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7-01
王思鲁:刑事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
事件提示:43岁的徐武几年前因单位“同工不同酬”、“克扣工资”从而打了两三年官司。最后,单位屈服了,徐武却为了“争一口气”而拒绝调解。结果,徐武就这样被认为患上了“精神病”。 ,被关在武钢第二职工医院精神科的徐武成功“越狱”,南下广州,目的就是为了证明自己并非精神病患者。但是,还没来得及去广州的权威部门做精神鉴定,就在南方电视台大院里,在与新快报记者通电话的过程中,徐武的手机被夺了,接着,众目睽睽之下,被七八名身份成谜的男子强行掳走……
从“被精神病”,到“飞越疯人院”,再到“被跨省追捕”,为何会接二连三地发生此等怪事?根源在于我们国家的精神病收治制度的不完善。
对此,本博博主、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律师王思鲁认为,最终判定一个人为精神病患者、接受住院治疗,一般都要经过三个主要步骤:提请、检测观察、收治。但是,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精神病院应如何收治精神病人,所以,各个精神病院收治病人时,要求也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精神病院都是仅凭一份“精神病鉴定”,就将所谓的“精神病人”收治,而不理会是何人提请,更没有经过正规的检测观察。实际上,我们国家是有相关的精神病检测标准的,但是,由于精神病的特殊性、客观表征不像其他病症一样明显,在病症判断上,主观因素产生的影响还是比较大。在此种情况下,“精神病鉴定”并非就能确凿地代表一个人确实患上了“精神病”,确诊更多还是需要一定时期的观察。在我们国家,正规点的医院可能会依照国家相关检测标准,进行入院前的诊断,以及一段时间的观察治疗,但是,相当多的医院,仅仅是按照亲属或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就予以收治。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定程度上,是我国精神病医疗水平落后造成的,但是,更主要的原因还是,精神病院为了盈利,见了病人就收。
目前,除了像妇幼保健院等国家重视的定向医院是全额拨款以外,包括精神病专科医院在内的医院,都是少量拨款、多数自筹的情况。因此,精神病院作为特种疾病医院,在经营体制上跟普通医院并没有区别,精神病院也要“挣钱”,因此,其有收治“精神病人”的强烈动机。
另外,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也难以为“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群体提供保护。我国并未出台《精神卫生法》,由于法律上空白,对于相关责任人员与精神病院在收治过程中的一些不合理乃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都无法进行处罚,最终只能归为侵权,以医疗事故处理。
后附徐武事件的报道:
七八名不明身份人员南方台内掳走“越狱者”
http://epaper.xkb.com.cn/view.php?id=678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