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7-01
丈夫能否强奸自己的妻子?
王思鲁:刑事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
近日,在律师事务所接受了一个有趣的法律咨询:
A君与B小姐已办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后B小姐悔婚而A君对之仍一往情深。A君认为其悔婚乃因以前对其太客气(无发生性关系),在这种思想支配下,A君连续五次夜闯B小姐之单身宿舍,用匕首威胁之,得以发生性关系,可惜B小姐并不因此而“回心转意”,反而十分痛恨,欲控诉A君强奸,但又担心不受理,惴惴不安数日后,经人指引,特找笔者“指点迷津”。
B小姐是个腼腆的少女,看得出心灵创伤很大,法律咨询整个过程,她说不到三句话,一味要求帮助告A君,倒是陪同B小姐一起来的C小姐无所顾忌,帮助B小姐把心事一一道来,因此,在笔者与C小姐间发生了一连串对话,现摘录如下,由公众评议:
笔者:这种情况A不构成强奸罪,司法机关不会以强奸罪受理。
C:A明明是匕首威胁B,违背B意志,强行奸淫她,怎么不是强奸?
笔者:应该说A是太鲁莽了,那样不利于问题解决,甚至不合情理!(若真爱B,就不应该那样)但A与B领了结婚证就是合法夫妻关系,马克思都说,性是夫妻关系的基础,合法夫妻关系的一重要内容当然就是双方之间保持长期的、对象特定的性关系,虽A违背了B意志,但先前领结婚证明时,双方就已达成终身保持性关系的契约,B是精神正常人,对此当时应该是清清楚楚的,后来,暂时的违背意志不能否认法律认可的契约――结婚证。
C:我也懂些法律,法律肯定妇女性之不可侵犯,A用强制手段奸淫B是事实,A的行为明明侵犯B不可侵犯的性权利,你怎么说不是强奸?
笔者:“强奸”的强字是强制手段、违意性、特定违法性三者的统一,缺乏三者之一就不存在“强奸”。在此案中,就手段而言,是强制,但据刑法第139条及婚姻法有关规定,欠缺违法性,因而不是“强奸”。A确是一定程度侵犯了B人身权利,若用匕首伤及B构成轻伤或重伤,这种“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应向公安机关控诉;至于这种情形下的性交,仍属夫妻关系范畴,试想,丈夫也会侵犯妻子性的不可侵犯权利,那么,这"丈夫"就不是合法的丈夫了,A可是B的合法丈夫呀!丈夫强奸妻子的说法确定是有点令人啼笑皆非。
C:众所周知,夫妻地位应平等,应互相尊重乃法明文规定,反而未见规定夫妻有同居义务。A之行为谈得上与妻子地位平等、尊重妻子吗?
笔者:法律无规定夫妻有同居义务是因为夫妻可以,而且应该同居是众所周知、天经地义的。“婚姻”一词也包含了夫妻有同居义务的内容,无须再特别规定;“强奸”这个概念只属婚外非法性关系的合法性,A对B的行为称不上“强奸”,但是,这种行为确有悖夫妻地位平等。相互尊重原则,法律不规定为犯罪,并不说明鼓励这种做法。
C:那么,B就这样忍受下去?
笔者:现代社会,不和谐的婚姻可谓举不胜数,若感情已破裂,可与A协议离婚,A不同意,则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当然,有和好可能,还是“合”比“分”好;对A这种行为也并非束手无策,可找居委会、妇联等组织或亲朋好友规劝A。若长此以往,“情节恶劣”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可向基层法院直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