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周峰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8-19
近日,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周峰剑律师代理的赵某(化名)涉嫌保健品诈骗一案,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对赵某作出无罪释放决定。
一、案情概述
犯罪嫌疑人赵某于2024年在网上看到招聘信息面试入职涉案公司,岗位为普通客服。公司主营跨境有“特殊功效”男性保健产品业务,全部保健品仓储、发货渠道均在境外,销售客户全部为境外人员,产品全程不在国内流通、不面向境内消费者推广。赵某根据网上客户咨询问题,发送保健品产品介绍,客户下单后,将客户订货信息转给公司群由他人处理。
二、本案核心无罪辩护要点梳理
辩护人介入后详细向当事人了解公司销售流程、岗位职责、产品性质等等,在此事实基础上结合本案跨境保健品、销售对象均为境外、产品境内无流通的特殊案件背景,从四个方面形成闭环辩护逻辑,层层论证赵某不满足诈骗罪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最终推动公安机关认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客观行为辩护角度:仅从事末端辅助工作,未实施刑法意义上的诈骗实行行为
从业务分工看,涉案公司销售保健品涉及运营管理、资金结算、境外仓储发货、前端客服推广四大板块,赵某仅属于最末端执行客服,未涉及其他销售环节,仅传递公司提供标准化产品资料,不存在主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实行行为。
本案保健品存储、发货均在境外,侦查机关并未扣押、查获任何案涉保健产品实物,没有实物证据可以证实公司宣传的保健品存在成分造假、功效虚假、无正规跨境资质等诈骗核心事实。
赵某日常仅接触文字宣传素材,从未见过、经手、查验过任何保健品实物,无法辨别宣传内容与实物是否存在巨大落差;客观上缺少实物关键物证,无法完整证实存在虚构产品价值、虚假疗效的诈骗行为,不能将公司单方面文字宣传的不实后果归责于底层客服赵某。
(二)主观要件辩护角度:不具备诈骗罪必备的非法占有目的,无诈骗犯罪故意
在主观认知层面,赵某入职时间短、文化水平有限,仅知晓公司售卖境外保健品,无法识别业务背后的诈骗逻辑,不存在明知公司实施诈骗仍主动参与的主观明知。加之境内无保健品实物可供其查验比对,其更难发现宣传话术与真实产品存在严重不符,不存在明知公司实施诈骗仍主动参与的主观明知。
(三)共同犯罪地位辩护角度:即便认定诈骗犯罪,赵某仅为极其次要辅助人员,情节显著轻微无需追责
赵某无任何管理、策划权限,所有工作内容均由上级统一安排,完全被动服从管理,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与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存在根本性罪责区分。
且参与程度低,仅负责信息转发、资料传递,未参与其他核心环节,对诈骗结果的促成作用微乎其微。加之全程未接触案涉保健品实物,不掌握能够直接实施欺骗客户的核心物料,参与链条断裂,进一步弱化其行为关联性。
(四)程序与司法政策辩护角度:无社会危险性,契合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应当适用非羁押措施并撤案
律师围绕人身危险性展开论证,结合当事人初犯、偶犯、无前科、如实供述、有固定家庭等客观情节,着力阐释其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同时,适时援引取保候审制度及当前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强调对这类低风险人员适用非羁押措施既不妨碍侦查,也契合司法经济原则。
三、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为“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对赵某予以无罪释放。

本案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精细化、技术辩护理念的又一次成功实践。针对跨境保健品诈骗案件,辩护团队紧扣境内未查获保健品实物这一证据短板,从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共犯地位、司法政策四大维度分层论证,融合实体与证据规则清晰划分人员罪责。本案侦查阶段即实现无罪释放,印证精细化、技术辩护可在刑事拘留的“黄金救援期”有效阻断刑事追责,保障底层涉案人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