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栩境律师:刑诉法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及解释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07-21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梁栩境律师整理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一、 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

(一) 决定与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可决定与执行。

(二) 适用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 期限

拘传的时间一般为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 禁止规定

1.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 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二、 取保候审

(一) 决定与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可决定适用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执行。

(二) 适用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 期限

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四) 保证方式(两种方式不能同时对同一人采用)

1. 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为1000元以上人民币,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500元以上的保证金。

2. 保证人:对于无力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的,可以适用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人应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收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五) 禁止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形

1. 累犯;

2. 犯罪集团的主犯;

3. 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 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

但若犯罪嫌疑人系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除外。

三、 监视居住

(一) 决定与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可决定适用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执行。

(二) 适用对象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4.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另外,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三) 期限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四)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 适用范围: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3.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管制刑期一日折抵监视居住一日;拘役、有期徒刑一日折抵监视居住两日。

4.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应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亲属。

四、 拘留

(一) 决定与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二) 适用对象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3.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8.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

(三) 通知与询问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除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询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四) 拘留的期限

1. 公安机关拘留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前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对于已被拘留的,检察院应当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综上,可以得知,公安机关拘留期限一般最多为10日(3+7),特殊情况下最多为14日(7+7),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拘留期限最多为37日(30+7)。

2. 检察院拘留期限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七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因此,一般情况下检察院拘留期限最长为14日(7+7),特殊情况下最长为17日(7+10)。

五、 逮捕

(一) 决定与执行机关

检察院、法院有权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二) 适用对象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 不予逮捕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1. 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 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 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 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四) 通知与询问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

除无法通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五) 审查批捕程序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六、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八十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一十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

(一)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的;

(二)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

(三)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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