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利网站的涉传风险

作者:康乐 日期 : 2015-03-07


网购的同时还能享受返利优惠,作为消费者而言是天上掉下的馅饼,不购白不购。2009年,网络返利模式正式杀入中国,两大互联网巨头腾讯、网易也先后踏入这块市场,并上演了一场腥风血雨的格斗,各路英雄豪杰为争夺中国市场,打出高得离奇的返利比例吸引消费者,更有甚者陷入非法传销的刑事风险。本文将从传销犯罪的角度拆解此类电子商务运营模式。

网络返利的定义及交易流程

广义的网络返利,是指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后,销售者通过在线支付系统将一部分利润返还给消费者的做法。

狭义的网络返利,是指完全独立于消费者和销售者的第三方平台,消费者在该平台上购买商品后,销售者将佣金返还给第三方平台,该平台再将佣金中的大部分返还给消费者。

网络返利的交易流程大致是:登录网站→选择商品后下单→网站审核订单→所下订单交易成功→申请提现。

网络传销的认定要素

实务当中,判断经营行为是否涉嫌非法传销一般诊断标准是“入门费”“金字塔”和“拉人头”。

1、“入门费”的认定依据

实务当中,可以从缴纳的费用是否是商品交易所必须的?是不是取得入门的资格条件?费用是不是返利或者分红的主要来源?据此判断是否属于“入门费”。

2、“金字塔式的层级”的认定依据

实务当中主要把握以下特征,即传销是后进入人员给先进入人员输送利益的,在层级的分布特征上表现出下线会员多、上线会员少的形态特征。

3、“拉人头”的认定依据

所谓“拉人头”即指团队计酬方式,实务当中,对团队计酬的法律定性比较统一的观点是指,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实务机关认为,实质上的人头费、入门费、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及盈利来源,凡事无自身产品或者实质服务,公司存在就是为了利用人们贪利心理进行抽头返利,或者计酬的“酬”已经脱离实际销售物品,人们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获利,均可认定为非单纯的“团队计酬”传销活动。

返利网站运营的刑事风险

为便于理解,下文以著名的万家购物案为例进行分析。

2010年5月,应建成与朋友一起组建亿家公司,“万家购物”网站应运而生。公司成立之初,“万家购物”只是一家第三方导购网站。2011年,公司通过“你消费、我返钱、零成本购物”这一极具诱惑力的返利模式,吸引众多人员和加盟商进驻“万家购物”。

“万家购物”的返利模式是:消费者每消费500元获得一个分红权,以此类推。每个分红权每天最多可返利1元,同一账户累计100元可以取现,也就是说,当消费者花500元购物之的500天之后,便可收回全部消费款,实现“零成本消费”。加盟商每销售500元的产品则需要给“万家购物”上缴16%的佣金,这部分佣金就是返利来源。

“一元返利”计划推出后,该网站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发展会员、发展加盟商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入会资格和条件分为普通会员、VIP会员、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商,实行“六计酬”和“区域计酬”。为了提高效率,加盟商和众多会员干脆舍弃购物环节,不再从事线下商品交易,直接进行虚假消费。很快,“万家购物”出现巨额亏损。

2012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对亿家公司及其旗下的“万家购物”网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开展统一收网行为。2013年8月7日,一审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被告人应建成等15人以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应建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公司其他14名高管也因同一罪名而分别获刑。

笔者认为,本案中“万家购物”发展到后期,参与者进行虚假消费,直接消费500元并上缴16%的佣金即可参与返利活动,是典型以小博大的金融游戏,万家购物包括参与者本人,均不关心所购货物的型号、性能用途及是否退货等,这16%的费用等同于入门费。

再来看看“万家购物”的层级模式:第一级普通会员必须由老会员介绍加入;第二级VIP会员有资格获得返利;第三级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不能自己消费有返利,还能从下线消费金额中提取相应的积分奖励;第四级区域代理商,不仅能按区域内消费额获得积分返利,还负责区域内会员的管理和销售的推广等;第五级管理层,主要是亿家公司股东。由此看出,“万家购物”的层级模式呈现出明显的上、下线关系,上线会员可以从下线会员中的消费额中获得利益,属于“金字塔式的层级”。

“万家购物”的计酬特点是“六代计酬模式”,例如A发展了B,B发展C,C 又发展D,则A可享受的积分奖励包括六代以内的所有下线B、C、D的销售业绩的0.2%或0.4%,离开真实交易的业绩就是拉人头。

返利网站作为一种营销模式早在2000年就在美国诞生,而我国网购返利监管制度的建设则相对滞后,一方面企业家可以借监管漏洞打擦边球追逐高额利润,另一方面亦容易让自身陷入犯罪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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