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鲁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录(精彩集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7-01


王思鲁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录(精彩集锦)

(摘自王思鲁著《赢之道──法律风险管理实战启示录》)

王思鲁:刑事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

【一】就职业而言,真正意义上的律师是与法治社会相伴而生。在专制社会,徒有虚名、为虎作伥的“律师”大行“邪”道。但越是非法治环境就越需要律师能铁肩担道义,为法治鼓与呼,为民生言与行。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学习、生活或工作感悟。想听听您的心声。

【二】《劳动合同法》在调整劳资关系时较倾斜于保护劳动者利益。这种“保护性”立法合理否?能否贯彻?我们的体会是,如果倾斜保护不能给企业带来利益,而是破产;如果各方违法成为常态;如果劳动者一方也并不是那么的诚信、守法,这样的立法则成为权力所给予的“美丽大饼”,甚至给予方早已心知肚明,但基于庞大的财政支出,而将众人的目光和矛头指向资方。

只有调整政府与国民之间关系是倾斜于保护国民利益,而不是政府利益最大化时,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真正法治的企业才能变成现实。一言以蔽之,主要根源在于是否民主和法治。因为法治的政治环境中,法治企业才能打造百年老店,才能获取可预见的利益。

【三】权力即经济时代,不允许商业的存在。要获取经济利益,唯有当官,升官才能发财。

权力经济时代,除了升官发大财外,则多了一个发财的途径——官商勾结型的商业。身处于这样一个时代的“企业家”,必须对现实有清楚的认识,并要与时俱进,敏锐注视社会往市场经济的变迁,才能立于不败之地,笑到最后。

【四】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企业。

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与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企业相伴而生。在现实中,为什么那么多企业违法?是因为环境使之守法的结果只能是破产。

冒险,是企业家的本质特征。冒大风险,才能成大企业家;冒小风险,则只能成小企业家;零风险,则利润为零,无疑会丧家。在法治下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家主要是冒市场的风险,而很少去冒违法的风险;在上梁不正的“乱”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家则要冒市场和违法双重风险才能生存、发展。也正因此,“乱”规则下发展起来的企业家又频繁被“乱”规则拉下马。

【五】刑事风险是中国企业家面临的最为恐怖的法律风险。

恐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从后果来看,我国刑法有近80个罪名可判处死刑,一旦锒铛入狱,则可能倾家荡产,万劫不复,甚至命赴黄泉。

2.从出事的原因来看,穷不与富斗,富不与官争,在官商勾结的时代,“成功”的企业家往往带有“原罪”。在经济利益的博弈中,强势权力介入争夺(经济利益),弱者一方往往败下阵来。有时是鸡蛋里挑骨头,揪出你所谓的“把柄”;有时则根本是莫须有,设圈套置你于死地。可以说,“乱”规则下的利益争夺,仿似原始丛林中的决斗,出事率奇高。为利益而毫无规则地明争暗斗,因不可预见而倍加恐怖。

【六】诸如产品质量、员工权益等公众较为关心领域的法律事件,稍有不慎会引发群体事件,是中国企业家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在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影响下,商业帝国有可能顷刻崩盘,因此,其恐怖程度仅次于刑事风险(当然,也有部分最终会发展成刑事)。

如果惨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按常理出牌的“潜规则”使得企业家不得不富贵险中求,那么危机防控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想要全身而退,行事前必须有深谙法律、心理、管理等知识的实战派律师帮你评估风险、设计制度;成为法律事件后,也尽早由其介入,将风险消灭于成讼之前,将损失控制至最低。

【七】如果司法不能成立,仍然是“官本位”而不是“民本位”的政府运作机制,民告官还是“难于上青天”。

民事案件的特点决定着大多数案例理由不是一边倒,这就赋予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现实是谁有权,谁有钱,谁就能胜诉。

