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责任,企业家为之欢喜为之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7-01


信托责任,企业家为之欢喜为之忧

   —读《郎咸平说—公司的秘密和热点的背后》

王思鲁:刑事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

作为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律师,需要坚实的法理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自不待言,而要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过程中,游刃有余地穿梭于法律与其他复合领域之中,那将是另一种境界了。与 先生虽不是同行,但在《 公司的秘密》一书中,他对经济学深入浅出的阐释丝毫无法掩盖他对相关法律的娴熟把握。同为企业发展服务的指路人,阅其作品颇有英雄所见略同之感,欣喜之余不免欣慰。

贯穿书中主线的信托责任,是当今世界市场经济发展浪潮中公司赖以存在的基本制度。信托责任制度发端于16世纪的英国,在20世纪的美国获得变种发展,如今通行于各国企业治理模式中。以良知为基础的信托责任,要求职业经理人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在美国,则更进一步地引入了政府的干涉,以“严刑峻法”来对职业经理人形成精神上的强制,从而保障信托责任的落实到位,达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目的。这种“藏富于民”的理念下,老百姓不惜倾其一生的积蓄投入股票市场,反过来又促进了美国经济的腾飞。对于企业家来讲,有了政府这个坚强的后盾,他们在治理企业方面还有何后顾之忧?此举真乃一石三鸟也!

如此完美的信托责任体系自然令商业土壤贫瘠的市场经济转型国家艳羡。尽管在上世纪我国也引入了企业信托模式,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逐步分离,使得企业家原则上无需再对公司所有事务亲力亲为,他们高高兴兴地做起了“幕后老板”、“甩手掌柜”。但由于对这些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根基及具体落实缺乏必要的认识,我国并没有构建起真正意义上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加上我国政府在某些领域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不够成熟及相关制度保障的缺失,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只是“略懂皮毛”,并没有“得其精髓”,结果“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尴尬局面不断上演,如“国美之争”之类关于职业经理人道德底线的拷问频频发生,而这也使得企业家再次忧心是否应将企业经营权真正让渡,反过来又动摇了企业信托的基础。

但是,无法否认的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证明了“信托”是企业适应现代化管理的必然选择,“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想法未免有舍本逐末的退却,然而诸多企业因治理不善身陷法律风险漩涡的生动例子更时刻提醒着企业家:在拼尽全力追求经济利润价值的同时必须注重企业的治理完善和风险管理。可以说,后两者乃是实现前者的根本保障。否则,一味笃信“人无混财不富,马无夜草不肥”的经营策略只会让毕其一生辛苦修筑的九层垒台瞬时坍塌。“国美之争”、“凯恩事件”的前车之鉴,我们有必要将其作为后事之师。

当然,对企业进行治理结构完善以及法律风险管理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治理结构的完善某种程度上也取决于系统法律风险管理形成的机制循环。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包含识别、评估、防范等阶段的系统工程,不能事必躬亲的企业家要想将企业的经营权安心地交到他人手上,深谙法律风险管理之道的律师群体此时就能提供化忧为喜的贴心服务,如制定严格而详尽的董事选聘程序,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企业高管的各种责任,有效确保监事会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建立对职业经理人的相关激励机制等。这些疑难问题的逐一落实与解决,都需要专业律师为企业家细细斟酌与考量。

   不管企业家在商场中如何叱咤风云,也得始终戴上“法律”这个枷锁跳舞,而要跳出优美动人的舞姿无疑需要专业的舞蹈老师——懂得如何解开法律之锁的专业律师的指导,惟其如此,企业才能在这场没有硝烟的商业之战中获得长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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