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7-01
谁抢了律师的饭碗
王思鲁:刑事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
【金玉良言】君不见,时下各行各业竞争惨烈,流汗流泪又流血; 君不见,律师饭碗金银铜也难端,法务皮条都来抢。
【金玉良言】在请律师时,请务必谨慎、谨慎、再谨慎,要炼就一双火眼金睛,刺破他们的“辉煌”面具,还原他们的“庐山真面目”。
近日,笔者在中国律师网见到诸多律师界的“潜规则”,对此,笔者在律师职业生涯中也深有同感。“律师行路难,行路难!多歧路,今安在?”为了生存与发展,为了立足法律之林,很多律师不得不争相使出浑身解数来营销自己,求得案源。
如果通过撰写文章对自己在办案过程中和办案后的切身感受进行记录,或通过自己办过的经典案例中已表现出来的水平、品牌等进行宣传,展示自己的风格,是正当而且必要的营销方式,值得提倡。但令人心痛的是,法律界确确实实存在某些人、某类人运用非正常手段与律师抢饭吃:行业内——存在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径,行业外——存在诸多没有律师牌却操作律师业务的“皮条客”,越俎代庖,抢律师饭碗。类似种种不正当竞争情况为法治所不容,为行业戒律所不容,为道德伦理所不容!
笔者想就律师职业生涯中,遭遇“抢饭碗”事件,差点惨遭滑铁卢,与君谈一谈,希望同行以此为鉴,提高警惕。
一“赏”:管教与律师间的伎俩。
现实中存有不少管教“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虽然他们的权力很小,既不负责审判,又不决定罪名,但他们负责关押犯的安全、饮食起居,利用帮关押者通风报信,传送衣服,安排会见等机会,收受红包;或者对看守所内的被告人进行教唆,说被告人请的律师怎么不好,诋毁律师,进而说他认识的某律师很厉害,打过什么官司,认识某某等……,唆使被告人写信出去给家属请管教介绍的律师,因为管教管着被告人,所以被告人也比较顾忌,而一些不知情的家属也以为管教介绍的律师是被告人的选择而请。管教从而拿回扣;或者管教找些“助手”、亲友或熟人等,在看守所门外兜客,坐收渔利。
据我们了解,在广州、深圳等发达地区,做上述“通风报信”之事,“行价”一般是一次800-1500元不等。如果是利用接近关押者之便,介绍律师给他们,从而吃回扣,多则高达40%,甚至更高,少则也有20%,这样一年下来有些有办法的管教甚至就有几十万的“介绍费”,的确是一块不小的肥肉。管教介绍律师给被关押者,尽管为公安政策法规所禁止,但在情理上也无可非议,然而可怕的是,他们绝大多数都是介绍无案无水平、专吃管教的下九流律师。这样不仅帮不到当事人,反而会害了当事人。
在我们以往办理的案件中,就经常遭遇此类行径。管教硬塞律师给关押者饶某某,迷信管教所说的饶某某,就请了管教介绍的律师,结果却导致本是清白的饶某某被无辜地判了13年的牢狱之灾。钱花完了,希望没了,造成饶某某对律师的极度不信任。后来饶某某的父母找到我们,在初次与当事人会见时,他本人有些固执,对我们也不完全信任,甚至不愿签署会见笔录。但该当事人的父母不愿再请管教介绍的律师,在会面后的一星期后,饶某某才如梦初醒,写了封道歉信给我们,并答应了由我们代理他的上诉。
由于我们感觉到,当事人本性善良,孝顺父母,之前不愿意聘请律师也是为了为父母省钱和律师给他一个很坏的印象,我们就再接下了这件“烂尾”案件。通过我们艰辛的调查取证和专业的辩护,最终法院改判为8年的有期徒刑。判决一出,饶某某当即亲笔写了一封感谢信给我们:
“我于收到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改判为8年,一直想当面向您们道谢,可一直没见您们过来,甚感无奈,只好以这种方式来表达我对您们的感谢。感谢您们长时间以来对我这个案子尽心尽力、呕心沥血、操办辛劳的四处奔波,而终得以肯定。没有昔日您们的帮助,就不会有今天这个良好、理想的结果。……假如有缘,我期待等我获得自由的时候,在外面当面好好地感谢您们……”
在为饶某某感到欣慰与庆幸的同时,此案留给我们,更多的是深省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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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赏”:同行间的恶性竞争。
律师队伍的良莠不齐,行业规范的不健全,造成了同行间不正当竞争泛滥。互相压价、互相诋毁、互相套密是经常被用到的手段。
我们就曾被人诋毁,遭受人身攻击;遭遇“秀才遇到兵”的无奈状况——某些律师在庭上东拉西扯,信口开河,不着边际,前后观点矛盾,贻笑大方;遭人套密,后来由于律师过河拆桥,套密者揭发了他们之间见不得光的勾当,向我们发来了一封道歉信,此事也给我们上了一堂别样的课。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因此,现列举信的部分内容如下,希望引起同仁们的警觉,有则改之,无则免之、防之。
“我以前为一位律师联系业务。我在法院立案庭里面曾偷窥过您的起诉资料。……,当时,我的手里拿着材料,装出也是在立案的样子,站在您的旁边。我趁您在立案窗口处填写法院发的诉讼材料的地址时,用手机快速的储存了被告方的电话号码,……。然后装出整理材料的样子,……,把刚才所看,所记的内容记录了下来。然后,在当天晚上,我就联系了被告方当事人,谎称我是与法院有关系,所以能提前知道某某起诉他。让他收到材料后,来联系我,我能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并能帮得到他。当被告方当事人拿到法院给的材料后,就会来找我们。我们一般都会接下这个案件。但是,与我合作的律师并不诚信。他没有将我该得的业务提成如数给我。我在思考了很久后,决定写信给你。向您说声对不起。……因为现在,有很多律师自己没有案源,就不择手段的在同行身上打注意。……”
