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栩境律师: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最佳时间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07-21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 梁栩境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若干阶段,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即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然而,何时何阶段才是委托律师的最佳时机?本人认为,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应立即委托律师介入,理由如下:

首先,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当其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处于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中,面对讯问人员的压力以及可能发生的刑事处罚,会产生焦虑与恐惧的情绪。而且犯罪嫌疑人因欠缺法律知识,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缺乏一个清晰的了解。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难免会说错话、认错罪,认为只要“坦白”便能从宽,殊不知这种对法律规定缺乏清晰认知的“坦白”会对自己产生多么不利的影响。如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思鲁律师最近办理的东莞太子酒店某高层人员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中,王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为其就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两罪虽只有两字之差,法定刑却差别巨大,让犯罪嫌疑人及时了解自身行为所涉及罪名的规定,重要性不言而喻。

另外,虽然现阶段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情况逐渐减少,但由于犯罪嫌疑人不清楚自身拥有哪些法定权利、也不清楚侦查人员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合法,孤身一人处于看守所,无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律师的及时介入,让犯罪嫌疑人在法律层面上获得专业的守护,让其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对于律师而言,及时、迅速地介入刑事诉讼程序,能够获得最佳的辩护效果、让犯罪嫌疑人利益最大化。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向其了解所涉嫌罪名、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以及已经作出的供述与辩解,对案件有一个初步的判断以及形成一个具体的辩护思路,在后面的诉讼过程中有的放矢、事半功倍。同时,律师还可以就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手续、程序是否合法、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被侵犯等进行核查与了解,并视需要代理申诉、控告,及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而言,尽早聘请律师,既能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况,又能获得律师的专业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看守所后,其近亲属无法前往探望,二者之间的联系被隔绝。这时候,律师不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为犯罪嫌疑人与近亲属间构建起沟通的桥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向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反馈其在看守所内的情况并向近亲属提供法律建议。也许,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家人的关心是犯罪嫌疑人渡过看守所生活的重要支持,而犯罪嫌疑人的一句“一切安好”又是缓解家人牵挂的最佳良药。

打铁要趁热,辩护须尽早。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即应委托律师介入,让辩护工作在侦查阶段便取得效果。在确定聘请律师的最佳时间后,便要考虑如何聘请律师、需要聘请什么样的律师等问题,本文在此不详述,读者可以查阅王思鲁律师所著的《聘请律师要三思》一文,相信在文中可以找到想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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