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1-02
张王宏: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被认为是对律师业鼻祖邓析的评价。
去除写史人的贬损意,律师,从诞生开始,便是和“说”紧紧联系在一起的。而“说”的口头表达,被置于“辞”的书面表达之前,足见“说”之重要。
古来圣贤皆寂寞,唯有说客留其名。
刑事辩护同样如此。
刑辩律师在法庭上,固然要唇枪舌剑、你来我往。审查批准逮捕或审查起诉阶段,面见检察官时,陈述案情,也需直指要害、干净利落。
刑事控告,面临接警人员严肃追问或虚与委蛇,更需沉着应对,要有泰山崩于眼前而不变色的淡定,面如平湖的同时,脑海中,迅速抓住对方陈述的错误。接下来的回应,可能是机关枪一般飚发凌厉,也可能是侃侃而谈、娓娓道来,指出其认识的偏差,突现其陈述推演中的矛盾。
犹如于铆合的机件间,找到、排除阻止庞杂机器运转之细密机件。
有时候,应然的法律,在现实中的实然运作,就是复杂机器繁复冗杂运转的过程。
而刑辩律师,就是维修师。
不过,他所用的不是机械之刀或批,而是言与辞,即书面表达与口头表达。
律师工作中的书面表达非常重要,是判裁和决定的重要依据。
口头表达也是很重要的。
不善言词,或有先天口吃,是不适宜从事刑事辩护的。
也有后天经过专业训练得到纠正,那是特例。
二战期间,英国王乔治六世天生结巴,向全球的帝国子民发布作战动员时,事先经过专业而艰苦的训练,最终差强人意,着实让威斯敏斯大教堂的主教及首相等大臣捏了一把汗。
不知,这是否是曾经的“日不落”帝国转向颓势的表症呢?
前广州律协会长黄永东曾经提到,他原来有一个助理,天生结巴,后来只好改行做非诉业务去了。
你看!不善于说话的律师,尤其是刑事律师,是不是象行走江湖的侠客,丢失了自己称手的刀剑?
什么是精彩的演说?
岁月带走光阴的故事,世事只是沧桑。犹如天边的风,卷走流云,一次次变幻白云苍狗。
精彩的辩护,是真相已然散去,那动情的言说,那犀利的话语,多年以后,仍会在听者的耳畔回响,只不过于不同角色,或如梦魇,或如赞美的诗歌,或如良善的企盼。
不可想象,没有了精彩的言说,刑辩的法庭,会有多么沉闷。
不可想象,没有那一串串精彩的演讲,人类历史将是何等乏味、无趣。
什么是精彩的演说?
比如曾为律师的林肯传世的葛底斯堡演讲,讲给亡灵,也讲给世人,站在风云际会的历史时间,短短几百言,缔造了一个统一、强大的美利坚联邦国家。
其背后,展示的是曾经的律师的机巧、感悟、思维灵动,和对演讲技能的娴熟掌控。
什么是精彩的演说?
譬如辛普森的黑人律师柯克伦(Johnnie Cochran),当同为黑人的检察官就案件发生过程试图撇清种族问题而引向证据,发表不温不火的陈述时,柯克伦基于长期压抑的生活体验积累的情绪,借势喷薄而出,强烈的情绪、动情的言说、无可辩驳的气势,成功将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种族歧视问题作为案发时的背景导入案件,最终与白人警察福尔曼的种族歧视“黑历史”相互补强,穿插于进攻型无罪方案的选择、不合穿的手套问题、搜查中程序错误等问题,最终主导了世纪审判。
成功借力种族问题,将庭外黑人民众参与和支持,与庭上激烈对弈呼应,这是赢得庭审的重点,也是刑辩律师口头辩护的难度极限。
当然,这样精彩的辩护绝非域外才有,中国的月亮其实一样很圆。
2012年,海南。
人民警察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审判现场。
多年后,有人认为,这可能是中国首例警察履行职责而被推向审判台的冤案。也有人认为,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极具符号意义的大案。
此案当时已引发了全国主流媒体的关注,辩护律师当庭被威胁吊销执业证。
顶着如山般的压力,辩护人开门见山指出:公诉人的指控人为地割裂了案发现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有意回避使第二阶段无罪证据进入庭审!
接着,就案件事实认定、立案标准、错将“证人”陈某华当作“被害人”与公诉人一同出庭导致法庭出现“第二公诉人”等违法情节,一一披露。
目睹现场旁听人员给公诉人递纸条的行动,他厉声断喝:“现场旁听人员有大部分人是来自检察院的,他们人手一份本案的材料,根据庭上公诉人遭遇的难题在庭下查阅资料,写成纸条,再交给公诉人,非法协助公诉,这些违法行为已被庭审录像所记录!”
