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脱离犯罪构成要件来评价套路贷行为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9-09


套路贷是指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系列行为的通称。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套路贷这个罪名,司法实务中,应当根据其行为所涉嫌的具体罪名进行评价,若其行为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则构成犯罪;若行为不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则不构成犯罪。绝不可脱离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所谓的严厉打击。具体到套路贷犯罪所涉及的诈骗罪案件,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为错误认识,将财产交付给行为人,造成了财产的损失;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一些涉及到套路贷的案件中,行为人将钱借给被害人之前,已经如实告知了借款金额、期限、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数额,被害人对于借款的真实情况是明知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能评价为诈骗罪。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阅读量:483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谢政敏

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610802318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