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案疑犯三次认罪后翻供且获彻底无罪释放的根源何在?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10-15


经办律师黄坚明律师按语:这是一起我们经办的撤销案件无罪结案成功案例,这是一起我们曾几乎绝望而没有找到彻底无罪辩护理由的复杂疑难案件,这是一起涉及极端敏感个人隐私信息而没有向律师坦白心声的复杂走私毒品疑难案件,这是一起被追诉人曾三次认罪且系虚假认罪的复杂刑案,这是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差点被蒙骗高额律师费而没有出具任何实质性解决方案的特殊个案。

这是黄坚明律师接入此案之后大胆进行举证及制作辩方询问笔录,最终证实此案实属没有涉毒犯罪事实,被追诉人主体不适格,案件定性错误,对应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此案无关刑事犯罪的冤假错案,最终结果也证实此案就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更是辩方促使侦查机关主动撤销此案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事实上,本案还是被追诉人三次认罪口供翻供且成功撤销案件的极其罕见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具体详尽法律意见书如下:

关于陈某某涉毒一案实属彻彻底底的一般行政违法案且无关刑事犯罪问题而建议贵局依法撤销此案的法律意见书

某某市某某区分局:

本辩护人受陈某某本人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陈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或引诱他人吸毒罪一案中担任其侦查阶段中的辩护人。

此案系由某某市某某区分局侦查的,且贵局于2026年7月2日对陈某某作出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且对其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此案目前仍在贵局侦查当中。根据陈某某在辩护人会见其本人的过程中向我们反馈的情况,根据其家属向辩护人所提交的证人证人证言及相关情况。

结合此案已出现陈某某翻供且案件缺乏涉案违禁品系由境外走私入境的客观性有罪证据链,基于此案基本案情已发生根本性改变,辩方可提供完整无罪证据链的特殊情况。

经严密法律论证之后,我们始终坚持:此案没有全程陈某某涉毒犯罪事实,既没有其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实,也没有其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及引诱他人吸毒的涉毒犯罪事实,本案纯属彻彻底底的一般行政违法案而无关刑事犯罪问题的无罪案;

更关键的是,在案的陈某姐、李四、王五三人的在案证人证言及相关客观性无罪证据、无罪线索本身,就足以证实此案无关陈某某涉嫌从境外走私毒品入境大陆的犯罪事实,其被讯问或询问时所虚构的三次认罪询问或讯问笔录,实属其因情感崩溃、家庭矛盾、精神健康不佳而引发吸毒纷争的背景下,因此案案发而临时产生“自愿坐牢疗伤”动机下所虚构的虚假走私犯罪事实;

在此案涉案毒品数量不足10克(低于非法持有毒品案立案标准),且无一人因被陈某某引诱而吸毒的客观事实本身,李四吸毒案与陈某某彻底无关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是彻彻底底的涉毒冤假错案;基于陈某某吸毒行政处罚案已执行完毕,此案不应再错误羁押陈某某的客观事实,申请人特建议贵局依法撤销此案,或者是立即对陈某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以避免陈某某被长期错误羁押之严重后果的发生。

具体论述如下:

一、陈某某在全案当中没有实施任何实质性涉毒犯罪行为,其涉案行为实属一般行政违法范畴且已处罚完毕的客观事实,基于此案没有涉毒犯罪事实的客观情况,基于“一事不再理及不得重复处罚”的办案原则,此案依法认定陈某某涉毒犯罪一案纯属冤假错案,据此建议依贵局依法撤销此案

其一,本案确实存在陈某某涉嫌吸毒的行政违法行为及涉嫌走私毒品犯罪的重大嫌疑,但陈某某被刑拘之后已翻供且坚持其涉案毒品源自境内,无关从境外走私毒品入境某市的客观事实本身,可直接证实陈某某涉毒犯罪一案纯属冤假错案。

本案最核心争议是陈某某涉案行为究竟属于刑事犯罪,还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的范畴。涉案侦查人员之所以认定陈某某涉嫌行政违法及刑事犯罪,直接理由是办案人员在涉案酒店现场直接抓获陈某某及其吸毒伙伴王五,并在现场查获其正在持有的涉案约7克违禁品。

陈某某到案之后对其涉嫌吸毒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最初对其所持有的涉案毒品曾自认源自境外,且系其走私入境大陆的,进而导致此案的发生。但此案实际情况与陈某某到案之后的最初三份行政处罚期间制作的认罪口供内容并不相符。

