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阶段如何应对检察机关的提审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03-13


导读:审查逮捕阶段提审犯罪嫌疑人制度,是指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阶段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之前,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制度。犯罪嫌疑人,如何抓住审查逮捕阶段的提审机会?在与检察人员面见时应该说些什么?犯罪嫌疑人的应对是否得当,是影响批捕的因素之一。

哪些情形必须讯问提审嫌疑人?

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四种特定情形之一的必须讯问:

1、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的,有无逮捕必要难以把握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

2、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主要包括: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罪与非罪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的;

3、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4、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应当讯问。

对于事实清楚的轻微刑事案件一般都采取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的方式。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与侦查中的讯问有所区别,前者的主要任务是核实证据与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后者是侦查人员直接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重要侦查措施,主要任务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查清案件事实。

检察机关提审的重点

在审查逮捕阶段,重点围绕之前笔录中没有提及的或不够详细的,但又对认定事实证据有较大影响的情况进行讯问。需要在审查逮捕阶段提审的案件,一般都是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或者现有证据较为单薄的案件,而此类犯罪嫌疑人在经历了侦查阶段的软硬兼施的提审策略后,已经基本学会怎样严防死守重要的细节,因此审查逮捕阶段的提审,一般不会再强行攻破犯罪嫌疑人的狡辩,而是把重点放在“倾听”上面。面对前期侦查机关排山倒海式的讯问,检察官温柔式的提审给人一种“忽如一夜春风来”的感觉,这个时候也是最容易夸夸其谈的时候。

常见犯罪嫌疑人应对审讯误区

笔者在长期的实务当中发现,很多犯罪嫌疑人在应对审查逮捕阶段的审讯时犯了以下几类错误:

第一,抵赖或沉默不语。有些嫌疑人用各种方式试探摸底,从办案人员的言语、态度、表情中打探出办案人员掌握了多少证据,再调整其防御计划。

第二,能言善辩,滔滔不绝。有些嫌疑人(特别是诈骗罪)本身智商、情商都很高,为了圆说自己的犯罪主观心理,一开口回答便是“我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不知道他们是去诈骗”等等,自以为很聪明,其实讯问人员老早已通过旁敲侧击的方式,从外围围剿你了。

第三,称兄道弟,无间道。部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嫌疑人,为了洗脱干系,添油加醋把自己原本不知道或者只是猜测的事实说成是明知的,导致控方轻而易举地完成了主观罪过的认定。

错捕案件的认定

逮捕质量问题包括错捕、错不捕和办案质量有缺陷。其中错捕案件是指,审查逮捕时,案件证据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批准逮捕的。可以从案件的四种处理结果认定:

1、因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案件的;

2、因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起诉的;

3、因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判决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4、对涉嫌犯罪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未依法报经许可或者罢免而批准逮捕的。

一句话,面对审讯还是应如实供述,争取宽大处理。你不要指望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会告诉你任何内幕,你不能作虚假陈述亦不能作主观臆测的叙述,知道的不一定全说,不知道的就一定不能说,这不是教你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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