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蒙牛“诽谤门”的法律分析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1-03


  关于蒙牛“诽谤门”的法律分析

王思鲁:刑事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

   事件回顾:

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律师王思鲁认为:目前蒙牛伊利各持己见,事件真相尚未清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蒙牛确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伊利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事实,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调查伊利为调查蒙牛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理费用。而在之前被蒙牛误伤的圣元,当然也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向蒙牛索赔。另外,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蒙牛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一经查实,则将承担刑事责任。相反,如果蒙牛并没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那么,伊利所言不真,同样要赔偿蒙牛因此遭受的损失,而且,也有可能触及损害商业信誉的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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