陈某某被刑事拘留之后已翻供,已坚持自己无罪,且坚持其涉案毒品源自其住处内之前住户或租客所遗漏的毒品实物,绝非源自境外自购所得,也绝非是陈某某在其出境之前自行购买所得,且本案缺乏其涉嫌从香港、澳门走私涉案毒品入境大陆的客观性有罪证据链。

同时,辩方可提供其全部涉案行为无关走私毒品的无罪证据链。据此,我们坚持陈某某涉嫌毒品犯罪一案纯属冤假错案。

其二,本案有完整齐备的无罪证据链,可充分证实陈某某在行政处罚调查期间的三次认罪口供均不属实,其最初自认的涉案毒品源自香港、澳门的动机、目的是避免供述其在境内如何向他人购毒事宜,且因陈某某吸毒被抓之时,其基于“破罐子、自寻坐牢良机进行感情疗伤”的特殊作案目的,进而虚构其涉嫌走私毒品的虚假犯罪事实,但后续知晓走私毒品罪潜在刑责过重,据此其本人不得不依法翻供,且提供完整齐备的无罪证据链,以证实其涉案行为无关走私毒品犯罪问题。具体说明:

首先,陈某某于2026年7月2日从香港入境珠海拱北海关之时,其行李袋经海关监管区安检机器扫描过,现场监控视频证据可直接证实其身上及随身行李袋上均没有藏匿有涉案的约7克重违禁品实物,这是陈某某涉案行为无关走私犯罪的铁证之一。

其次,本辩护人第一次会见陈某某之时,其就明确表态其将翻供,根本原因是其之前认罪口供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已提供其本人手机内的与自己姐姐陈某姐的微信语音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以佐证此事实。

在案通话记录、微信语音聊天记录的核心内容是陈某姐在陈某某出境香港、澳门之前已知晓其重新吸毒的情况,为此其两人因劝诫吸毒、销毁毒品实物事宜而产生矛盾、口角之争。

因此,上述在案通话记录、微信语音聊天记录及在案的陈某某无罪辩解口供本身,均可直接证实此案被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实物并非陈某某从境外购买的,实属其在2026年5月期间在住处内杂物中临时找到的,且因抵抗不了毒品的诱惑,且因其当时心理状态不正常,进而临时性持有上述涉案毒品,且在出境香港、澳门之前已吸食上述毒品,最终导致本案的发生。

显然,此案无关走私毒品犯罪活动情况的客观事实本身,涉案毒品数量不足十克且“纯属某市货、绝非香港货物”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无关涉毒犯罪问题。

最后,本案除了上述的入珠海拱北海关期间的安检区域监控视频、陈某某与姐姐陈某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之外,本案关键证人陈某姐、陈某某高中同学李四、“特殊朋友(涉及个人隐私)”王五三人均已接受办案人员的询问,上述三人的证人证言,均可证实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或走私入境的涉案毒品实物实属早已非法持有的“某市本地货”之旧毒品,无关其于2026年6月25日至7月2日期间从境外走私入境新毒品的案件真相本身,可直接证实陈某某涉嫌走私毒品一案纯属冤假错案。

其三,如上所述,就此案全部涉毒人员涉案行为而言,陈某某、王五、李四三人涉案行为均属于行政处罚案且均已处罚完毕的客观事实,本案不存在其他涉毒犯罪事实,涉案侦查机关继续错误羁押陈某某的做法无疑已涉及重复处罚、重复评价及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办案原则,存在蓄意徇私枉法或严重渎职的重大嫌疑。

因此,基于陈某某全案当中没有实质性涉毒犯罪事实及涉毒主观故意,基于此案不存在陈某某已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走私、贩卖毒品犯罪行为及蓄意引诱他人吸毒的客观事实,基于此案全案没有任何涉毒刑事犯罪的客观事实,我们依法建议贵局依法撤销此案。

二、本案行为要件不符、主观要件均不符的客观事实,陈某某全案当中不涉及以走私、贩卖毒品以牟利之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的客观事实,其单纯基于“特殊关系”的情感目的而主动提供约0.5克毒品给自己和王五一起吸食的涉案行为,其基于“感情受伤、姐弟矛盾、吸毒纷争”而自认自己涉嫌走私毒品的认罪口供并不实属,其虚假认罪的动机和目的是“寻找看守所或监狱场所”进行自我情感疗伤,而非其本人主观上客观存在涉毒的犯罪故意、作案动机及犯罪目的,此案主观要件不符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陈某某涉毒一案纯属冤假错案