此案后来经历二审,雷庭被改判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而其辩护人被誉为“警察的保护神”。
后来,人们知道,他就是王思鲁律师。一个十多年前便因“死刑到无罪”的毒品案而成名的刑事大律师。
刑辩律师所需要的,是把专业的法理和通俗的情理勾连起来的桥梁,是干巴巴的法律条文与生硬的法律程序的坚硬岩石间生长出来的一抹绿色。
当然,面临不同的案件,刑辩律师的“说”是不同的。
刑辩律师的言说:或是直击法官内心最柔软部分的,揉和了人情、法治理想、职业操守的丝丝缕缕,又紧扣案件证据与事实及法律,并由量之积累加速质的跨越之催化剂,尤如国际级球星突破层层设防后精彩绝伦的临门一脚;
又或者,是警醒裁判者懈怠之心,对制度监督与刚性惩戒的看似漫不经心实则巧妙委婉的提示,表面上风轻云淡,实则如雷贯耳。
或者逼服,或者说服,全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是一切表达的归依。
因此经典的桥段,还有更多。
回首当年重庆打黑,那段诡异的历史,也许更能彰显刑辩律师的风骨。
在为攀奇航辩护的结束部分,朱明勇律师敞开心扉:
有人告诉我,开这个庭,说多了,也许都走不出这个法庭。
我想说,如若真是这样,那倒是我作为一名辩护律师至高无上的光荣!不要说走不出法庭,即便是饮血重庆,我那殷红的鲜血也一定能化成中国法治天空下一抹彩虹!
34名被告之中也许有的人真的犯过罪。但是我还是要强调,所有的,那些都不敢拿出手的所谓“证据”,根本不能证明樊奇航实施过被指控的八项犯罪。如果我们采信那些非法获得的,依旧不足的证据,就把一个年轻的生命送上不归路,他会死不瞑目!
这几年,经过法庭审判认定的无罪日见其少,囿于司法环境,有研究者、执业律师,将侦查阶段被错拘的“苦主”以“取保候审”名义释放、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释放、审判阶段检察院主动撤案的,统称为“无罪”,并对前两者冠之以“庭前辩护”。
实属无奈。
碰巧,去年我办的七台河的案子,涉及地下钱庄11亿美元的非法经营罪,当事人后来判了缓刑。这三年多来,还有12个案共17人,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被取保释放,大多因为错抓,也有的是身体原因…
于是有同行问,那个非法经营罪案,怎么在场的几十号人全部给你搞的黯然落泪、泣不成声?为什么现场的律师想给你鼓掌?
也有同事让我把自己的心得写下来。
但我迟迟没有动笔。
倒不是藏着掖着怕“走宝”。一则,赶上今年P2P行业突发暴雷潮,金融辩护案子接踵而来,忙得不行;二则,觉得律师的本分在于办案,总是写东西要被人看成是“不务正业”。
当然更重要的是,律师要练好“说”的工夫,实在不是“+-×÷”的简单算术题,要讲清楚,也需费一番神。
后来,北京、河南几个朋友的微信群,喊我就金融犯罪案件中的经验给讲过两堂课,主题涉及和公权力方沟通时“怎样说”。
于是,手头的案件告一段落,闲下来时,感觉就“说”的问题,还是值得说道说道,感觉对年轻刑辩律师还是有些用罢。
拥有流畅的口头表达,训练很重要。
作为曾从警十七年的“前警察”、现律师,职业人生中的十二年,担任中层领导,其间需要“说”的场合,包括演讲、讲课、汇报、训导,总有上千次吧。
说话是把头脑中的思想转化为语音的过程,这个过程,有人称为“反应弧”。如果还不懂,可以联想下高压电弧。思路在“弧”上跑的多了,思维运转到语言表达的转变,自然是越快、越准。
面对坐满礼堂的警察专题演讲,可能需要慷慨激昂,可能需要发人深省;面对一百多名保安员集训时,必须口齿清晰、语意准确;而面对公安局局长汇报工作,务必要言简意赅、有理有据。
经历了上千次的“公众演说”,反应提高之外,根据现场动态,如何自我调整,根据听众反应,怎样互动应对,也会逐步提高。
这个是基础,要多练。
刑辩律师的演说自然是不同的,因为对象不同。
回到这几年的几个案子,就我的经验,审查批捕时,检察官的审查时间只有短短七天,而决定的时间实际只有前面的三天;而审查起诉时,对同样一大堆材料的判断,单凭同样是密密麻麻的文字,没有精准清晰的“说”,是无法引起审查人员的充分注意再回头阅读你的书面材料的。
某众公司P2P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的卷宗
而之前倾注心血对案件细节的深入剖析、同类案例查找运用、法律法规引用形成的书面材料,很可能付诸东流。
对刑辩律师来说,“写服”是很重要的,而“说服”也很重要。
一般来说,面见检察官,口头沟通核心内容不宜超过5分钟;庭审中,发表辩护词发言不宜超30分钟,需要概括主要意思。这个“概括”,要让法官(检察官)听的明白,觉得值得去看你书面的材料。
这样的沟通便是成功的。
成功的口头表达,就是引导审查人员去读你的书面材料的引子。所以,需要在一般性“说”的基础上“+1”。
怎样才能说到法官、检察官的心坎上?