三“赏”:内鬼的出卖。
“病从口入,祸自口出”、“不要乱讲”,堪称律师助理铁的定律,保密意识应时刻谨记。
但在目前的律师实践中,面对金钱的诱惑、物欲的膨胀,不少律师助理坐不稳了,为了早日脱离“苦海”,他们无心于提高业务技能,常常铤而走险,私底下利用手中掌握办案律师的敏感材料和相关信息,或作为筹码向对方当事人甚至律师索取利益,或拿来与第三律师“做生意”,这种离经叛道的行径甚至会使办案律师身败名裂。举我们曾遭遇过的内鬼出卖为例,同所内鬼窥探我们所代理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并私底下拿去复印了一份,与其他律所的律师合伙,主动与起诉书上所涉当事人联系,给当事人造成认为其在检察院有人,知道内部消息的错觉,从而请他。
“教出徒弟,饿死师傅”的阴霾,时时笼罩在律师界的天空中,挥之不去。这样下去会怎样?——老律师不愿带徒弟,带了也不愿培养;中国的律师行业会怎样?——青黄不接,出现断层危机。
除此,同处一间律所的律师之间往往也会出现“自相残杀”的悲况。虽是“同根生”,同处一间律所屋檐下,但其中不乏心怀不轨者利用“近水楼台先得月”的地利优势,了解到或者窥探到其他律师的关键资料或信息,以便作为索取利益的筹码。为了金钱,为了美色,为了沽名,为了钓誉,他们不惜出卖同事,出卖朋友,出卖灵魂。在他们的字典里,没有“良心”二字。对他们来说,“生命诚可贵,金钱价更高”才是他们的座右铭。
兔子还不吃窝边草呢,但人却能为了一己之私,背信弃义,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可悲哉?可悲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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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赏”:办案人员及书记员的“暗箱操作”。
实践中常见的办案法官,他们往往利用手中的审判权掌握到很多的案件材料,或是已经结案的,或是正在审理的。看到其中还有希望的,便会及时主动地联系与自己熟悉的其他律师,把信息透露给他,让律师主动联系当事人,待当事人拿钱来后,他们便私下“你一我一”、“你小我大”地分了。
书记员虽然没有审判的权力,但他们却因为工作原因能了解和掌握到大量关键的信息和材料,或发给律师,或提供给有利害关系的人,像做生意般吃回扣。
更有丧心病狂的司法者,因不愿与他人分羹,不愿把自己辛苦探得的“财路”拱手让出,就索性自己充当律师。拿当事人的利益甚至身家性命开玩笑。
办案人员还存在一种让世人不寒而栗的怪象,举一例说明。如某被告人因受贿五万元而有自首情节本应判缓刑,这样,可免受牢狱之灾。但因为他没向法官行贿。在法院领导、主审法官没收到钱的情况下,是没人愿说或敢说该被告人应该判缓刑。因为一旦某人说了,那么,其他人则会想当然地认为此人替被告人说好话,一定是收了被告人的好处,没有得到好处,反而名誉受损。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花不花钱,司法者都会乱来。花了——徇私枉法,帮你;不花——恼羞成怒,害你!
种种行径,往往会对当事人或办案律师造成极大的伤害。为了“利”,置他人性命于不顾。实在令人咋舌,遭人唾弃!知法犯法,也实在令法律人蒙羞!
五“赏”:虚假宣传的“迷踪拳”。
转轨阶段的中国诚信缺失,不少律师或大肆自吹自擂,宣传自己是“著名律师”、“知名律师”;或到处张扬与某某领导或名流的合影,并吹嘘与他们关系密切;或伪造判决书用来销客;或无中生有,列举自己曾办理过很多名案、要案,但却不见案情介绍或辩护词;或伪造200-300字“精彩”的成功辩例简介等等,这些低俗的自毁形象的宣传方法损害了律师形象,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正当利益。
以某名校的一名研究生为例,在他取得律师牌,还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竟然在网上挂出自己胡编乱造的很多案例及辩护词,每篇200-500字不等,谎称自己办了很多大案要案。
据有关报道称,有一自称是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的左××律师,执业数十年间,办了很多名案、要案,并拿出在澳门和香港法院门口拍的照片,以示在港澳出过庭,实际上中国大陆律师是不能以律师身份在港澳出庭的(还不清楚是此人真有香港、澳门一游的经历,还是靠电脑合成的照片),虚称自己在港澳也办过诸多大案,以此揽客,甚至让其妻子在看守所门口揽案。造成很多不明就里的当事人“慕名而来”,或“被揽而来”。结果却是害人害己,帮不到别人,反而自己吃起了官司。由于私底下建了一间“律所”,私自接案,甚至恐吓当事人,引起了当事人的投诉,从而暴露了其严重违背职业操守、损害同行利益的丑陋行径,遭到应有的惩罚,也算是自食其果!
种种虚假宣传的“迷踪拳”,导致了当事人对整个律师行业心存芥蒂,严重损害了同行的利益。
我们办案中的许多当事人就提出,他们曾惨遭虚假宣传律师的骗局。造成了他们一开始对我们也不完全信任。他们查阅了我们曾办理的大量案件,仍半信半疑,直至上法院网核实有无署我们名字的判决书后,才放心请我们。
所以,笔者在此提醒客户,在请律师时,请务必谨慎、谨慎、再谨慎,要炼就一双火眼金睛,刺破他们的“辉煌”面具,还原他们的“庐山真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