刑事案件公检法关心的是罪名是否成立,一旦成立,就一般不存在办错案。这种情况下,无罪是“难于上青天”,从轻、减轻则因权、因钱、因良知而变得较容易。

【八】在当下中国社会,文本上的法律与现实中所实际应用的“法律”仍然有很大差别,这就要求法务人员必须对现实的“法律”有着深刻的把握,然而要达到这一要求,法务人员的知识结构、实务经验要比纯法治国家的要求更高(这是因为在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文本上的法律与现实的法律差距不大,这样就使得法律具有较高的可预测性,在实务中法务人员就没有余地也没有必要打“迷踪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中国企业运营的过程中,法务人员投入其中的数量和质量都应较高才是,然而现实的情况则刚好相反,这不得不使我们为现代企业法律服务质量及企业运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有所忧虑。

【九】刑事犯罪当中罪名的分类,可以分为行政犯和伦理犯,伦理犯就是指古今中外都认为是犯罪的,如故意杀人、强奸等,也就是说不需要懂法的人就知道这中行为是为人类所不齿的、不道德、是犯罪的。行政犯就是指一般人不觉得这种行为是犯罪,只不过是因为国家觉得这种行为威胁到他的统治,才规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就成为了犯罪。例如,走私等。由于行政犯有这样的特征,在刑事犯罪中的法条又数以百计。现实中又必然以日理万机方能成就大业的。因此行政犯对于企业家来说,陌生,甚至无知在所难免。律师,必须在适当的机会,用通俗的语言,专业地给企业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继而说服企业家去完善企业的刑事风险管理机制。对于“伦理犯”来说,就自身避免成为犯罪主体角度看,与一般人的行为约束并无太多的区别;就避免成为“伦理犯”的被害人角度看,则必须科学重视自己的人际风险。君不见,多少企业家成为报复,抢劫的刀下鬼。

【十】理性是律师的本质特点之一,他的专业要求他必须理性,但是过于理性的人往往欠缺冒险精神;富有冒险精神是成功企业家特质,企业家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冒险家。因此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一般而言律师在企业中的地位往往都不能达到全面、综合决策的高度。敢于冒大险的往往是大企业家,冒小险的往往是小企业家,不敢冒险的就不是企业家。法律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永远是配角。如果一个律师成为企业家的话,他就散失了理性,他就不算是一个律师。

【十一】在转轨阶段的中国,企业运营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应对三座大山—市场、权力和法律。

市场,以不正当竞争、压价、虚假广告等为手段的白热化市场。

权力,以官僚、权钱交易、滥权、越权等为特征的权力压迫。

法律,作为权力运用的工具使用。

而在法治国家,企业运营则需要应对公正竞争的市场和具有预测性的法律。

【十二】怀揣数千万,乃至数亿,数十亿,而从未接触过律师的老板大有人在。他们主要靠人脉、不懈追求和商业触觉掘取第一桶金。这样的老板实际上到处存在着自己布下的陷阱,但易得意忘形,凭自身富贵“权”中求的经验而无视法律,进而无视法律服务的价值。这样,他们生活、工作中不找律师;找,也要别人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就成了必然。

【十三】无视法律服务价值,换来的是更多的陷阱,又或者低劣的法律服务。“一分钱,一分货”这一市场规则在法律服务市场也是适用的。我们的经验是,涉及数以百万、千万权益的商业事务,不给律师费或只给几千元律师费那是打发“叫化子”的。能换来好的法律服务恐怕是天方夜谭。这样的老板,小钱不出,等到出问题时,大钱也未必能解决问题。笔者曾经预言过黄光裕、朱孟依等巨富落马不是已变成现实啊!

