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辩护律师:走私犯罪概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0-12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梁栩境

走私犯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犯罪主要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二节,共有10个罪名,即《刑法》第一百五十一至一百五十七条,具体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走私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系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税收法规,其在客观方面可以分为绕关走私、通关走私、间接走私以及变相走私四种走私行为。自然人与单位均可成为走私犯罪的犯罪主体,其主观方面只能系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其行为违反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税收法规,仍积极追求该结果。相关走私犯罪对象可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进行细分,具体可分为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武器、弹药、核材料、淫秽物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如香烟、特殊的酒类等;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如文物、黄金、白银及其他贵重金属。

走私犯罪根据犯罪对象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可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主刑以及不同的附加刑,具体如下表:

除《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至一百五十三条所规定的10个走私犯罪的罪名外,在走私犯罪一节中,第一百五十四至一百五十七条依次规定了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走私共犯、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的相关规定。

走私犯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览: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10号 2014年8月12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2〕12号 2012年6月18日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1〕163号 2011年4月26日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法发〔2010〕22号 2010年5月7日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2008年6月25日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走私案件涉案财物处理规定的通知》

法〔2006〕114号 2006年4月30日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依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2003年8月14日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2002〕139号 2002年7月8日

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0〕3号 2000年10月16日

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9〕2号 1999年2月3日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署侦〔1998〕742号 199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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