是结合亲办案件,自己的一点体会。当然,跟群里一些大咖办的法庭直接宣判的无罪、发回重审后的无罪不同,我的成功也只是不起诉、撤回后免予起诉或不批捕的较多。个人从事刑事辩护喜欢琢磨,喜欢总结辩护中的经验和方法。关于刑事辩护的方法,准备出一个《亲办无罪取保辩护经验三十讲》,目前这一期也是个人的第二十四讲。感谢韬涵刑辩课堂,给我提供这么一个和大家分享的机会,也感谢大家耐心的倾听,希望今后能够多多交流。


谢谢大家!

【关键词】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金融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团队;张王宏律师;私募、众筹、P2P暴雷潮辩护律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犯罪案件辩护律师;股权众筹;债权众筹;P2P平台;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有效辩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非法集资犯罪辩护律师;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票据诈骗罪辩护律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辩护律师;暴雷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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