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如何处理好营销式培训与办案的关系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7-19


刑事律师如何处理好营销式培训与办案的关系

  ——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今日感言


  当下的培训实质上基本是营销式培训。无论是做学员好,做老师也罢,若沉迷于培训,必定无心办案。这走的一条“培训师”之路,难有归途。若沉迷于办案,很多律师会忧心案源从何来。我们的经验是办案之余偶尔的、有选择的培训(做学员或老师均可),对专业提升、个人品牌等是有助的,但办好案件是最好的营销:尽责、专业办案,让辩护及结果看得见,以经典案例铸造品牌,开创未来。办案与营销完全可二合一。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2017年1月9日

 


阅读量:596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王思鲁

刑事律师王思鲁
证件号:14401199810700375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