【十四】在法律风险评估中,最难做,又是最重要的是法律风险的定量分析,包括出事率、化解成本等等。这纯依赖于经验判断而非本本判断。较准确的定量分析,得由丰富实战经验的律师和其他法务人员来完成,因为只有他们才有经验之谈。

【十五】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系统包括:

企业法律风险信息的收集、识别;

企业法律风险评估(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制度板块完善等);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日常维护。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不仅在中国企业运营中是个全新的课题,就全球而言,也都在探索中。这是一个实践性很强,讲求地域、行业等适应性的服务系统。时下从中央到地方,从学界到实务界,都十分强调,但存在雷声大雨点小;讲形式,讲忽悠不讲实际的情况。

【十六】在刑事立法讨论的时候,因担心立法不当而滋生犯罪而没有规定“携带凶器入室盗窃者”被打死属正当防卫。

在交通立法讨论时,因担心立法不当而滋生犯罪而没有规定“撞了白撞”。

而国家在对企业管理的有关立法却忽视了立法不当而滋生违法的问题。如税收立法,没有考虑到企业完全照章纳税是亏还是盈。劳动立法,没有考虑到企业完全按法律操作,是亏还是盈;如果企业不按法律维护员工的权益,是否是因立法不当而制造了不和谐。

每个企业家心中都有一个算盘,都可以算一算守法和违法的后果。我想正常人都明白,如果守法能带来好处,谁都会去做。

在大量的法律顾问工作中,我们发现:只有那些靠垄断的国企,靠政府或人脉资源的企业,靠科技创新或国际品牌的企业(特别是外企),因为强劲的合法的、非法的后盾保障,在税收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更能遵守法律。原因是守法能带来丰厚利润,违法带来的麻烦趋多。

【十七】政府出台文件,“规范”聘请法律顾问。政府及国企严格按“标准”对法律事务外包进行“招投标”。在实践中,我们觉得有规矩总比无规矩好,但仍存在很多问题:

制订这些“规范”的初衷之一是因通过法定程序聘请律师,形式合法,工作上好交差。但实际上避免不了暗箱操作(只是能参与暗箱操作的律所少了,只能由具有人脉关系的、表面上能摆上台的几个品牌所之间竞争)。中国有一句古话,又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用来形容现实很贴切。更有意义是,“规范”聘请,换来的也是“规范”服务。品牌所的品牌律师临时从品牌校招一批品牌法学研究生,做一些临时的品牌培训,就优势互补,分工合作,按流水线操作程序,“规范”地完成受托法律事务。

这种“规范”的法律服务有这样的特点:

很专业,但不综合,恰恰企业运营往往需要从全局考虑;

很法律(符合文本上的法律),但不实际(不符合企业运营的目标);

很阳光(绝对的“形象工程”),恰恰漏掉不能言传的金玉良言。

我相信企业家都知道这些,否则在自身身陷困境时不会出现大都转而聘请“更私人”的律师的盛况。

【十八】企业完全依法治企会导致破产,这在政府看来亦都清楚,问题的根源在于:

要减轻企业在税收和员工保障方面的负担,就必然加重政府的负担;而全球最庞大的公务员队伍得由庞大财政收入作保障。

所以,要根本解决问题,仍是要建立廉洁、法治、高效的服务型小政府,才谈得上依法治企,企业走向世界;公民生活有保障,社会和谐。

【十九】收集、识别法律风险信息源主要在制度层面。首先要全面、准确,这就要求对法律法规和企业运作制度的完全熟悉。其次不要胡子眉毛一把抓,而是重点抓住易发及危害大的,这就要求有丰富的仲裁、诉讼和行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还要求对企业运营有切身的深刻体会。

【二十】评估法律风险主要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定性分析主要归类于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中的具体何种情形。定量分析包括法律层面上的后果和实践层面上的后果,后者最为重要。

【二十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要大而全,更重要的是要专而准。大而全成系统,让决策者可统揽全局,预防挂一漏万。专而准,给决策者一个方向,以补决策者不可避免的知识不足。

【二十二】律师得不到企业家发自内心的尊重,律师法律服务得不到企业的青睐,固然有企业一方的原因,但恐怕从律师自身问题角度思考更利律师的发展。律师自身的操守如何?人格如何?文本上的法律把握如何,特别是对现实把握如何?等等