其一,如上所述,本案不存在陈某某基于牟利目的、其他非法作案动机而低进高卖,以及蓄意从境外走私毒品入境,然后对外销售牟利的情况,在案的陈某姐、李四、王五三人证人证言本身,可直接证实陈某某涉案毒品实物纯属某市本地他人事前藏匿在陈某某住处之涉案旧毒品,此案无关走私毒品犯罪及贩卖毒品犯罪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实属行为要件不符,主观要件也不符的涉毒冤假错案。

其二,从人证角度分析,从在案无罪证据链角度分析,在本案当中,已被涉案侦查人员询问且制作询问笔录的陈某姐、李四、王五三名关键证人均否认其有向陈某某购买毒品的客观事实,也否认其有向陈某某支付现金毒资或微信购毒款的客观事实,以及李四和王五均指证涉案侦查人员有反复引诱其两人指证陈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以牟利的违法取证情形,或者涉案侦查人员反复引诱其两人指证陈某某涉嫌引诱自己吸食毒品,结果均被其两人所断然拒绝的客观事实。

再结合陈某某在行政处罚调查期间有供述其涉嫌走私毒品入境的认罪口供不属实,且陈某某于2026年7月16、17日被讯问时已翻供,且对上述虚假认罪口供事宜已作出合理解释,还另行提供多名在案证人及在案手机物证、在案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电子证据以反证其无罪辩解实属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其在本案当中没有走私、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及引诱他人吸毒的主观故意,这恰好反证其涉毒犯罪一案纯属冤假错案。

其三,在整个涉案期间,本案没有任何一名吸毒者证人有向陈某某支付现金毒资或微信购毒款的客观事实本身,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毒品确切来源,且陈某某在律师会见过程中明确供述,涉案毒品源自其他租客或住客藏匿在其住处杂物当中的遗留物,绝非其购买所得或从境外走私入境的客观事实,以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某存在境外购毒行为、境内售毒行为及蓄意引诱他人吸毒行为的客观事实,均可直接证实此案纯属行为要件与主观要件均不符的涉毒冤假错案。

其四,从陈某某涉案前后期间看,陈某某在涉案期间存在稳定合法房租收入,每月合法收入应在万元左右,且在过去五数年内其不存在任何购毒行为,不存在任何贩毒活动或引诱他人吸毒的情形,仅仅因其在自己住处内无意中获得之前租客或房主朋友遗留的涉案7克违禁品,进而导致此案的发生。

本案确实存在陈某某唯一一次专门分出约0.5克违禁品供其本人及其朋友共同吸食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但此案不涉及陈某某存在向他人推销毒品的客观事实,更不存在其向陌生人免费提供毒品以引诱他人吸毒的情况。

均可证实陈某某不管是出境之前,还是入境香港、澳门后在返回大陆之后,其从未有过贩卖毒品以牟利之作案动机、犯罪目的的客观事实本身,可直接证实陈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一案及其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一案均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本案主观要件不符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事实。

其五,经多次会见陈某某之后,其本人明确供述,其之所以虚假供述涉案毒品是源自香港、澳门的境外毒品,直接原因是其因密友已病故,其精神状态一直没有调整过来,情感上一直极端抑郁,且在无意中在其住处内寻找到之前租客、住户遗留的毒品实物,对此其根本就无法抗拒涉案毒品的诱惑。

后因曾和其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的李四知晓陈某某有吸毒的情况,便将此事告知其姐姐陈某姐,结果为此其姐弟之间有产生纷争,其从香港、澳门回来之后,其两人吸毒行为又被办案人员现场查获,基于重重考虑,陈某某心理上产生了通过看守所或监狱进行“情感疗伤”的动机或目的,进而蓄意虚构涉案毒品源自香港、澳门的虚假认罪口供,进而导致本案的发生。

这恰好反证陈某某从未存在基于牟利、引诱他人吸毒的目的而购进、持有或走私涉案毒品的犯罪故意、犯罪动机及作案目的。显然,涉案侦查人员原来认定的陈某某涉毒犯罪故意、犯罪目的及作案动机均不实属,这再度证实陈某某涉嫌毒品犯罪一案纯属冤假错案。

