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产品设计工作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轻判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2-01



办案札记 | 从事产品设计工作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轻判



涉嫌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主办律师:李伟

案件结果:获轻判

近日,由李伟律师代理的Y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审结,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被采纳,Y某获全案罪轻判决。笔者撰写此文,对辩护过程予以总结、分享。

接案委托

当事人因其家属被公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抓走后,通过搜查网络信息与李伟律师添加微信后,约好了面谈时间。

经面谈后,了解到咨询者的家属在一家互联网公司上班,该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关闭,当时已经抓获多名公司股东及高管,案件已经过去两年,Y某突然收到警方通知要求协助调查,Y某以为是警方需要向其了解某些事情,去派出所报到后即被转刑事拘留。

因为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数额特别巨大,金额涉及上千亿,未偿还金额达上百亿,媒体已有多次报道,对于该公司的经营模式以及涉及犯罪的原因,因社会影响较大,李伟律师之前已有充分关注。现在核心问题是弄清楚Y某在公司身处何种职位,对公司的非法集资能否起到作用,起到多大作用,最后决定整体辩护方案。

第一时间会见后申请不逮捕

作为一名打工人,实质上,Y某并不是某公司非法集资模式的设计者与决策者,简单将Y某身为某公司的员工就等同于帮助公司犯罪,忽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严格来讲,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不符合罪刑法定的。

Y某作为一名打工人,所学的是计算机技术专业,没有法律金融知识背景,实难发现一个营业额过千亿,运营已几年,员工人数一直增长,全国有多家分公司的快上市企业是一个犯罪集团。我们不能以上帝的视角,事后的眼光,苛求一名普通打工人应当知道所在的公司是个犯罪集团,这无异是一种过分的苛责。

即便构成犯罪,Y某在本案中作用极其有限。因为,本案与其他案不同的是,Y某领取的是固定工资,领取的是自身的劳动收入,本质上意味着公司集资规模与其收入无关,同样,其没有任何动力去追求公司的集资规模,公司的集资规模大小与其工作努力程度无关。试想,一个领取固定工资的公司总监能够为一个非法集资的公司起到多大作用呢?其社会危害性无异是相当有限的。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申请不逮捕,但因本案案情重大,且其他同案已经逮捕,未获批准。

三、审查起诉阶段继续申请不起诉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李伟律师提出了阅卷申请,并获许可。根据阅卷情况提交了不予起诉申请书。

四、审判阶段认定自首、从犯、退赃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获轻判。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其他同案在上一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追诉一直没有最后结果。案件进入了开庭审理的审判阶段,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以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李伟律师对本案向法庭提出了准确的量刑建议。李伟律师认为,Y某所学的是计算机技术专业,在一个一个营业额过千亿,以及运营长达几年,员工人数一直增长,全国有多家分公司的以上市作为目标的企业,难以发现企业商业模式为非法集资,像Y某这样的总监,在某公司有几十个,很多和Y某同级别职位,甚至有些比Y某职位更高的员工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见,Y某在某公司非法集资的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极为有限。其次,Y某在公司领取的收入与公司的集资规模大小无关,主观恶性较小。Y某领取的是固定工资,领取的是自身的劳动收入,本质上意味着公司集资规模与其收入无关,同时,其没有任何主观动力去追求公司的集资规模,公司的集资规模大小与其工作努力程度无关。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Y某所承担的刑责也自然应当在最小限度内量刑。再次,Y某具有自首和从犯、以及退赃的多种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微,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在最低限度内量刑。关于Y某的自首、从犯、退赃等情节,公诉方均予以认定,依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标准,自首可以减轻30-50%的量刑。从犯,根据量刑指导标准,从犯也可以减轻50%的量刑。积极退赃,可以减轻10-30%的量刑,再依据两高一部的《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Y某自愿认罪认罚,也可以最大幅度从轻。因此,综合来看,建议对Y某处以二年左右的量刑。

五、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轻判判处Y某两年半有期徒刑,远轻于其他同案另行处理的当事人。

六、办案感悟

刑事辩护的实践比较复杂,辩护律师应当看清形势,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完全脱离实际来讨论具体的辩护工作,是采取无罪辩护策略还是认罪认罚需要综合全面案情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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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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