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0-17
这是我曾办理的一起指控上千万的烟草非法经营案,审判阶段才接受委托,历经两次延期审理、两次补充侦查、两次变更起诉、一次补充起诉、两次开庭审理、参与审委会讨论,最终妥协争取到缓刑。这起案子的拉锯过程,可以充分呈现出律、检、法三方对案件的认识与态度,也呈现出烟草类非法经营案辩护的艰辛。
审判阶段介入伊始,检察院就已完成指控:
检:
第一次指控涉案收购金额为700余万,未销售金额9万余元,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律:
就起诉书逻辑进行分析,通过查阅、核实卷宗材料,会见当事人,提出三大辩护方案并向法官提交有关辩护意见与当面沟通,认为:①法律适用层面: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经营数额认定错误;②证据层面:现有证据仅能证实有收购行为,不能证实具有销售行为;③程序层面:申请调取有利新证据、证人出庭作证、召开庭前会议;
法:
通过向法官提交的材料以及与法官的沟通,法院同意辩护人调取新证据、通知新证人到庭的申请,并决定延期审理;
检:
与此同时,检察院也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延期审理,并在此期间形成第一次补充起诉决定,第一次变更起诉决定,足以说明,通过辩护人与法院的沟通,检察院也要作出相应的回应;其回应,就是以补充起诉、变更起诉的形式,与第一次起诉相结合,直接将涉案金额推到1100余万的高峰,其态度已昭然若揭,就是要指控下去,而且要一直指控下去……
法:
自检察院完成第一次补充起诉、第一次变更起诉,法院决定开始第一次开庭审理,第一次开庭审理,辩方要求调取的有利证据、要求出庭的证人,与控方补充起诉、变更起诉的证据充分予以展现,针锋相对。
律:
第一次开庭审理后,针对控方补充起诉、变更起诉以及庭审争议内容,就指控的数额向法院提交了更为详细的认为证据不足的意见,核心观点是:涉烟类非法经营罪,打击的是生产、销售行为,而不打击购买行为,现有证据只能证实有收购行为,不能证实有销售行为;同时,已销售出去的烟草专卖品的数额,不能以收购数额予以代替。
与此同时,就程序方面提出,将本案提交审委会讨论,并要求律师参与审委会讨论案件。
法:
经过多次沟通与案件材料的反映,承办法官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并且难得的是告知,审委会同意在讨论案件时,律师参与就案件发表意见,接受审委会成员的提问,且告知具有申请审委会成员回避的权利。
律:
参与审委会讨论案件之前,向9名审委会成员分别提交了一份《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整理说明》以及一份《简要辩护意见书》,在参与审委会讨论,发表意见之后,又向承办法官申请对当事人取保候审。
法:
经参与审委会讨论之后,法院通知同意将全案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我的当事人得以释放。
检:
在当事人取保候审之后,检察院再一次向法院申请要求补充侦查、以及延期审理。法院也同意了其要求,自此,检察院形成了第二次变更起诉。此次变更起诉有两大方面的变动:①涉案金额不再以收购金额指控,而变更为是查实的销售金额;②数额从收购金额的1100多万变更为销售金额的340余万元。查获的数额没有变动。
经过第二次变更起诉,可知,检察院是迫于压力不得不变更数额,但仍然还是不予放弃指控,还是将指控的数额规定在340万余元,如按此,我的当事人虽然已经取保候审,仍然面临的是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法:
检察院再一次补充侦查、变更起诉后,法院也再一次通知二次开庭审理。
律:
在二次开庭审理中,我继续对变更起诉指控的内容,从两大方面继续辩护:①指控的销售金额证据不足,无法排除所销售的卷烟不是由我的当事人所销售的合理怀疑;②本案仍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最终结果)
历经两次延期审理、两次补充侦查、两次变更起诉、一次补充起诉、两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不认可所指控的收购金额与销售金额,仅认可未查货的金额,将整个案件的金额认定是9万余元,并将全案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