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周峰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6-27
近日,我所周峰剑刑事律师团队的安徽省药监局挂牌督办的某特大销售假药案二审及发回重审阶段均实现有效辩护,当事人得以轻判。
2020年5月,安徽省警方破获一起涉及安徽、广东、广西三地的全环节、全链条的跨省制售假东阿阿胶药品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涉案金额4600余万元。本案被告人王某、梁某、陈某等9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移送起诉。本案当事人陈某因涉嫌销售假药金额达80万元以上,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160万元。陈某不服判决,向安徽高院提出上诉。
周峰剑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介入案件,经仔细研究案情,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金额错误、定案依据错误,逐从鉴定意见、证据采信、销售金额及事实认定等方面全方位进行辩护,并提出申请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及法官高度重视并采纳辩护律师有关法律意见,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
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并收集新证据。由于陈某的上家已在广东茂名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且涉及陈某的销售金额被该生效判决认定的不利情况下,周律师坚持从证据存疑且相互矛盾入手,提出销售数额认定错误、证据采信错误、被告人供述与客观证据矛盾、鉴定程序违法等方面据理力争,并申请法院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相关证据,争取最大限度实现有效辩护。经发回重审并再次开庭审理后,法院改变对陈某的销售金额认定为60多万元(注:较原审的80多万元少了20余万元),判决陈某有期徒刑10年(注:较原审少了6个月),罚金110万元(注:较原审少了50万元)。陈某不服,继续提出上诉。
在二审阶段,周律师再次提交开庭审理申请以及就申请调查取证问题提出详细意见,围绕认定陈某销售金额认定和证据采信错误、鉴定程序违法、另案生效判决认定不能直接作为本案指控陈某犯罪数额认定的证据、审理程序违法问题等提出详细辩护意见和质证意见,提出法院应当根据疑罪从轻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客观公正地认定陈某在本案当中的实际销售金额并撤销原审的犯罪数额认定,在量刑方面予以改判。
经开庭审理后,二审法院采纳周律师部分辩护意见,认为有关诉讼程序处理不当、被告人供述与其他客观证据反映的资金流水不一致,无法准确认定陈某销售假药金额,因此只能概括认定陈某销售金额超过20万以上,但尚不足以认定超过50万,改而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2024年6月中旬,安徽高院终审改判陈某有期徒刑八年(注:较原审减少2年6个月),罚金80万元(注:较原审的160万元减少50%)。同案的陈某丈夫作为共同犯罪的从犯(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因法院认定陈某的销售假药金额发生变化得以改判,由判处有期徒刑4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注:终审判决后,剩下刑期不足1个月便可以刑满释放,基本算是实报实销)。
至此,周峰剑律师团队在办理该起特大销售假药案二审及发回重审一审、二审阶段均实现有效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获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肯定。
该案被评为安徽省2022年药品案件行刑衔接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