相比“我提请合议庭注意”的生硬,“庭审进行到现在,我留意到合议庭已经注意到一个问题…”当然更加温和,更能起到“引人注意”的效果,而不是只停留在口头上。
“我知道你们对这个案件是怎样看的,但是,这个案件,其实是不构成犯罪的,确实是不构成犯罪的,如果继续按有罪搞下去,后面会很麻烦的,所以我们过来,是善意沟通的,希望你们能够这样处理…”
这样的开场白,坦诚、自然,容易为审查方接受。然后,再递上书面意见。
此外,生硬的理论,亦应追求流畅的表达。
在前述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罪案中,第二次开庭时,面对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一方面,该说明作为证据存在严重问题,即,不具有证据能力;另一方面,就内容来看,该说明呈现出,可证明侦查讯问中不存在非法取证的视频监控未能调取到。对此,有律师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可,对被告人不利的不认可!”
也就是说,对该说明不属证据予以肯定,同时,对其所要证明的“不存在非法取证”的观点予以否定。
固然,这样表述体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但也存在自相矛盾的风险。
相比较,以下陈述更加流畅、生动、直达人心,能够达到最佳说理效果:
“暂且不讲《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问题。单就这份说明中的文字所载明的内容来看,它以书面的形式,证实了我的当事人在讯问的过程中,存在….等问题。”
作为律师的相对方,公权力更大程度上拥有最终的决定权,这也决定了刑辩律师必须花心思去做好一名“说客”。
而“说服”的要决,便在于“同理心”,即要将自己假设为警察、检察官、法官,假想自己面对一名律师会怎样审视他的言语?
这时,你必须关心别人所关心的问题。
而审查方最关心的,是“这个律师是否隐瞒了其当事人有罪的证据?”
在北京焦某某涉嫌睿信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中,我在委托人“黄金37天”被释放前,和检察官沟通时,在被问到“那会不会有人指认他犯罪呢?”。
经过约一秒钟的酝酿,我回答说:“我和当事人以及他的家属沟通时,他们也讲到,确实有一个刘某某总经理,跟焦不和,在开会时会联合他的亲信嘲笑、排挤焦。焦也是因为这样才在公司成立前离开的。但因为目前我还看不到证据,所以建议您在阅卷时,也注意审查这方面的证据,看看除了刘之外,有没有其他人指证焦犯罪。”
运用同理心,更进一步的要求,是你要能想到审查方想问还没问,但在你离开后,可能想起,却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再和你沟通,而否决掉和你沟通时已经形成的对委托人有利的观点,并主动提示。
也就是说,你的思维必须延伸得比审查方更长远。
刑辩律师的投入,往往是检察官(法官)数倍甚至十多倍、数十倍以上,思维更深广是完全可能的。
同样是北京睿信贷的案件,焦某某既然退出后没参与管理,为何要注册为股东?
对这个问题,是检察官没有问到的问题,但实际上是案件的核心问题。
此问题一度困扰律师,只有想清楚这个问题,“焦某某无罪”才能真正瓜熟蒂落。不解决这个问题,检察官心中的疑虑不能最终解开,而可能在律师离开后,出现态度上的反复。
对此,我采取主动进攻。
主动跟检察官说:焦退出后没参与管理,为何要注册为股东?是因为还在公司筹备阶段,就受到刘某某和其亲信的排挤,所以因为自信技术过硬,焦某某自行另成立了亿某特科技公司,任总经理,全面负责管理工作。在涉案公司6月成立前的一个月,也就是5月中,我的当事人就已经退出了公司管理,而之所以其仍担任涉案公司股东,是因为涉案公司总经理刘某某、申某某等同时为亿某特公司的股东,即三人在两家公司间形成交叉持股情况。也就是说,焦某某与刘某某、申某某彼此以商业利益,结成合作关系,两人既有矛盾,又有合作,但焦某某并没有介入涉案公司或P2P平台的任何管理工作,不应因其为涉案公司股东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总起来看,说与写,都是刑辩律师的两大利器,必须充分利用。相比较“写服”,“说服”所需要的心理学工夫,是让表达更加形象、简洁、直白、直击人心。
法庭辩护中,还要兼顾旁听席家属的感受,同样,需要运用同理心去感悟、揣摩。
在特定的国情下,还诞生了一种行为艺术,或曰演技辩,以庭上的表演来掩盖专业上的苍白,或取悦家属,或逢迎法官,对此,本人是不认同的。
张王宏律师撰写于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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