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与风险并存下的蒙牛“诽谤门”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7-01


 王思鲁:刑事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

蒙牛“诽谤门”事件持续发酵,随着时间的推移,警方调查的深入,事实真相也开始慢慢浮出水面。其中一个可以确定的事实是,蒙牛有关人员确实曾雇佣网络营销公司发帖诋毁伊利商誉。

此处,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由于网络的巨大影响力,一种灰色的网络营销手段正在悄然兴盛起来。而早在去年12月,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就曾专门对这种灰色营销手段进行过报道,报道内容所揭示的种种黑幕令人触目惊心。根据那些“网络营销公司”的说法,他们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几乎控制了国内所有的主流论坛,对于舆论的操纵,做到了“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能够无限放大一些负面新闻,以实现打击对手的目的。此次蒙牛“诽谤门”也再次证实,目前社会上的的确确存在着一些利用网络来帮助他人攻击竞争对手的营销公司。

为何这样一种低级的营销方式,作为国内的乳业巨头,蒙牛集团会去采用它呢?或许是因为缺乏商业道德,又或许是他们蔑视法律的存在,但不可否认的是,这背后有着巨大利益的驱使。企业家扩张欲望的膨胀以及对利润的狂热追求,使得他们的理智往往让步于利益。他们宁愿依据台面下的潜规则来进行企业的运营,而漠视法律风险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阻碍作用。这时,在潜规则支配下的市场经济,部分“灰色”网络营销公司的出现,迎合了这部分利欲熏心者的需求。

当我们在要求企业诚信经营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另一方的原因,就是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对网络营销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刑法》第221条也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这些零星规定难以完全用来治理网络营销的乱象,而法律上的不健全又促使这些网络营销公司更加肆无忌惮。

有需求,就有市场。如果我们追根溯源,从需求处切断,那灰色网络营销市场便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可能长久存在。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公平竞争是法治经济的价值追求。但是当下,行业内却对此视而不见,欺诈、打压、垄断以及不正当竞争在业内横行霸道。台面下的潜规则成了主导,法律在这里反而变成被搁置的对象,爱理不理,爱用不用。长此以往,行业内的企业们相互倾轧、诋毁,最终得利的不是某一方,而是两败俱伤。

在此,我们不谈蒙牛是如何为了自身扩张,追求利润而在潜规则的支配下不择手段。我只是认为,为何蒙牛此次恶意口碑网络营销从一开始就走错方向。网络营销当然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们也不可能因为蒙牛此次“诽谤门”事件而将它全盘否认。但是,如何合理的制定网络营销策略,规避或者降低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也是企业家们必须面临的课题。法律风险存在于一个企业经营发展的方方面面,蒙牛此次营销策略毫无疑问是冒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在此之前,我也相信蒙牛对此是有过充分的考虑的,毕竟企业的法律顾问并不是只拿钱不办事。若换以平常人的视角,一般人在行偷鸡摸狗之事前,也会仔细想想自己可能遭受的不利后果,更何况是如此大型的企业。

网络营销无时不刻存在着法律风险。在制定策略的过程中,企业家们只要加以重视,预先强化对此营销策略法律可行性的论证,根据主体、环境、行为三个基本要素去分析所收集到的第一手资料,从中确定营销过程中法律风险所在,制定应对与将可能出现法律风险相符的策略。而在推进营销策略的过程当中,对于新出现的法律风险又要及时评估,既要做到按兵不动,又要做到适时出击,这样才能为整个营销过程保驾护航,才不至于迷失方向,触碰到法律的暗礁。

至此也许有人可能会误解,认为网络营销策略法律风险的防控会不会是法律外衣保护下的一种更为隐蔽的非法营销手段?这不是更加助长了市场上的不正之风吗?其实不然,有此误解的人往往是将法律风险与违法风险相混淆了。其实,法律风险不等于违法风险,法律风险防控的目的不是教企业家们如何去安全的违法,而是要避免他们不小心违法,为他们扫除埋在暗处的法律地雷。

为何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往往暗藏法律风险呢?首先,法律并非像人们想象的那样确定。法律本身事实上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由于语言自身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所造成的。比如说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就连许多经验丰富的律师,都未必能掌握其全部要意,更不必说企业的管理者们。从另一方面,法律条文可谓是汗牛充栋,多如牛毛,企业家若想靠一己之力,在制定重大经营决策前遍览条文,这简直是天方夜谭,不自量力。这是法律自身存在的地雷,不可不重视。其次,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在法律相关管理方面的不规范同样会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这是企业自己给自己挖的地雷,不可不防。好比如,企业在商业谈判中,由于没有事前签订保密条款,商业秘密被泄露了,造成致命的损失。尽管,法律保护商业秘密,但哪些是商业秘密,哪些不是,造成多少损害,如果没有事前签订详尽的合同,法律风险将是巨大的,就算诉诸公堂,也未必有胜数。

这些都足以证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对一个企业法律平稳健康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蒙牛集团“诽谤门”事件就踩到了自己挖的地雷上。其实,蒙牛集团应该着手建立符合自身情况的法律风险防控系统,使其贯穿于企业管理的每个方面。生产部门应该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时将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纳入法律的保护。而销售部门则应该加强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在网络营销上同样也可以建立相关的风险防控制度,比如在营销策略重大决策时可有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到决策过程中去,并且在营销运营过程当中实时的对营销手段及效果进行监控,收集信息由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合法性分析并做出解决问题的法律预案。这种事前防控的效果往往要好于事后防控。事后防控之时一般都是问题已经十分严重,法律风险已然出现,企业高管们本可以在事前打预防针,增强自己的免疫力,而不是等到病入膏肓,才来想到寻医求要,殊不知,此时,他们已经濒临生死边缘,摇摇欲坠了。

诽谤他人的营销方式固然不可取,但是正面宣传自己的营销方式也未必安全。商场如战场,总有那些你意想不到的情况会出现。企业是盈利为目的,这无可厚非,但是大海中暗礁让人捉摸不定,企业在航行的过程中稍有不慎,便有可能触礁沉船,后果不抗设想。唯有建立和完善自身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防范于未然,才能未雨绸缪,在激烈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安全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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