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应该“消费”当事人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7-22


律师不应该“消费”当事人

——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今日感言

律师不应该”消费"当事人,如不应该遇名当事人,处处自称某某的律师,这样让人疑惑。律师可以"消费"名案,但标榜某某案的律师效果则要具体看办案过程和结果:展示出的是正能量还是负能量人们易确实感知到。

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2013年6月23日


阅读量:1875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王思鲁

刑事律师王思鲁
证件号:14401199810700375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