因此,在本案当中,没有任何一名涉毒证人已指证陈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或蓄意引诱他人犯罪的客观事实,本案没有任何客观性有罪证据链可证实陈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或引诱他人吸毒的客观事实。

本案有海关安检区域监控视频、陈某某涉案手机及在案聊天记录及三名关键证人共同反证陈某某没有任何涉毒犯罪主观故意的在案证人证言,以及陈某某在涉案期间一直有稳定合法收入的客观事实,均可证实陈某某在涉案期间没有任何涉毒故意、牟利目的及非法作案动机,均可证实陈某某涉案行为根本就不属于犯罪的范畴,而是单纯行政违法案的范畴,均可证实陈某某涉毒一案实属主观要件不符、行为要件不符、案件基本事实不符的涉毒冤假错案。据此,我们建议贵局依法撤销此案。

三、此案无关陈某某引诱任何一名涉毒人员吸食毒品的客观事实本身,其和王五一起吸食毒品的涉案行为纯属情感道德范畴而无关刑事犯罪的客观事实本身,均可证实陈某某涉嫌毒品犯罪一案纯属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其一,本案确实存在陈某某、李四、王五三人因吸毒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但李四吸毒案的毒品实物与陈某某无关,王五吸毒案的毒品是陈某某提供的,但本案不存在陈某某主动引诱王五吸毒的犯罪事实,其两人认识及一起吸毒,完全是基于特殊老乡关系所引发的,绝非基于涉毒目的而认识及相约一起吸毒,这再度证实此案纯属行政违法案,绝非涉毒犯罪案。

其二,陈某某去香港澳门之前,王五明确表态想吸食毒品实物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无关陈某某引诱王五吸毒的犯罪事实。本案确实存在陈某某因其无意中在自己住处杂物内发现他人所遗留7克违禁品的情况,并将此信息告知其朋友王五。对此,王五主动表态其想尝试一下,但因陈某某安排了去香港澳门事宜,此事便耽搁下来。

其三,陈某某从香港、澳门入境回到某市之后,王五主动约陈某某一起见面吃饭,主动定涉案酒店房间且主动支付房费220元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吸毒行为系因王五主动邀约而发生,本案不存在陈某某基于任何非法目的而引诱王五吸毒的情况,这再度证实陈某某涉嫌引诱他人的犯罪事实子虚乌有,纯属虚构。

其四,陈某某从香港、澳门入境回到某市之后,且于2026年7月2日当天,其两人当天中午有一起吃饭,但陈某某主动支付220元给王五,用于“抵扣”王五已支付的房费220元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本案当中不存在陈某某基于涉毒目的、牟利目的或其他非法目的而引诱王五吸毒的犯罪事实。

其五,陈某某全案当中没有任何涉毒犯罪的客观事实本身,可直接证实陈某某涉案行为无关刑事犯罪问题。

本案事前、事中均不存在陈某某以牟利目的向李四、王五出售毒品的犯罪事实,也不存在陈某某故意引诱上述两人吸食毒品的情况;相反的是,陈某某无偿提供毒品给王五吸食,主动支付涉案酒店房费220元给王五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陈某某涉案行为无关贩卖毒品或引诱他人吸毒的犯罪问题。

因此,我们坚持陈某某涉毒一案纯属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在其涉案行为无关走私、贩卖、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前提下,涉案侦查人员虚构陈某某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的事实,进而对其进行继续错误羁押的做法无疑是不妥的,存在蓄意徇私枉法或严重渎职的重大嫌疑。据此,我们建议贵局依法撤销此案。

四、从法律适用角度分析,本案有完整齐备无罪证据链及相应无罪线索,可充分证实陈某某涉嫌毒品犯罪一案纯属涉毒冤假错案,据此我们建议贵局依法撤销此案,以免酿成冤假错案

首先,此案据以定罪之在案有罪证据链本身已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客观事实,以及陈某某无罪翻供内容属实、其被羁押之后作出的无罪辩解属实,且与多份在案客观性无罪证据相互印证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陈某某涉毒一案纯属冤假错案。

本案最关键的有罪证据是陈某某在行政处罚调查期间曾三次供述其存在走私毒品的认罪口供及在案毒品实物本身,但查获在案的违禁品数量不足十克,陈某某涉案行为不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入罪标准的客观事实,以及此案最关键的陈某某认罪口供已被其本人作出的无罪辩解及多份在案证人证言、客观性无罪证据链所翻供。

