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7-01
一桩不起诉案的启示
王思鲁:刑事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文发表在《广东律师》2000年第3期、《法制》2000年第6期
律师是一门特殊的服务行业。他处于当事人和司法机关之间,一方面应为当事人提供及时、高质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又要与司法机关沟通、协作,查明案情,捍卫法律。执业多年,我深刻体会到协调好两方面关系的重要性。99年11月份,我受理的一桩案子,体会深。
案情是这样的:欧(男,82年生,在校学生)与黄(女,85年生,失学)恋爱期,分别于99年2、4、7月自愿发生了性关系,致黄怀孕。,广州市公安海珠区分局(以下简称"海珠分局:)以涉嫌奸淫幼女罪刑拘欧。
,我接受欧母委托办理此案。随后,立即依法对案件进行了深入了解,发现本案关键点是:一、性质上属奸淫幼女案。按《刑法》第236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的规定,惩处相当严厉;二、属未成年人犯罪案。我国新近颁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的倾斜,在第44条原则上规定:"对犯罪的未成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法》第17条也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欧犯罪时年龄从16周岁延续到17周岁,且其行为是在双方自愿、一时冲动的情况下发生的;案发后,双方仍友好相处:黄现已满14周岁,已具备了足够的认知能力,还愿意与欧保持恋爱关系直至结婚,因此,从动态上看待双方性关系,显然,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四、欧系初犯,且案发后,已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悔罪态度真实良好;五、黄及其家属坚决要求对欧从宽处理。针对本案上述特殊情况,我决定第一步:申请取保侯审;第二步:争取不起诉。
,即接受欧母委托的第二天,我便给海珠分局寄发第一份律师意见书阐述了以上观点。,我又分别致函海珠分局和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珠区检"),提供进一步的意见。两单位都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百忙之中对该案予以极大关注,采纳了我的意见,并进行了认真回复。在我与两单位的协调沟通下,依靠海珠分局和海珠区检的高效、认真的工作,案件事实很快查明。,欧被取保候审。
其后,海珠分局于依法将本案移送海珠区检,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再次致函海珠区检,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的相关规定和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罚的倾斜,对案件作了更进一步分析,请求海珠区检对此案做出不起诉决定。海珠区检对我的意见进行了认真考虑,并及时回复。八天后,也即,海珠区检作出不起诉决定。至此,这桩奸淫幼女案终结。
这桩案件的处理,得到欧的亲属的一致好评。欧本人亦从中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和刻骨铭心的人生洗礼。重返学校后的他,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学习用功,情况良好。他对司法机关的教育挽救表示衷心的感谢,决心引以为戒,悔过自新,以健康心态步入社会,重塑人生。黄也已由家长安排读书。双方家长互相体谅,并分别加强对欧、黄的监护及教育。
值得称道的是在这桩案件中,司法机关承办人员不是简单的拘泥于法条,就事论事,对号入座,而是站在社会学、伦理学、犯罪心理学的理论高度,相互及时沟通。首先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后又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这些举措,充分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刑罚对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感化、预防功能,较好地把握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尺度,可谓符社情、合民意、通法理、服人心,体现了他们执法水平达到了较高层次。
这桩案件让我更深刻体会到律师协调当事人、特别是司法机关关系的重要性。首先,律师与当事人,律师接受委托,就应当本着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深入调查、全面分析,为当事人提供及时、高质的法律服务;其次,律师与司法机关,虽然在职能上不同,但同是法律工作者,为了司法公正,完全应该沟通协作;再次,律师与司法机关两者虽然表面上是对立的,尤其在刑事案件中,但二者实质上存在着辩证统一,即查明案件真相,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也正是这种统一性,使得作为一名律师应当也可以处理好与司法机关关系。本案的成功之处也正是源于此。
律师作为一支重要的法制建设力量,协调好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机关办案质量与效率的提高,这是我办理此案的一点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