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透防范之术 顿悟完美之道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7-01


参透防范之术 顿悟完美之道

——读吴江水律师《完美的防范》

王思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

韩愈《师说》有言:“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求索之路,有术道之分。道归合一,闻之有先后;术分领域,精擅贵专攻。参术者知其然,悟道者知其所以然。道寓于术,如武为搏斗之术,但实为止戈之道。同理,法为针锋之术,实为去争之道。

法之术者兴诉,法之道者息讼。《完美的防范》一书从法的角度,以兴诉之术,布息讼之道。术有形,道无形。在法律风险管理中,防范的架设须靠有形之术而为,完美的境界须藉无形之道而臻。法律风险管理是应对法律风险的方法及过程。得其术形,必先知其然;得其道质,方能知其所以然。

在《完美的防范》一书中,法律风险被分解为主体、环境、行为三个要素,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又被分为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单方权益丧失四类。建立在法律风险具体解说的基础上,其认为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并非是消除法律风险的威胁,而在于如何依轻重缓急对法律风险加以应对,并通过综合手段实现法律风险的最小化与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以务实而非理想的角度加以考量,法律风险管理必定是结合现有资源与实际情况,熟练地综合运用各种通过实践检验之理论方法,抑制法律风险不利后果产生或将其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的系统工程。

法律风险管理并非只是一种有名无实的概念包装。其以将法律风险管理融入企业管理的理念为指引,在特定目标的设置下将具体工作内容抽象为识别、评估、设计、执行、改进五个基本要素。法律风险管理本质上是对传统法律顾问服务的颠覆,只有将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解决方案、方案的执行以及改进系统周延地囊括,以详细的工作方式与原理注入其中,才能避免徒具虚名的窘境。

识别是法律风险管理的第一阶段。必须全面了解企业与法律风险相关的所有资料,根据主体、环境、行为三个基本要素去分析所收集到的第一手资料,从中确定企业的法律风险所在。完整、全面的法律风险识别是后续工作的基础和质量保障,仅凭经验的简单罗列难以全面地揭示直接及关联的法律风险,必须依靠科学的方法并通过严谨的工作程序去构建企业防御体系的识别机制。

而法律风险在被识别之后必须经过评估。通常情况下,企业对面临的某些法律风险并非一无所知,熟视无睹的原因可能在于身处风险而能相安无事,也可能在于成本过大因此按兵不动。法律风险评估的作用便在于通过不同的维度,以定性及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窥探企业法律风险全貌。在法律风险识别之后并非就是直接的对症下药。对法律风险事件发生频度与不利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加以考量与平衡,方能避免投鼠忌器的两难境地。

经过识别与评估之后,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原形毕露”。对此,如何因地制宜地解决问题,就需要一个系统方案的统筹。设计法律风险解决方案不仅要考虑法律风险的重要程度,还要考虑企业的发展战略及诸多因素的平衡。法律风险解决方案的设计不应是张冠李戴,也不应是削足适履。由于,企业之间存在着特有情况以及行业特征等方面的明显差异,企业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复制性,相反,另起炉灶、度身定做才应是其突出特性。

以制度、流程、文本等形式产出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仅仅是纸面上分析语应对,其真正的落实自然而然需要坚定不移地实施。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虽然自成体系,但是,任何一个完整的系统均不是封闭的。对于法律风险管理而言,循环改进必不可少。提高环节的设置,使得法律风险管理成为一个周而复始、不断改进的开放系统。

兼具识别、评估、设计、执行、改进五大环节的法律风险管理系统具备了充实的内容与完整的结构,但是,其在细节的设置上仍不免因为现实的原因而存在一些有意为之的白璧微瑕。正如书中所言:“完美的防范可能是不存在的,但又是必须追求的。只有通过这种不懈的追求,才能使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产生质的飞跃。”由术至道,是具体之经验向抽象之感悟的升华。“以不变应万变”乃王道,但此谓不变并非墨守陈规,而是顺势而为。这种鲜为人知的永恒并非依靠经验堆砌的可以触及,更不是依靠夸夸其谈可以参悟。参术者尾随悟道者,悟道者引领参术者。道之外相乃时间的足迹,因为,时间可以打破一切,也可以验证一切,只有长期从事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与实践的工作者,心无旁骛,宁静致远,才能在荏苒之中,参透防范之术,顿悟完美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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