同时,陈某某可提供珠海拱北海关安检区域监控视频、在案手机物证及相应的陈某姐、陈某某因陈某某吸毒事宜其两人在2026年6月25日之前已产生争吵的信息流无罪证据链,已直接证实陈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或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一案纯属彻彻底底的涉毒冤假错案。

其次,根据辩护人所了解的情况,李四、王五两人事前就存在吸毒行为,本案无一人指证陈某某以金钱、其他物质引诱其两人主动吸毒或产生吸毒犯意的情况,本案至今没有一份客观性证据可证实陈某某有引诱任何一名案外人或在案关键涉毒证人吸食毒品的客观事实,以及其无偿提供毒品供王五及自己共同吸食的涉案行为仅仅属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且上述涉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无关涉毒犯罪且对应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陈某某涉案行为根本就不属于犯罪的范畴。

本案中,陈某某姐姐(陈某姐)与陈某某高中朋友李四均反馈,李四曾在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小区某栋某室的陈某某住处里,在帮陈某某整理房间中无意间发现一个小药瓶,打开小药瓶查看后,结合日常认知以及印象中违禁品的外观特征就判断该物品疑似违禁品类违禁品,且第一时间就把此事及发现可疑违禁品的前一日陈某某有吸食毒品的情况告知陈某某的亲姐陈某姐。

陈某姐得知情况后,在家中翻找出弟弟陈某某藏起来的小药瓶毒品(部分毒品),瞬间怒火与心酸交织,恨弟弟不自爱惜自身,为彻底清除祸根,其姐姐亲自拿着此小瓶毒品走进卫生间,直接丢入马桶用水冲净,以此断绝弟弟再次吸食的可能。

上述证人证言可直接证实涉案约7克违禁品实属境内毒品,系陈某某出境香港、澳门之前在其住处无意中发现的其他租客、住户、房东遗留的毒品实物,与最初办案机关认定的走私、贩卖毒品犯罪或蓄意引诱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彻底无关。

同理,上述证人证言与陈某某入境珠海拱北海关安检区域的监控视频可相互印证,再度证实此案无关走私毒品犯罪问题。须知,陈某某从香港入境时,海关查验未发现任何毒品等违禁物品,足以推翻所谓的涉案毒品来源于香港的入罪逻辑错误。

陈某某出境之前,涉案违禁品早已存放于其家中且其中部分毒品被陈某姐、李四共同发现,且其中部分毒品被陈某姐销毁的客观事实,客观上本案从未存在陈某某携带毒品跨境入境的走私毒品犯罪行为,客观上也不具备走私毒品之有罪证据链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此案纯属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最后,本案至今涉案侦查人员仍没有收集到任何一份可直接证实陈某某涉嫌毒品犯罪,且经陈某某辨认及签名画押的客观性有罪证据,涉案人员至今没有制作任何一份在案涉毒证人指证陈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或蓄意引诱他人吸毒犯罪之询问笔录、相关有罪证据链的客观事实,可充分证实陈某某涉嫌毒品犯罪一案纯属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因此,我们坚持陈某某涉嫌毒品犯罪一案纯属冤假错案,继续羁押陈某某的做法无疑存在重大刑事风险,且存在涉嫌徇私枉法犯罪或严重渎职的重大嫌疑,据此我们建议贵局依法撤销此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陈某某涉毒一案实属没有涉毒犯罪事实,此案实属立案程序违法,涉案侦查机关违法刑拘陈某某的涉毒冤假错案。本案有充分证据和事实可直接证实陈某某涉案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范畴且客观上已执行行政处罚完毕的涉毒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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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我们坚持:此案不应继续羁押陈某某,继续羁押陈某某存在重大刑事风险的客观事实,以及此案存在完整齐备无罪证据链的客观事实,以及涉案侦查人员意图以陈某某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为由,继续对陈某某进行错误羁押的客观事实,均可证实此案实属违法立案、违法刑拘、继续违法羁押陈某某的涉毒冤假错案,更是客观性有罪证据链缺失的涉毒冤假错案。

据此,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了维护陈某某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申请贵局撤销此案,或立即依法对其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决定。

此致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坚明律师 

202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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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主任,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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