【二十三】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设计上要避免“只规定员工要保守商业秘密”,而没有落实防控员工这类行为的具体措施和救济手段的做法。

国情上,“依法治国”、“严禁刑讯逼供”之类讲一套做一套的“正确的废话”大行其道,律师工作中如不调整,势必得不到实干家的认可。

【二十四】“五·四运动”“打倒孔家店”;49年后又认为“知识越多越反动”而搞“文化大革命”,虽然过了几十年,影响仍深远,夹杂其它因素,成长了一批不懂常识却有知识的“人才”,当然包括律师。这类不懂常识却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专才”在提供法律服务时,极易脱离企业管理的整体和运营实际而提供文本法律层面的服务。这种赵括式的“纸上谈兵”,数千年前已引为笑柄了。

【二十五】国家劳动立法赋予劳动者双休制,八小时工作制,诸多的假期甚至长假等等法律保护,但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美丽大饼。

企业如果给,可能不堪重负而立即死之;如果不给,则是随时爆炸的气球。

立法的偏差,社会现实的压迫,传统的劣根,现行教育的失败,使得劳动者不劳而获思想越来越严重,美丽大饼成了劳动者最低的要求。

国有企业的领导为了政治命运,乐意加班加点搞政治。

民营企业的老板为了生存和成功得夜宿办公室,即使是华为的总裁任正非,而这是自愿的,可谓自作自受;备受政治强暴,强装笑脸,醉卧夜宴也常有之。

总而言之,企业领导,老板们的工作时间最低程度是以身体、精神承受临界点为限,有很多时候还得用健康赌明天。

这深层原因是权力经济或民企业面临高畸的税费,时代特色的灰色经济支出。

【二十六】这的确是一个忽悠的时代,要不然地毯式的广告可让人信以为真,但律师这一行业忽悠是难以长久的。从长远而言,说得好,写得好,不如做得好。有一些律师整天到处转悠,讲啊,讲,讲得天花乱坠,似乎是救世主,是教父;有一些律师,特别是刚刚读完书的硕士,博士,写啊,写,著书立说,以专家自居。实际上,律师业务的实践性很强,实践高于一切,正如临床医学。律师是靠过往业绩开拓未来,是以经典案例成就品牌。

【二十七】吴晓波是顶级的财经作家,对中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如何激荡,最有发言权,但不是经济学家;郎咸平有全球经济视野,贴位关注大陆经济运作,是经济学界的良心,但不是企业家。企业家是以实战创未来的,是以结果证明其名符其实。

无论是财经作家,还是经济学家,只是企业家的军师,而军师未必能打仗;如果能打仗,也就已不是军师,而是将军了。

我们法律界中法制记者,法学家与司法实务工作者之间的关系亦是如此,只是律师与企业家还有所区别:

企业家创造商战神话而功成名就,律师则不是赚到大钱而功成名就;律师是实实在在地帮助当事解决法律问题而实现自身利益。

【二十八】企业招聘一般情况下不应该招人才,因为不是所有岗位都需要人才;人才也难招。

企业招聘是招适合或可造之员工,适合相应岗位最重要,成长了,则成为了人才。

正如军队招新兵,不会招将军,只会招新兵。入伍后,新兵也是在战场上打成将军的。

【二十九】官本位的环境,官商勾结官商共荣,官发财,商“红顶”,但自古以来也难以善始善终。古代而言,可以看看当年明月著的《明朝那些事儿》;现代版,随时可翻翻各大报纸报道的那些高官、富商如何纷纷落马。

他们前赴后继,是因为有巨利可图,是因为别无他途,是因为权力失去约束。

转型阶段的中国,权力垄断逐渐打破,才使官商勾结法律风险更高。

转型阶段的中国,市场之窗也已在滚滚的世界潮流中被掀开,这使众多走正道,靠人才、科技、管理、品牌、市场的民企迅速崛起。他们没有那么耀眼,那么富可敌国,但他们活得有尊严,有价值,财富逐渐积累,甚至已是隐形冠军。是他们成就永不落幕的商业帝国,是他们成为法治经济的主角。他们所面对的法律风险是作为经济运作的常见风险,免去“五马分尸”、“凌迟”之苦。

