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类罪化、个罪化精准辩护律师之大道

作者:刘佳明 日期 : 2018-12-03


作者:刘佳明

【刑事辩护类罪化、个罪化精准辩护律师之大道】不靠资源、不勾兑、不忽悠、不“营销为王”,是刑事辩护类罪化、个罪化精准辩护律师践行的“四不”;凭敬业、凭专业、凭精准、凭协作是刑事辩护类罪化、个罪化精准辩护律师的“四凭”。精准辩护律师是以看得见的精彩辩护的经典辩例铸造品牌,开创未来。——中国刑事律师王思鲁如是说。

就刑事辩护而言,有一个我们无法忽略的现状:一部分“资源派”“勾兑派”“忽悠派”和“营销为王派”的律师也进入到刑事辩护的法律服务市场当中。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这一部分律师选择的路,并不是法治社会下的康庄大道、长远之道。

刑事辩护类罪化、个罪化精准辩护律师之大道,首先就是做到“四不”,即不靠资源、不勾兑、不忽悠、不“营销为王”。

“资源派”律师,表现为依靠强大的关系资源进行办案。关系资源分为两种,一为公检法司等人脉资源,二为舆论资源。这里所说的“资源派”律师,是指完全依靠强大的人脉资源办案的律师。在当下,律师具有人脉资源实为正常,但完全利用人脉资源办案的律师仅为少数,即与公检法司的领导关系甚好,寄希望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案件,从而实现阶段性的辩护效果,完全不通过法律专业来辩护的律师。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央办与国办早已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专门规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行为。所以说,律师试图完全利用人脉资源干预司法的行为,是法治社会所不能允许的,甚至违背了宪法“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精神,所以说律师办案“不靠人脉资源”方为正道。而对于“舆论资源”律师,在如今互联网环境下,合理的利用舆论表达辩护观点,引起司法机关对案件的重视,可以起到适当的监督作用。

“勾兑派”律师,表现为暗中与司法人员勾兑,通过“关系运作”即以行贿或变相行贿的方式解决案件。且不说律师进行“关系化”运作的行为早已被明文规定为违法犯罪行为,在如今法治社会下,能有多少司法人员愿意为这一点蝇头小利去冒违法犯罪、丢掉饭碗的风险呢?勾兑派律师通过关系运作解决案件在法治社会绝对是“死路一条”,律师和司法人员都将面临丢掉饭碗、定罪科刑的风险。

“忽悠派”律师,靠的是不断向当事人虚假承诺来维持委托关系,对有效辩护可以说是毫无建树。忽悠派律师最常见的做法就是承诺案件结果、或者谎称能通过“关系运作”解决案件等等,从而骗取当事人高昂的费用。忽悠当事人的做法违背律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甚至已构成诈骗犯罪,注定不是刑事辩护的长远之道。

“营销为王派”律师,这里的“营销”是指不以案例、法律专业为根本,仅一味的进行宣传,虽然这种行为并没有直接违反法律法规,但是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营销为王”的律师往往将精力过度集中在非专业营销上,或者其他应酬、会议、讲座上,这就意味着其投入到办案、法律专业研究的精力将大幅度减少。所以案件最主要的阅卷工作、文书写作等工作就全权委于其助理律师,但是案件很多具体细节往往仅为律师所知,因此助理律师对案件的把握则存在偏差,刑事案件往往涉及被告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一旦发生失误,对当事人来说就是难以逆转的。因此,“营销为王派”律师无法亲力亲为地参与办案,办案质量得不到保障,这不是刑事辩护发展的长远之道。与之相反的,是“案例为王派”律师,即以案例开创未来,若以案例作为营销手段,从这类营销中则可以看出律师在每个阶段的办案过程、法律专业水平与经验总结。“营销为王派”律师与“案例为王派”律师相比,“营销为王派”律师必然是难以望其项背的。

类罪化、个罪化精准辩护律师之大道不仅需要做到“四不”,还需要做到“四凭”:凭敬业、凭专业、凭精准、凭协作。所谓敬业,即恪守职业道德,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谓专业,即凭借过硬的法律专业水平,以法律作看家本领。所谓精准,即专注于类罪化、个罪化辩护,将一事做到极致。所谓协作,即团队化办案,集团队之智、聚团队之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金牙大状律师网以看得见精彩辩护的经典辩例、律师文书和实务文章,躬行实践“四不四凭”之道。我们将亲办的经典辩例、律师文书和实务文章无一例外地在互联网上公开(在技术化地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因为我们坚持“办好案件才是最好的营销”这一理念。金牙大状律师网平台不仅立体化展示了我们精彩辩护的全过程,更是印证了我们办理案件走的是恪守法律、恪守道德的法治路线。

因此,类罪化、个罪化精准辩护律师之大道要求我们——以“四不”:不靠资源、不勾兑、不忽悠、不营销为王为立身之道,以“四凭”:凭敬业、凭专业、凭精准、凭协作为执业之道,以成功的经典案例铸造品牌为法治之道、恒久之道。


阅读量:551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