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感悟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6-21


办案感悟丨在法院未做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受刑事追诉人的身份不是罪犯,仅仅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律师指称其为罪犯,这是极端错误的,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有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悖辩护人的身份,缺乏基本法治理念,也是对当事人的极端的不尊重,必须纠正。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多的律师称当事人为犯罪嫌疑人,应该说,这个称呼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的,但是叫起来极其刺耳,没有照顾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感受,缺乏对当事人的尊重。本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出于对当事人的尊重,对当事人的称呼避免直接涉及犯罪二字,一般称其为嫌疑人或者当事人,避免犯罪二字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刺激。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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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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