做人走正道,办事讲公道的商人无疑走得更远。他们与官相处,是以商为大;他们对法态度,是以法为尊。

【三十】单就事实而言,有理都不能走遍天下。过了诉讼时效,诉请不清、举证延误、法庭陈述不当等等都可能导致败诉。相同或相似的事实,同一或不同的法院审理,裁判结果却不同也有诉讼技巧或举证方面的原因,而这种情况,不同的裁判结果都是公正的。

赢了官司,也未必能执行。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或是过了法定期限再申请执行,拿着一纸空文,望梅止渴就是常有的事。

法律实务中的学问多多,就算是行内人士,也不可能样样精通。办理案件的时候,经常感受到应有相应专业律师办理专业的法律事务。

如拆迁法律事务托于王才亮;

金融房地产法律事务托于陈文;

资产重组法律事务托于钱卫清;

涉外法律事务托于段祺华;

……

服务水平自然远高于一般律师。

民事仲裁、诉讼,几十种有理由却可能输官司的情况及相应法律风险防控……

民事仲裁、诉讼,几种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的情况及相应法律风险防控……

行政复议及诉讼,几十种有理由及却可能输官司的情况及相应法律风险防控……

行政复议及诉讼,几种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的情况及相应法律风险防控……

【三十一】时下的“法律风险防控秘笈”惯于从媒体报道来挖掘企业家出事的“原委”,而不是律师自身办案的耳闻目睹;从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分析企业家“死”于无视法律的尊严,又或是法盲。

我们认为这是百无一用书生的忽悠,有时能忽悠一些非企业家,而对于真正的企业家,忽悠不了,反而令他们藐视律师的存在。这种“秘笈”都是很表面的东西,却大言不惭,跃然纸上,充当教父,令同行蒙羞。

【三十二】如果您匿名调查企业员工上班时候可不可以上网聊天,保证大部分员工是由衷地认为“可以”甚至“应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质特征决定着企业不能民主管理,企业只要求守法经营管理。当然,企业之经营管理之法得符合市场经济特点及合理处理好政府、企业与个人之间关系,否则没有企业去守法(守法会立即死,不守法慢慢死)。

【三十三】现代政府的本质是服务型政府,其与国民之间是“公仆”与“主人”的关系,当然得由民作主。而企业,不管在何时代,任何国度,要立于不败之地,要发展壮大,其必须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样,企业的主人自然是投资者,企业之员工自然是被管理者,其主人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是在法律框架内由市场调节。否则,就无所谓企业,员工也将大量失业。

【三十四】激情是律师应有的,但激情多于理性则不符合律师“专业”特点;自信是律师应有的,但傲慢使人耳塞;表达是律师应有的,但口才或文字强于法律则为一枝罂粟花。

【三十五】如果证人不用出庭,控方仍然会做假的证人证言;

如果审讯时律师没有在场权,没有要求控方证明其没有刑讯逼供,没有排除非法所取之证的效力(即毒树之果),看守所没有交付中立方管理,非看守所所取之口供仍承认效力,刑讯逼供始终是侦控部门的常规;

如果控方可以抓法官,抓律师,三方头上有法律之外的魔手,一家亲而冤人入罪或放纵犯罪等司法不公势必常见;

如果法官不是在优秀律师中产生,审判没有公开(特别是证据,合议观点和判决书的详尽说理),暗箱操作下的不公判决仍会屡见不鲜;

如果审判不能独立(特别是财权和人事权)…

如果二审仍以书面审为主…

【三十六】好的文学功底助于法律的理解和表达,但仅有文学功底而法律基础不扎实,则表达出来的东西则是花瓶里的毒汁,极具诱惑,害人不浅。中国有不少身披法律人大衣的文学人,他们大都习惯窜在网络上,他们上网的时间多过办案的时间。法律不是文学,如果成了文学,其人就是作家了。

【三十七】歌德曾是律师,把辩护词当作文学作品来发表,结果做不成律师;慕容雪村做不好律师,但写了畅销书《原谅我红尘颠倒》。

好的文学基础,助于法律的应用,但不能舍本逐末。

【三十八】律师,从维护当事人利益角度,当在现行法律允许和安全的条件下帮助当事人以最少的成本支出获得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律师,是通过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来附带实现自身的名与利。

律师,从社会责任角度,当从办理的业务中,不断进行制度性反思,通过一言一行启蒙法治思想,推动制度变革和完善。

【三十九】根据现行立法和司法惯例,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不深、广度不够,看守所不能独立;无要求证人(广义)必须出庭;法官、合议庭、法院不能独立;法官、公诉人没有经严格程序从优秀律师产生;公、检、法、司、律皆有有形、无形之手操纵;对公、检、法的制度性监督不够……

不良的司法制度是司法不公的制度性原因,不信仰法律而信仰权力、人情和打横行的国民性是现代法治制度的绊脚石。

【四十】网络上的“律师”主要有以下几种:

刚刚出道无案源的;

出道一段时间,因无关系,无能力而无案源的;

不是律师,以律师身份招揽案源的;

无论是不是律师,由外国基金支持的。

实际上,无论是不是律师,其学历、经历、特长、办过什么案等等在网上输入各字均能查清。

【四十一】在一个正常国度里,立法应广泛征求民意,然后由立法专家在技术上加工,而司法则要求严格执法,不受媒体或网民所左右。

【四十二】美国是自由开放社会,人有独立的人格和思考,他们阅读新闻自由下的报纸,会考虑报纸是否因商业性而忽视真实性,从而形成自己的独立判断。

中国是集权控制下的社会,人难独立思考,媒体喉舌性质和商业性质混合,面对媒体报道,思想能解放者方能独立分辨,大部份的脑残者要么以为全真,要么以为全假。

【四十三】良心不是凭谁的观点不与你相同,别人就没有良心。作为律师,他的工作是办案,是办自己的案件,他的良知、风格、技巧、专业特长、学历、经历、水平、业绩都是记录在其过往所办理的案件中。有心的网友,可以上网搜索一下,真正忽悠的执业律师的情况(律师的执业情况在律协网上均可搜索到)。

【四十四】一个守法的政府,才可能有守法的企业和劳动者,现今环境下,单纯要求企业守法是不现实的,因为守法就无钱赚。企业和员工要共同成长,薪酬等设计关键要考虑供求关系、双方能(实)力、市场环境等,一味拿法律去压人在非法治国家行不通,也是真正不懂法的“法呆子”。

【四十五】我们办理的大量刑事案件中所反映的事实是:

1.人被刑讯逼供取得满意口供后再送看守所也能轻易过身体检查关是常态;

2.看守所的审讯室里疲劳逼供常见;

3.仓内被打是常态,致伤也屡见不鲜;

4.吃的猪狗不如也是常态。

没有多少管教将被关押人当人看。

【四十六】中国律师,90%以上的案源靠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而办案又只有20%搞关系,结果,很多时候不成事。在网络上的律师又大都是无能之辈。这造成了社会普遍认为律师就是骗子。

【四十七】走火入魔的应试教育、违背人性的计生政策及急功近利的社会环境造就了许多“废材”。在我们的体验中,这样的求职者不欢迎:

我长这么大,我妈都没有说过我,你算什么?

老子不干了,我要让心情放飞(回去啃老了);

你算什么,不就是多长了十几、二十岁吗?

【四十八】有些企业热衷于从关系学角度“聘请”纪检、反贪、审判机关的“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服务。我们认为,由于职业视角和职业特点使然,他们很难从企业利益最大化角度提出有效的方案,很难讲真话(在餐桌有时有真话,但很难变成具体的方案)。

【四十九】“依法治企”在企业运营中必须要受到限制:

从企业权益角度,如果违法成本小于守法成本,企业可能选择违法;

从企业效益和效率角度,如果家族式经营优于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可能选择一言堂,特别是中小企业。

【五十】国有企业终极投资人是纳税人,亦即是国人常道的“人民”。这样的“终极投资人”对国企有监督权自然在常理中。

国企领导人从本质上说不是企业家,而是政府官员。他不用开拓市场,因为市场是垄断的。企业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冒险、开拓精神和战略思维是企业家三大特性。

【五十一】大学教授式的纸上谈兵不受欢迎;

演说型的大律师自我吹嘘也不屑;

“专业型”的大律师两耳不闻行外事,一心只讲法律书也太呆板。

【五十二】广东电白有不少诈骗村,因有人诈骗发财建洋楼而起示范作用,结果是全村诈骗;广西玉林有不少盗窃、双抢村,因人盗窃,双抢建大屋而起示范作用,结果是全村皆盗抢;广州郊区有抢劫村,因土地征收,文化低,谋生手段欠缺,互相学习抢劫(往往抢走私货)而致富;众所周知的湘西,有不少小姐村,因小姐而起靓楼,娶媳妇起示范作用,结果全村皆靠小姐致富,谁家不建靓楼,十有八九是家有丑女又要送读大学之缘故。

【五十三】“贪官”落马,甚至被推向断头台,几乎都是在围绕终极经济利益而展开的权力斗争中,胜出者成为“审判长”,落败者成为“被告人”,当然,其中更加是官商勾结行事,组成斗争的各自阵形。

并且,往往是“审判长”比“被告人”更贪,因贪得更多,更强势而更易胜出。

好的制度使鬼变成人,坏的制度是人变成鬼。宽恕、理解“贪官”吧,那是一场胜出的贪官的盛宴中的佳肴!

【五十四】“一个作家不以人民的代言人或正义的化身说的话,那声音不能不微弱,然而,恰恰是这种个人的声音倒更为真实。

文学一旦弄成国家的颂歌、民族的旗帜、政党的喉舌,或阶级与集团的代言,尽管可以动用传播手段,声势浩大,铺天盖地而来,可这样的文学也就丧失本性,不成其为文学,而变成权力和利益的代用品。

二十世纪的中国文学的劫难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乃至于弄得一度奄奄一息,正在于政治主宰文学,而文学革命和革命文学都同样将文学与个人置于死地。

【五十五】“会见难”的根源在于意识和制度,如果允许律师存在仅仅是因为国家形象,如果政府决策的话语权归少数人而不是大众,规定再多也只是“徒法不足以自行”。

【五十六】官本位的环境,官商勾结官商共荣,官发财,商“红顶”,但自古以来也难以善始善终。古代而言,可以看看当年明月著的《明朝那些事儿》;现代版,随时可翻翻各大报纸报道的那些高官、富商如何纷纷落马。

他们前赴后继,是因为有巨利可图,是因为别无他途,是因为权力失去约束。

转型阶段的中国,权力垄断逐渐打破,才使官商勾结法律风险更高。

转型阶段的中国,市场之窗也已在滚滚的世界潮流中被掀开,这使众多走正道,靠人才、科技、管理、品牌、市场的民企迅速崛起。他们没有那么耀眼,那么富可敌国,但他们活得有尊严,有价值,财富逐渐积累,甚至已是隐形冠军。是他们成就永不落幕的商业帝国,是他们成为法治经济的主角。他们所面对的法律风险是作为经济运作的常见风险,免去“五马分尸”、“凌迟”之苦。

做人走正道,办事讲公道的商人无疑走得更远。他们与官相处,是以商为大;他们对法态度,是以法为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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